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筮指南

《周易》筮法“三变成爻”确立的依据是什么?虞翻解释如下

从筮法全过程看,确立一爻,需要三变,布成一卦,共需十八变。筮法为什么要“三变”成爻呢?这一问题前人从没有解说明白。由于筮法说“归奇于扬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执而后卦”,这使得许多人想到“三变”与闰法有关,是依据“五岁再闰”的闰法确定的。但对于“三变”与闰法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却始终没人能说清楚。而且,前人在解说中表现出对“五岁再闰,故再执而后卦"的含义见解各异,这种解释上的分歧使“三变成爻"的确立依据变得异常隐晦。这里先看各家对这一问题的解释。

虞翻的解释是这样的:

奇,所掛一策。扬,所揲之余,不一则二,不三则四。取奇以归枋,朸并,合掛左手之小指,为一力。则以闰月定四时成岁。故归奇于扬,以象闰者也。

谓已一扬,复分挂如初揲之归奇于初力,并挂左手次小指间,为再力,则再闰也。又分执揲之如初,而挂左手第三指间,成一变,则布卦之一爻。谓巳二扬,又加一为三。并重合前二扬为五岁,故五岁再闰,再扬而后褂,此参伍以变。据此为三扬。不言三闰者,闰,岁余十日,五岁间六十日尽矣。后扬闰余分,不得言三扬二闰,故从言再扬而后掛者也。

《周易》筮法“三变成爻”确立的依据是什么?虞翻解释如下

虞翻的一个明显贡献是对“三变”操作程序作了详述,这是唐宋以前的《易》学史料中所不可多得的。他明确认定"三变”有“三执”,实际涉及到三闰(但不是三闰)。这与后来占统治地位的解说截然不同。他说,“执并,合掛左手之小指,为一执",即将象征两仪的两堆蓍策"揲四"后的两个余数合并一处,才是"一物"。象征一闰(这与唐宋解说大不同)。第二次“四营”后所得,“为再力,则再闰也”。

因而结论是,第三次“四营”操作后,是“已二扬,又加一,为三”,实际是三执,即三闰。虞氏此说是《易》学史上独树一帜的见解,他难能可贵的把“再闰”、“三力”与“三变”结合在一起。虞翻在这里还对“奇”、“扬”的含义作了自己的解释,然而,如同他在汉代先秦象数之学失传后,敢滥用卦变之说来解《周易》所表现出的极大随意性一样,虞翻的这个解释同样不合理。因为把“归奇于执以象闰"这句话用虞氏的“奇、扬”思想来解时,即呈现出荒谬。他认为,“奇,所掛一策。扬,所揲之余”。“归奇于力”就是把“掛一”之策合并到揲四所余的策数中去,称为一扬,象征置闰。

《周易》筮法“三变成爻”确立的依据是什么?虞翻解释如下

这样,所掛-策的含义不再是象征天地所生的万物,而是与揲余的策合在一起象征置闰。这显然与筮法所说的“掛一以象三"不合。而“奇”本有“余数、零头"的含义,这原是常用的义项。把所挂的一策当作是“奇”,显然属于曲解。他又提出,第三次操作后是“已二扬,又加一为三。并重合前二执为五岁。”他的这种“五岁”解说又是在凑数。他还认为这就是“五岁再闰,再执而后卦”,并且这还是《系辞》所讲的“参伍以变",这就表现出随意与想当然了。当他解释到为什么筮法实有三物而“不言三闰”时,随意与想当然的恶性使他这段内涵卓识的论说走向不经之谈,从而变为没有依据的猜测,以致后来的成卦解说的权威性落在唐宋之人手中,极少有人提到虞翻的论说。因为按他的说法,“五岁闰六十日尽矣”,刚好是置两个闰月,符合筮法所说的“五岁再闰",但筮法何以要实际操作到“三力”,即“三闰”呢?这个疑问没有答案,则“三执”之说自然被否定。虞氏这里认为,“闰,岁余十日",并说“五岁闰六十日”,他显然不是真懂置闰规律,并不了解“五岁二闰”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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