易经百家集解

易经百家集解:大过卦详解,泽风大过卦名、卦画、卦辞、爻辞、彖传、象传及大过卦象数理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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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卦辞详解]

大过:栋桡。利有攸往,亨。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音相过之过。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大过”。○正义曰:“过”谓过越之“过”,非经过之“过”。此衰难之世,唯阳爻,乃大能过越常理以拯患难也。故曰“大过”。以人事言之,犹若圣人过越常理以拯患难也。○注“音相过之过”。○正义曰:“相过”者,谓相过越之甚也,非谓相过从之“过”,故《象》云“泽灭木”。是过越之甚也。四阳在中,二阴在外,以阳之过越之甚也。[疏]正义曰:“栋挠”者,谓屋栋也。本之与末俱挠弱,以言衰乱之世,始终皆弱也。“利有攸往亨”者,既遭衰难,圣人“利有攸往”,以拯患难,乃得亨通,故云“利有攸往亨”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大壮五之初,或兑三之初。栋桡谓三。巽为长木,称栋。初上阴柔,本末弱,故“栋桡”也。 虞翻曰:谓二也。刚过而中,失位无应,利变应五;之外称往,故“利有攸往”,乃“亨”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小过,阴过于上下;大过,阳过于中。阳过于中,而上下弱矣,故为栋桡之象。栋取其胜重,四阳聚于中,可谓重矣。九三九四,皆取栋象,谓任重也。取其本末弱,中强而本末弱,是以桡也。阴弱而阳强,君子盛而小人衰,故利有攸往而亨也。栋,今人谓之檩。

《周易本义》(宋·朱熹)

桡,乃教反。大,阳也。四阳居中过盛,故为大过。上下二阴,不胜其重,故有栋桡之象。又以四阳虽过,而二五得中,内巽外说,有可行之道,故利有所往而得亨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过失也。谓中四阳隐于阴中。失其用也。说文栋极也。尔雅栋谓之俘(左木)。郭璞云。屋脊也。易林以坎为栋为屋极。大过本大坎也。坎以中爻为栋。大过以三四为栋。桡。释文云。由折也。兑毁折。巽陨落。故栋桡。以易理言。朋承阳则利。利有攸往。应指初。升初六曰允升。曰上合志。大过初与升初同。而四有应。故往利也。虞翻知阳爻无利往者。乃谓二变应五故利往。如虞说。传云栋桡本末弱。本谓初。初亦失位可变也。尚何弱这有哉。乃自宋朱震以来。即承其说。甚矣其不思也。


[彖辞详解]

彖曰:大过,大者过也。栋桡,本末弱也。刚过而中,巽而说行,利有攸往乃亨。大过之时大矣哉!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大过,强大者能过也。本无正,而末不能治者也。栋既桡矣,法无从矣,何所承乎。唯强行者,不拘于细,不守其弊,过之而后治也。下刚过中,上巽而后悦,行利往而后乃亨。从大然后过也,非才大者不能行。权而合悦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大者乃能过也。 初为本,而上为末也。 谓二也。居阴,“过”也;处二,“中”也。拯弱兴衰,不失其中也。 “巽而说行”,以此救难,难乃济也。 危而弗持,则将安用?故往乃亨。 是君子有为之时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释大过之义也。“大者过”,谓盛大者乃能过其分理以拯难也。故于二爻阳处阴位,乃能拯难也,亦是过甚之义。[疏]正义曰:释“栋挠”义。以大过本末俱弱,故屋栋挠弱也,似若衰难之时始终弱。[疏]正义曰:“刚过而中巽而说行利有攸往乃亨”者,此释“利有攸往乃亨”义。“刚过而中”谓二也。以阳处阴,是刚之过极之甚,则阳来拯此阴难,是过极之甚也。“巽而说行”者,既以巽顺和说而行,难乃得济,故“利有攸往得亨”也。故云“乃亨”。[疏]正义曰:此广说大过之美。言当此大过之时,唯君子有为拯难,其功甚大,故曰“大矣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阳称大,谓二也。二失位,故“大者过也”。 向秀曰:栋桡则屋坏,主弱则国荒。所以桡,由于初上两阴爻也。初为善始,末是令终。始终皆弱,所以“栋桡”。 侯果曰:本,君也。末,臣也。君臣俱弱,栋桡者也。 虞翻曰:刚过而中,谓二。说,兑也。故“利有攸往”。大壮震五之初,故“亨”。与遁同义。 虞翻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藉用白茅。女妻有子,继世承祀,故“大矣哉”。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大者过,谓阳过也。在事为事之大者过,与其过之大。谓上下二阴衰弱。阳盛则阴衰,故为大者过。在小过,则曰小者过,阴过也。言卦才之善也。刚虽过,而二五皆得中,是处不失中道也。下巽上兑,是以巽顺和说之道而行也。在大过之时,以中道巽说而行,故利有攸往,乃所以能亨也。大过之时,其事甚大,故赞之曰大矣哉。如立非常之大事,兴百世之大功,成绝俗之大德,皆大过之事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大过,阳过阴。大者,过越也。郑康成曰:阳爻过也,卦四阳二阴,阳居用事之地,故曰大过,大者过也。此以六爻言大过也。巽为木为长,上兑者巽之反,长木反在上,为栋。巽风挠万物者也,而体弱,阳为重,四阳在中,任重也。长木在上而任重,本末皆弱,栋挠也。天地之理,刚柔不可以相无,刚以柔为用,柔以刚为体,柔既不足,刚亦无自而託,譬之栋也,中虽刚强而端柔弱,栋岂能胜其任乎?故曰栋挠,本末弱也。此以巽兑两体言大过之时也。大过自遯六二变刚过者。九三、九四中者,九二、九五兴衰救弊补其偏而不起之处,非刚过不可也。中则无刚过之患,刚过而中,所谓时中也。过非过于理也,以过于中也。犹之治疾,疾势沉痼必攻之以瞑眩之药。自其治微疾之道,观之则谓之过。自药病相对言之,则谓之中。巽在内者,巽乎内也,兑在外者,说乎外也。内巽外说而志行,抑刚之有馀,以济柔之不足,则刚来柔往,阴得位不穷。大者不过,乃亨。乃者,难辞也。君子强、小人弱,六二不往以济之,亦何由亨?夫过刚而不反,不肖之心应之,未有不为君子害者也。东汉之季,清议大胜君子,小人至不相容,大过已极而不知反,是以不亨。故曰刚过而中,巽而说行,乃亨。此以卦变合二体而言济大过之道也。大过之时,君子过越常分以济弱,能达乎时中矣。又巽而说行,以是而往利于有为,建大功、立大事,非大过人者,不能趋此时,故曰:大过之时大矣哉!在卦气为小雪,故太玄准之以失剧。

《周易本义》(宋·朱熹)

以卦体释卦名义。复以卦体释卦辞。本,谓初,末,谓上,弱,谓阴柔。说,音悦。又以卦体、卦德释卦辞。大过之时,非有大过人之材,不能济也,故叹其大。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卦气图。大过十月卦。闭塞成冬。故曰大过时。 大过过字。彖传未明释。后儒或以过往为说。先天位兑左巽右中过乾或以过盛为说。此说尤不协。四阳五阳卦多矣。胡此独盛皆有可疑。愚按太玄拟大过为失。言四阳为阴所锢。失其用也。故汉人皆谓大过为死卦。易林明夷之大过云。言笑未毕。忧来暴卒。又大壮之大过云。道绝不通。商旅失意。又既济之大过云。身加槛缆。囚系缚束。太玄又拟为剧。剧甚也。病也。皆谓阴大贼阳。阳失其用。与易林说合若符契。


[大象详解]

象曰:泽灭木,大过;君子以独立不惧,遁世无闷。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木为泽所没,下过其上也。本无政矣,举而治之亦无患也。故君子当于是,独立而济,不惧羣邪,然后能通,过上乃行。虽曰得之不足以荣也。遭其用,遯世无闷,失之不足耻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此所以为“大过”,非凡所及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泽灭木”者,泽体处下,木体处上,泽无灭木之理。今云“泽灭木”者,乃是泽之甚极而至灭木,是极大过越之义。其大过之卦有二义也:一者物之自然大相过越常分,即此“泽灭木”是也。二者大人大过越常分以拯患难,则九二“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是也。“君子以独立不惧,遁世无闷”者,明君子于衰难之时,卓尔独立,不有畏惧,隐遁于世而无忧闷,欲有遁难之心,其操不改。凡人遇此则不能,然唯君子独能如此,是其过越之义。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案:兑,泽也。巽,木灭漫也。凡木生近水者杨也。遇泽太过,木则漫灭焉。二五枯杨,是其义。 虞翻曰:君子谓乾初。阳伏巽中,体复一爻,潜龙之德,故称“独立不惧”。违则忧之,乾初同义,故“遁世无闷”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泽,润养于木者也,乃至灭没于木,则过甚矣,故为大过。君子观大过之象,以立其大过人之行。君子所以大过人者,以其能独立不惧,遁世无闷也。天下非之而不顾,独立不惧也。举世不见知而不悔,遁世无闷也。如此,然后能自守,所以为大过人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泽养木者也,过而灭没其木,大过也。初六以一柔巽于四刚之下,而不变,巽为股,立也。巽见震伏,震为恐惧,独立而不惧也。所谓以天下非之而不顾者乎?上六处一卦之外,遯也,兑为说,无闷也。遯世无闷,所谓举世不知而不悔者乎?二者非大人不能也。王辅嗣曰:非凡所及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泽灭于木,大过之象也。不惧无闷,大过之行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不曰泽中有木。而曰泽灭木。此汉人死卦之说所由来也。灭者人之所惧。君子则独立不惧。巽为寡故曰独。乾为惕故曰惧。兑悦故不惧。阳陷阴中。阴伏不出。故曰遁世。过世宜有忧矣。乃君子则适世无闷。以兑悦在终也。大象每反以见义。此亦其一也。


[初爻详解]

初六:藉用白茅,无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以柔处下,过而可以“无咎”,其唯慎乎!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以柔处下,心能谨慎,荐藉于物,用絜白之茅,言以絜素之道奉事于上也。“无咎”者,既能谨慎如此,虽遇大过之难,而“无咎”也。以柔道在下,所以免害。故《象》云“柔在下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位在下称藉,巽柔白为茅,故“藉用白茅”。失位,咎也。承二过四,应五士夫,故“无咎”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初以阴柔巽体而处下,过于畏慎者也。以柔在下,用茅藉物之象。不错诸地,而藉以茅,过于慎也,是以无咎。茅之为物虽薄而用可重者,以用之能成敬慎之道也。慎守斯术而行,岂有失乎?大过之用也。系辞云:“苟错诸地而可矣,藉之用茅,何咎之有?慎之至也。”夫茅之为物薄而用可重也,慎斯术也,以往其无所失矣,言敬慎之至也。茅虽至薄之物,然用之可甚重。以之藉荐,则为重慎之道,是用之重也。人之过于敬慎,为之非难,而可以保其安而无过,苟能慎斯道,推而行之于事,其无所失矣。

《周易本义》(宋·朱熹)

藉,在夜反。当大过之时,以阴柔居巽下,过于畏慎而无咎者也。故其象占如此。白茅,物之洁者。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藉荐也。凡以物承物曰藉。曲礼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籍者则袭。注籍藻也。疏执玉必有藻以承玉。巽为伏。初在下。故曰籍。巽为白为茅。茅柔物。初阴故曰藉用白茅。又祭时籍茅于地。用以缩酒。而巽为漏。井九三雍(下兀)敝漏于象尤切。


[初爻象传]

象曰:藉用白茅,柔在下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君子之于大过也,必本于诚敬然后济之也。虽曰藉用白茅,薄之至而诚之着也。柔处于下,谨敬于初,不私于己,则动而无咎矣。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侯果曰:以柔处下,履非其正,咎也。苟能絜诚肃恭不怠,虽置羞于地,可以荐奉,况藉用白茅,重慎之至,何咎之有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以阴柔处卑下之道,惟当过于敬慎而已。以柔在下,为以茅藉物之象,敬慎之道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巽为白,为草,交乎乾刚,草白而刚,白茅也,先儒谓秋茅也。以柔藉刚,藉也。大过爻昼有足、有腹、有耳,器之象。坤为地,置器者,苟措诸地,可也。而藉用洁白之茅,茅之为物,薄而用重,过慎也。过慎者,慎之至也。大过君子将有事焉,以任至大之事,过而无咎者,其唯过于慎乎?过非正也,初六执柔处下,不犯乎刚,于此而过其谁咎之?虽不当位,无咎也。故曰:慎斯术以往,其无所失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初柔在下。承阳故无咎


[二爻详解]

九二: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稊”者,杨之秀也。以阳处阴,能过其本而救其弱者也。上无其应,心无持吝处过以此,无衰不济也。故能令枯杨更生稊,老夫更得少妻,拯弱兴衰,莫盛斯爻,故“无不利”也。老过则枯,少过则稚。以老分少,则稚者长;以稚分老,则枯者荣,过以相与之谓也。大过至衰而已至壮,以至壮辅至衰,应斯义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象》曰藉用白茅”至“无不利”。○正义曰:“枯杨生稊”者,“枯”谓枯稿,“稊”谓“杨之秀”者。九二以阳处阴,能过其本分,而救其衰弱。上无其应,心无特吝,处大过之时,能行此道,无有衰者不被拯济。故衰者更盛,犹若枯藁之杨,更生少壮之稊;枯老之夫,得其少女为妻也。“无不利”者,谓拯弱兴衰,莫盛于此。以斯而行,无有不利也。○注“稊者杨之秀也”至“应斯义也”。○正义曰:“稊”者杨柳之穗,故云“杨之秀也”。“以阳处阴,能过其本而救其弱”者,若以阳处阳,是依其本分。今以阳处阴,是过越本分,拯救阴弱也。“老过则枯,少过则稚”者,老之太过则枯藁,少之太过则幼稚也。“以老分少则稚者长也”,谓老夫减老而与女妻,女妻得之而更益长,故云“以老分少则稚者长也”。“以稚分老则枯者荣”者,谓女妻减少而与老夫,老夫得之,似若藁者而更得生稊,故云“则枯者荣也。”云“大过至衰而已至壮,以至壮辅至衰,应斯义”者,此大过之卦,本明至壮辅至衰,不论至衰减至壮。故辅嗣此《注》特云“以至壮辅至衰也”。“《象》曰过以相与”者,因至壮而辅至衰,似女妻而助老夫,遂因云老夫减老而与少,犹若至衰减衰而与壮也。其实不然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稊,穉也。杨叶未舒称稊。巽为杨,乾为老,老杨故枯。阳在二也。十二月时,周之二月。兑为雨泽,枯杨得泽复生稊。二体乾老,故称“老夫”。女妻谓上兑,兑为少女,故曰“女妻”。大过之家,过以相与,老夫得其女妻,故“无不利”。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阳之大过,比阴则合,故二与五皆有生象。九二当大过之初,得中而居柔,与初密比而相与。初既切比于二,二复无应于上,其相与可知。是刚过之人,而能以中自处,用柔相济者也。过刚则不能有所为,九三是也。得中用柔,则能成大过之功,九二是也。杨者,阳气易感之物,阳过则枯矣。杨枯藁而复生,阳过而未至于极也。九二阳过而与初,老夫得女妻之象。老夫而得女妻,则能成生育之功。二得中居柔而与初,故能复生,而无过极之失,无所不利也。在大过,阳爻居阴则善,二与四是也。二不言吉,方言无所不利,未遽至吉也。,根也。刘琨《劝进表》云:“生繁华于枯荑。”谓枯根也。郑玄易亦作荑字,与同。

《周易本义》(宋·朱熹)

稊,杜兮反。阳过之始,而比初阴,故其象占如此。稊,根也,荣于下者也,荣于下,则生于上矣。夫虽老而得女妻,犹能成生育之功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巽。为杨。为陨落。为枯。易林泰之威云。老杨日衰。条多枯枝。噬嗑之否云。朽根枯树。是以咸否互巽为枯也。梯郑作美。木更生。按诗卫风手如柔荑。传云。如荑之新生。然则荑为木新生之条。盖弟(左禾)荑同字。庄子知北游云。在荑稗。释文云美本又作弟(左禾)。是其证。乾为生。巽为木。巽柔。故曰枯杨生祶。伏震为老夫。巽为女妻。女妻者。少妻。二下孚于阴。故无不利。巽为利也。易林遇震即曰老夫。遇巽即曰少齐。曰少姬。本此也。详焦氏易诂。虞翻以乾老为枯。岂知乾实虽老不枯。又以乾老为老夫。兑为少女。创二应上初应五之例。以圆其说。是贞悔不必拘。而应与常例可破也。乃清儒翕然从之。异已。只俞樾以虞说为不通。知用旁通。打破二千年之谬误。为功甚伟。特又以大过二五与颐二五相升降以取象。岂知巽即为少妻。兑即为老妇。易林有明征。不必如是穿凿也。故夫象一失传。虽以俞氏之深识旁通。且洞明阳顺阴逆之理。亦无如何也。


[二爻象传]

象曰:老夫女妻,过以相与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阳举于阴,过初之本事,过其位。刚而得中,行权以合説也。老夫重合女妻,枯而复生,其实时过而相与得复生之理。故其无不利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释“老夫女妻”之义。若老夫而有老妻,是依分相对。今老夫而得女妻,是过分相与也。老夫得女妻,是女妻以少而与老夫。老夫得少而更壮,是女妻过分而与夫也。女妻而得少夫,是依分相对。今女妻得老夫,是老夫减老而与少。女妻既得其老则益长,是老夫过分而与妻也,故云“过以相与”。《象》直云“老夫”、“女妻”,不云“枯杨生稊”者,“枯杨”则是老夫也,“生稊”则女妻也。其意相似,故《象》略而不言。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谓二过初与五,五过上与二。独大过之爻得过其应,故“过以相与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老夫之说少女,少女之顺老夫,其相与过于常分,谓九二初六阴阳相与之和,过于常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兑为泽,巽为木,泽木杨也,兑正秋,枯杨也,言阳已过也。二变而与初、二成艮,巽木在土下,根也,枯杨有根则其穉秀出稊,穉出杨之秀也,伏震之象。故曰枯杨生稊。郑氏易作荑,艮为夫,阳过,老夫也,巽为艮妻,初阴,女妻也。老夫得女妻,过而相与,犹足成生育之功,无不利也。盖九二刚中,用茅以济之,则无过极之失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过以相与。言其不当。非谓初可过四应五。二可过五应上也。


[三爻详解]

九三:栋桡,凶。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居大过之时,处下体之极,不能救危拯弱,以隆其栋,而以阳处阳,自守所居,又应于上,系心在一,宜其淹弱而凶衰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居大过之时,处下体之极,以阳居阳,不能救危拯弱,唯自守而已。独应于上,系心在一,所以“凶”也。心既褊狭,不可以辅救衰难,故《象》云“不可以有辅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本末弱,故桡。辅之益桡,故“不可以有辅”。阳以阴为辅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夫居大过之时,兴大过之功,立大过之事,非刚柔得中,取于人以自辅,则不能也。既过于刚强,则不能与人同,常常之功,尚不能独立,况大过之事乎?以圣人之才,虽小事必取于人,当天下之大任,则可知矣。九三以大过之阳,复以刚自居而不得中,刚过之甚者也。以过甚之刚,动则违于中和而拂于众心,安能当大过之任乎?故不胜其任,如栋之桡,倾败其室,是以凶也。取栋为象者,以其无辅,而不能胜重任也。或曰:三,巽体而应于上,岂无用柔之象乎?曰:言易者,贵乎识势之重轻,时之变易。三居过而用刚,巽既终而且变,岂复有用柔之义?应者谓志相从也。三方过刚,上能系其志乎?

《周易本义》(宋·朱熹)

三、四二爻,居卦之中,栋之象也。九三以刚居刚,不胜其重,故象桡而占凶。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初爻本弱。故楝桡。上虽有应。然四五皆阳。得敌。九三不能应上。故曰不可以有辅。


[三爻象传]

象曰:栋桡之凶,不可以有辅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不能拯弱自守其位,栋之桡也。而又应柔本末弱矣。柔何辅焉,凶之道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辅之益桡,故“不可以有辅”。阳以阴为辅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刚强之过,则不能取于人,人亦不能亲辅之,如栋桡折,不可支辅也。栋当室之中,不可加助,是不可以有辅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九三巽为长木,居中任重,栋也。大过,阳过阴弱,爻以阳济阴,为济过之道。九三有上六,正应当相济,六济九则阳不过,阴不穷矣。则上六者,九三之辅助也。九三以大过之阳,复以刚自居而不中,过乎刚者也。以过甚之刚,动又不正,不正则上六不应,人所不与,安能当大过之任?如是有摧折败挠而已,凶之道也。所以致凶者,以不可以有其辅也。易传曰:三居过而用刚,巽既终而且变,岂复用柔之义?应者,谓志相从也,三方过刚,上能係其志乎?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辅。佐助也。


[四爻详解]

九四:栋隆吉,有它吝。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体属上体,以阳处阴,能拯其弱,不为下所桡者也,故“栋隆”吉也。而应在初,用心不弘,故“有它吝”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栋隆吉”者,体居上体,以阳处阴,能拯救其弱,不为下所桡,故得栋隆起而获吉也。“有它吝”者,以有应在初,心不弘阔,故“有它吝”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隆,上也。应在于初。已与五,意在于上。故“栋隆,吉”。失位动,入险而陷于井,故“有他吝”。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四居近君之位,当大过之任者也。居柔为能用柔相济,既不过刚,则能胜其任,如栋之隆起,是以吉也。隆起,取不下桡之义。大过之时,非阳刚不能济,以刚处柔,为得宜矣,若又与初六之阴相应,则过也。既刚柔得宜,而志复应阴,是有它也。有它则有累于刚,虽未至于大害,亦可吝也。盖大过之时,动则过也。有它谓更有它志,吝为不足之义,谓可少也。或曰:二比初则无不利,四若应初则为吝,何也?曰:二得中而比于初,为以柔相济之义;四与初为正应,志相系者也。九既居四,刚柔得宜矣,复牵系于阴,以害其刚,则可吝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它,汤何反。以阳居阴,过而不过,故其象隆而占吉。然下应初六,以柔济之,则过于柔矣,故又戒以有它则吝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巽为高。四居巽上。故曰栋隆吉。有它吝者。言四应在初。四若它往应之。则为二三所忌。而致吝矣。四与三不同。三与初同体。本弱无如何。若四只不与初应。则吉也。


[四爻象传]

象曰:栋隆之吉,不桡乎下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以阳而与,其柔志在拯时也。得其吉矣。情以求应,不挠于下也。不能自与。可惜也已。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释“栋隆之吉”,以其能拯于难,不被桡乎在下,故得“栋隆吉”。九四应初,行又谦顺,能拯于难,然唯只拯初,初谓下也。下得其拯,犹若所居屋栋隆起,下必不桡。若何得之,不被桡乎在下。但《经》文云“栋桡”,《彖》释“栋桡”者,本末弱也。以屋栋桡弱而偏,则屋下榱柱亦先弱。柱为本,栋为末,观此《彖》辞,是足见其义。故子产云:“栋折榱崩,侨将压焉。”以屋栋桡折,则榱柱亦同崩,此则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乾为动直,远初近上,故“不桡下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栋隆起则吉,不桡曲以就下也,谓不下系于初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九四反巽在上,巽为长木,栋之象,阳处阴而不过,能用柔以相济者也。动而正,正则不挠乎在下之柔,故曰栋隆之吉,不挠乎下也。易传曰:隆谓不係于初,不曲以从下也。大过之时,以刚济柔为得宜,刚柔得宜而志复应,初有它也。初六、九四非正应,故以初六为它。九四近君,当大过之任,不能绝去偏係,不足以任九五之重,吝道也。易传曰:二比初则无不利,四应初则为吝,何也?曰:二得中而比于初,以柔相济之义也;四与初志相係者也,刚柔得宜而係于阴,则害刚矣,故可吝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不桡乎下。即不应初。


[五爻详解]

九五:枯杨生华,老妇得士夫,无咎无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得尊位,而以阳处阳,未能拯危。处得尊位,亦未有桡,故能生华,不能生稊;能得夫,不能得妻。处“栋桡”之世,而为“无咎无誉”,何可长哉!故生华不可久,士夫诚可丑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九五枯杨生华”至“无咎无誉”。正义曰:“枯杨生华”者,处得尊位而以阳居阳,未能拯危,不如九二“枯杨生稊”。但以处在尊位,唯得“枯杨生华”而巳。言其衰老,虽被拯救,其益少也。又似年老之妇,得其彊壮士夫,妇已衰老,夫又彊大,亦是其益少也。所拯难处少,才得无咎而已,何有声誉之美?故“无咎无誉”也。○注“处得尊位”至“诚可丑也”。○正义曰:“处得尊位,亦未有桡”者,以九三不得尊位,故有栋桡。今九五虽与九三同以阳居阳,但九五处得尊位,功虽未广,亦未有桡弱。若其桡弱,不能拯难,不能使“枯杨生华”也。以在尊位,微有拯难,但其功狭少,但使“枯杨生华”而已,“不能生稊”也。“能得夫,不能得妻”者,若拯难功阔,则“老夫得其女妻”,是得少之甚也。今既拯难功狭,但能使老妇得士夫而已,不能使女妻,言老妇所得利益薄少,皆为拯难功薄,故所益少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阳在五也。夬三月时,周之五月。枯杨得泽,故生华矣。老妇谓初,巽为妇,乾为老,故称“老妇”也。士夫谓五。大壮震为夫,兑为少,故称“士夫”。五过二,使应上。二过五,使取初。五得位,故“无咎”。阴在二多誉,今退伏初,故“无誉”。体姤淫女,故“过以相与”。使应少夫。《象》曰:“亦可丑也。”旧说以初为女妻,上为老妇,误矣。马君亦然。荀公以初阴失正,当变,数六,为女妻。二阳失正,数九,为老夫。以五阳得正位,不变,数七,为士夫。上阴得正,数八,为老妇。此何异俗说也。悲夫学之难,而以初本为小,反以上末为老。后之达者,详其义焉。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九五当大过之时,本以中正居尊位,然下无应助,固不能成大过之功,而上比过极之阴,其所相济者,如枯杨之生华。枯杨下生根,则能复生,如大过之阳兴成事功也;上生华秀,虽有所发,无益于枯也。上六过极之阴,老妇也。五虽非少,比老妇则为壮矣,于五无所赖也,故反称妇得。过极之阴,得阳之相济,不为无益也。以士夫而得老妇,虽无罪咎,殊非美也,故云无咎无誉,象复言其可五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华,如字。九五,阳过之极,又比过极之阴,故其象占皆与二反。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兑为反巽。故仍曰枯杨。兑为华。易林否之成云。华落实藁。以咸上兑为华。需之剥云。老妇亡夫。以剥伏兑为老妇。又否之中。孚老妾据机。以中孚下兑为老妾。伏艮为士夫。故曰老妇得其士夫。五比阴志行故无咎。下无应。故无誉。虞翻以五应初巽为老妇。易无此例也。盖易有伏象。伏即旁通。即对象。人知之。而旁通之原理。鲜能明之。文言云。旁通情也。情者感也。言阴阳不能相离也。故夫茅茹坤象也。泰初爻亦言之。云雨坤坎象也。小畜亦言之。否初言茅茹。小过言云雨。则用正象。易林本之。正伏象常不分。略如见一男子。可推知其家必有妇。见一妇人。可推知其家必有夫也。然非以夫为妇。以妇为夫。使男女无别也。易系辞取象可用伏。而义则正也。彼夫王引之讥虞翻用旁通。致阴阳无别。是皆于旁通情。情字失诂。故于易理隔阂如斯也。大过老夫士夫。皆在对象。而自荀虞以来。皆苦于本象求之。胡有得乎。


[五爻象传]

象曰:枯杨生华,何可久也?老妇士夫,亦可丑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老妇士夫亦可丑也。阳处阳也,自守而已,不能大过者也。虽欲拯之其能得乎,不足以济衰也。则老妇得其士夫,犹枯而徒华,可丑而已,当尊而徳不能济,力而不能胜也。无功可誉,亦无咎矣。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枯杨生华,何可久”者,枯稿之杨,被拯才得生华,何可长久?寻当衰落也。“老妇士夫,亦可丑也”者,妇当少稚于夫,今年老之妇,而得彊壮士夫,亦可丑辱也。此言九五不能广拯衰难,但使“枯杨生华”而已,但使“老妇得其士夫”而已。拯难狭劣,故不得长久,诚可丑辱,言不如九二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乾为久,枯而生华,故不可久也。妇体姤淫,故“可丑”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枯杨不生根而生华,旋复枯矣,安能久乎?老妇而得士夫,岂能成生育之功?为可丑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兑为泽,巽为木,泽木杨也,五兑变而与上兑成震,兑说也,震为旉、为蕃鲜,其旉蕃鲜可说,生华也。巽为长而伏,何可久也?巽为妇,上六阴已穷,老妇也。震为长男,得士夫也,九变六,阴居阳,宜有咎,以阳济阴,故无咎。兑为口,震成兑毁,故无誉,虽曰无咎无誉,然以阳而配穷阴,又不能济,得无丑乎?盖上六过极之阴,虽五当位刚中,济之以柔,不能成功也。以阳济阴,其在于未极之时乎?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匹配失宜。故可丑。


[六爻详解]

上六:过涉灭顶,凶,无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太过之极,过之甚也。涉难过甚,故至于“灭顶凶”。志在救时,故不可咎也。 虽凶无咎,不害义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处大过之极,是过越之甚也。以此涉危难,乃至于灭顶,言涉难深也。既灭其顶,所以“凶”也。“无咎”者,所以涉难灭顶,至于凶亡,本欲济时拯难,意善功恶,无可咎责。此犹龙逄、比干,忧时危乱,不惧诛杀,直言深谏,以忤无道之主,遂至灭亡。其意则善,而功不成,复有何咎责?此亦“过涉灭顶凶无咎”之象,故《象》云“不可咎”,言不可害于义理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大壮震为足,兑为水泽。震足没水,故“过涉”也。顶,首也。乾为顶,顶没兑水中,故“灭顶凶”。乘刚,咎也。得位,故“无咎”。与灭耳同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上六以阴柔处过极,是小人过常之极者也。小人之所谓大过,非能为大过人之事也,直过常越理,不恤危亡,履险蹈祸而已。如过涉于水,至灭没其顶,其凶可知。小人狂躁以自祸,盖其宜也,复将何尤,故曰无咎,言自为之,无所怨咎也。因泽之象而取涉义。

《周易本义》(宋·朱熹)

处过极之地,才弱不足以济,然于义为无咎矣。盖杀身成仁之事,故其象占如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乾为首。故为顶。泽水在上。故灭顶。与比之无首义同也。灭顶则死故凶。大过之为死卦在此。然上六当位有应。凶则有之。咎则无也。故象曰不可咎。


[六爻象传]

象曰:过涉之凶,不可咎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过涉襄危之极,罪咎之地也。况以柔终乎。过涉之深,灭其顶,顶灭身之终也,于何而咎哉。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九家易》曰:君子以礼义为法,小人以畏慎为宜。至于大过之世,不复遵常,故君子犯义,小人犯刑。而家家有诛绝之罪。不可咎也。大过之世,君子逊遁,不行礼义,谓当不义则争之,若比干谏而死是也。桀纣之民,可比屋而诛。上化致然,亦不可咎。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是其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过涉至溺,乃自为之,不可以有咎也,言无所怨咎。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乾为首,上六在首之上,顶也。上六本遯之六二,自二进而上行,涉四爻至上成兑,兑泽灭没其顶,涉难之过也。九二、九四刚阳过越以济难乃克,有济上六柔而处大过之极,不量其力,至于灭顶。然上六正也,志在拯溺,不可咎也。过涉之凶,所谓以贞胜也。象有言不可咎者,义不可咎也。有言又谁咎者?自取祸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不可咎。言致命遂义。杀身成仁。属于天者虽凶。而咎则未有也。 颐大过四象在先天处四隅。而包灭地水火于其中。天地水火四正卦。上经首尾也。亦即离坎也。而即列于离坎之前。以结上经。最耐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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