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辞传》所载古筮法:大衍筮法四十九策起卦方法详解
《系辞传》所载古筮法:大衍筮法四十九策起卦方法详解
《周易》最古之筮法,已无可考。《系辞传》所载筮法为保留古代筮法专门技术的唯一珍贵文献,从而为历代《易》学者所遵循,并视为最正规之策法。
《系辞传上》:
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当期之日。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
当万物之数也。是故四营而成《易》,十有八变而成卦。八卦而小成,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
“衍”者,演也。筮为推演天地之数而得,故称“大衍”。而这“大衍之数”为什么是五十?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如《周易正义》引马融之说:“马季长云:《易》有太极,谓北辰也。太极生两仪,两仪生日月,日月生四时,四时生五行,五行生十二月,十二月生二十四气。北辰居位不动,其余四十九,转运而用也。”依马说,即“五十”由以下数相加而得:
1(太极)+2(两仪)+2(日月)+4(四时)+5(五行)+12(十二月)+24(二十四节气)=50
此外,《汉书*律历志》、京房、荀爽、崔憬、姚信、朱熹均各有说,读者可自去查阅《周易集解》《周易正义》《周易本义》等书,此不具论。不过各家共同的特点是想尽办法凑成“五十”而已。今人金景芳先生由《系辞传》“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以为大衍之数实为五十有五,今本的大衍之数五十,当是传写脱“有五”二字按金说卓然杰出,确然可信,于理于文全无杆格,则诸旧说不攻自破,无用赘言矣。天数五者,即天数五个奇:一、三、五、七、九,其和二十五。地数五者,即地数五个偶:二、四、六、八、十,其和三十。二十五加三十,等于五十五,故曰天地之数五十有五,亦即大衍之数也。
“易”者,象也。我以为亦可言:“易”者,数也。以现象言,则为象;若以本质言,则为数。象实生于数。数之大别有三:一为天之数,一为地之数,一为人之数。为便于思考,我把天之数理解为时间之数,以象言,天行、天运,时间之象也;把地之数理解为空间之数,以象言,地位、地方、地盘,空间之象也。人之数,即为当事人与时间之数、空间之数发生特定关系之部分,此亦一数也;以象言,则为人与天数、地数发生关系时所生之种种现象。举一简单例子:冬天某月某日,某人于某处淋雨一小时,第二天起,某人即感冒发烧在家卧床休息,三天后痊愈。此即三数结合而生之象,故言象生于数。而人无时无地不与天数、地数有关,岂不大伤脑筋?答曰:非也。人与天数、地数之关系,固有一般的关系和特殊的关系两种,即正常与不正常的区别。人所关心者为特殊之关系;至于一般之关系,全在意料之中,是无须关心的。但特殊与一般亦相对而言,如一人在家正常生活,与天地之数关系一般;明天外出旅行,稍稍特殊矣。然正常之旅行,其关系仍可称一般;如车船出事故,则为特殊矣。车船出事故,同乘者无恙而己独伤,或同乘者皆亡而己独存,则更特殊矣。然细细思之,无不是天数、地数、人数三数结合之产物,所以我国谓事之必然发生不可避免者曰“天数”或“气数”。“天数”者非仅天之数,实包三数言之,即自然之数或必然之数的代称,“气数,,亦然。
笔者正是以三数结合的观点来理解《易》筮的。人之参与“筮”,即是以数来推知即将发生之特殊关系;或已经发生特殊关系,而以数来推求解决之方法。以数推演而得象,这个象即是一种“启示”,或能触发人之智慧,采取应变行动。大衍之数五十有五,只是一个象征之数(不管是“五十五”或“五十”,与筮得的结果无关,因为反正只用四十九),“其用四十有九”,则是由筮法决定非此数不可的。
至于减去六根的理由则可用姚信、董遇的话来解释:“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其六以象六画之数,故减之而用四十九。”下面解释《系辞传》从“其用四十有九”(即用四十九根小竹条,称四十九策)到“十有八变而成卦”的全过程。
一变以四十九策演之如下:
一演:将四十九策任意分为两部分,这就是所谓“分而为二以象两”。
二演:于此一部分,在其中取出一策,这就是所谓“挂一以象三”也。
三演:挂一以后所余之策,以每四策为一组数之,这就是所谓“揲之以四以象四时”也。但不能将策数尽。
四演:数至最后,或余一策,或余二策,或余三策,或余四策,取而夹之指间,这就是所谓“归奇于扨以象闰”也(“奇”指余数,非“奇偶”之“奇”)。
五演:取另一部分,每四策为一组数之,所谓“再揲之以四”。但也不许数尽。
六演:数至最后,或余一策,或余二策,或余三策,或余四策,取而夹之指间,所谓“再归奇于扐”也。
七演:取指间所夹之策而挂之(包括二演、四演、六演夹于指间的所有余数),所谓“再扐而后挂”也。
至此,一变毕,其结果只能有两种:
1.余四十四策。
2.余四十策。
二变:以一变所余之策演之如下:
八演:如一演。
九演:如二演。
十演:如三演。
十一演:如四演。
十二演:如五演。
十三演:如六演。
十四演:如七演。
至此,二变毕,其结果有三种:
1.余四十策。
2.余三十六策。
3.余三十二策。
三变:以二变所余之策演之如一变、二变。
三变毕,其结果有四种:
1.余三十六策,即余以四策为一组者九组,亦即九揲之数,是为九,是为老阳,是为可变之阳爻。
2.余三十二策,即余以四策为一组者八组,亦即八揲之数,是为八,是为少阴,是为不变之阴交。
3.余二十八策,即余以四策为一组者七组,亦即七揲之数,是为七,是为少阳,是为不变之阳爻。
4.余二十四策,即余以四策为一组者六组,亦即六揲之数,是为六,是为老阴,是为可变之阴爻。
三变至此而初爻成。每三变而成一爻,由下往上画,阳爻画“—”,如其为老阳,则记一“九”字于画旁;如其为少阳,则记一“七”于画旁。阴爻画“--’,如其为老阴,则记一“六”字于画旁;如其为少阴,则记一“八”字于画旁——以为可变与否之标号。二、三、四、五、上各爻皆依初爻的演法而得,六爻倶得而成卦。每卦六爻,每爻三变,十八变才成一卦,此即所谓“十有八变而成卦”也。每爻之成,均有“九”“八”“七”“六”之可能。“九”“八”“七”“六”即谓之四营,《易》以四营而成卦,又据四营以变卦,故曰“四营而成《易》”。
《乾》卦六爻,每爻皆为老阳九,策数是三十六;以六爻乘三十六得二百一十六,此为《乾》卦共得的策数。《坤》卦六爻皆为老阴六,策数是二十四;以六乘二十四得一百四十四,此为坤卦共得的策数。二百一十六加一百四十四,共三百六十策,正与一年三百六十天相等,故曰“当期之日”。
《周易》上、下二篇,共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阴阳各半。阳爻一百九十二,以得老阳之策数三十六乘之,共得六千九百一十二策。阴爻一百九十二,以得老阴之策数二十四乘之,共得四千六百零八策。两数再相加,共得一万一千五百二十策,这个数与天地所生物以万计相应,即万物之象征,故曰“当万物之数也”。
所谓“八卦而小成”是指九变而成的三画卦,因为它仅仅象征有限的事物,故是《易》道之小成。待引而伸之,十八变而画成六交的六十四卦,六十四卦则通过六交的变化,每一卦又可以变为六十四卦,则天地间的变化能概括无遗,故曰“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
关于《系辞传》所载筮法的解释,古今各家无有异词,几乎全承袭旧说,只是有的在形式上特别讲究。如朱熹《筮仪》之类,也不过增加其神圣庄严的气氛而已,于“数”并无任何影响。即使照一般的说法,这么多根蓍草夹在指缝中,两手还要不断地动作,夹的草越来越多,手法还必须轻灵异常,否则天知道指缝中的草会夹成什么样子,一副草又能用几次?故笔者用竹不用草也。再者,如不想故作神秘,则一切于“数”没有关系的形式,自可摈弃不用。因此,我更述简便策法如下:
用小竹棒(一寸多长,方形,免其滚动)四十九根,即于案上任意分成左右两部分。先在右部分中取出一根,置于案右上角。再将右部分以四根为一组数之,若余一根,则与案右上角所置者合而为二,再从案上之任何部分取出三根与此二根合成五根之数。若是余四,则须与右上角一根相合之后再取四根以合成九根之数。至此一变成,案右上角的根数不是五便是九。这五或九放在那儿不动。再将余下的混合一起后,任意分成两部分,即于右部分中四根为一组数之,若余一根则再取出三根,若余二根则再取二根,余三根则取一根,以合成四根之数。若是余四,则须再取出四根,合成八根之数,然后将这四根或八根共置于案右上角。至此二变毕,二变时取去的不是四根就是八根。三变是将案上余下的混合一起,任意分为两部分,完全与二变同样处理,即再取去四根或八根置于案右上角。最后合计案右上角之根数——如为十三,即说明余下部分是三十六,为老阳;依此,如为十七,则是老阴;如为二十一,即是少阳;如为二十七,则是老阴。至此初爻成。按上法,六次重复,得六爻,而成一卦。
此法于“数”毫无影响,而得卦之速度将快一倍以上。只是少了挂、扐、归奇、揲等具有神秘色彩的动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