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筮指南

三代闰法与筮法:商代祖甲的“三年一闰”时期,晚商到西周的“五岁二闰”时期

关于商代闰法,已知的史料证明,商代已有完备的历法,依据卜辞所记,殷历大月三十天,小月二十九天,而把太阳历与太阴历相参差的天数合并到一月时,就在这一年的年终增加一个十三月,叫做“归余于终”。这是我国设置闰月的开端。这种置闽方法虽然还很不精确,但已基本掌握了日月运行的规律,为我国传统历法奠定了基础,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

商代已存在“归余于终”的置闰方法,这种置闰方法被认为是我国设置闰月的开端。依照此法推来,大致是积满一月日数需要三年,应是“三年一闰”。一年有十二月,如果每月都按大月30日计,一年有360日,比一年的实际天数少6日;每月都按小月29日计,一年有348日,比一年的实际天数少18日。而商代历法实际是既有大月也有小月,大小月结合使用,因此每年年终都有余数,余数在6日到18日之间。由于大小月结合使用,这又似乎每一年的大小月个数的不同设定都会在后来的第二年或是第三年的不同月份积足30天或29天,形成设置一个闰月所必须的天数,那么闰法也就不一定是“三年一闰”。但是,"归余于终”的特定置闰位置决定了每年的大小月个数的设定必须要达到这样的一个目标,就是到某一年的年底刚好积足30天或29天,刚好置下一个闰月。这一目标似乎在第二年就可以达到(只需每年设置三个大月九个小月),但是连续的小月出现会导致在还没到达次年年底时月相与每月的朔望日期(初一,十五)误差太大的问题。这一目标似乎也可以在第五年或第四年达到(以连续地安排大月方式),但是连续的大月出现同样会较早地带来月相与每月朔望日期不统一的问题。而置闰的本意不仅要解决月相12次盈亏的总天数与一岁的实际天数之间存在差额的问题,还要使月相尽可能地与每月的日期数相统一(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归余于终”的前提下,最佳的做法只能是选取三年作为一个置闰周期,每年大致大小月份各半,这样每年的余数在10天左右,这个余数所可能造成的月相与每月日期数的不一致可以在大小月相间的方式下提前消除。这就形成了“归余于终”前提下的“三年一闰"。“三年一闰”作为古代的置闰方法不只是在民间相传,在文献中也有记叙。前文已经叙及,丁緜孙先生和张闻玉先生都曾提到古代有过“三年一闰"的历法。

三代闰法与筮法:商代祖甲的“三年一闰”时期,晚商到西周的“五岁二闰”时期

张闻玉先生在《古代历法的置闰》一文中说:“‘三年一闰,五年再闰"这是较古老的方法。”“五岁再闰”可以确证是周代曾经行用的闰法(见下文),那么“五岁再闰”之前的“三年一闰”究竟是哪个古老时代的呢?结合卜辞的记载可以断定,它是商代的置闰方法。

张先生在该文中还展示出了古代三种闰法的由粗到精的变化,“三年一闰”,“五岁再闰",“十九年七闰",置闰方法的改革是一次比一次精。这个事实也告诉我们,祖先的观象制历授时也是一步步朝前发展的,后来的“精”是由最先的“粗”发展而来。但是“三年一闰"方法作为我国置闰方法的开端究竟是什么时候总结出来的,这一问题目前尚无线索可寻。

应当清楚的是,从“一年一闰”发展到“三年一闰",这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因为先民是观象授时,制定历法主要是凭肉眼观察星象物候所得的经验总结。在总结出“三年一闰”的规律之前,必然存在着一个不断摸索、不断总结、不断试行、不断改变的过程,而决非是一次就成功。从确定(也许是沿袭)“归余于终”的置闰位置到选定“三年一闰”的置闰周期,其间很可能存在过“两年一闰”或“三年两闰”或其他形式的过渡性方法。“三年一闰"应是在漫长的应用性探索中得出的结论。

行至晚商祖甲时期,又出现“归余于中”的做法,置闰位置增加,如闰六月、闰八月、闰五月Φ。这表明,晚商的闰法已处在变革之中,多个置闰位置的出现,必然带来置闰周期的相对缩短,从而“三年一闰,归余于终"的固定置闰循环被打破。但在这一变革中形成的新历法又是怎样的置闰形式,它成熟于什么时候,则是文献中没有留下现成答案的问题。不过,依据“归余于中"所产生的实际结果看,它应该就是“五岁再闰”历法。“年中置闰”作为调整时序的重大改革步骤,应是在商代早、中期“三年一闰”的规律中总结出的“积足一月日数就置闰”的思想发展所带来的成果。最初的“归余于中”显然是设闰于年中,以与“年终"置闰对应,大约是闰六月。而后的继续“积足一月就置闰”则必然带来在六月之前或之后的设闰位置,而且以后还会开拓出更多的新的置闰位置。关于晚商的年中置闰位置,出土的甲骨文献至少展示了三个,即六月、八月,五月。“积足一月就置闰"的思想在带来多个设闰位置的同时,必然要导致置闻周期的相对缩短。“归余于终”必须要到第三年年底才能置闰,而“归余于中"则可以在第六个年头的夏季置上第二闰,即五年半的时间可以设置二闰,这显然更为精确。置闰的精神内容“积足一月便置闰"因这种“归余于中”的作法而会得到更大程度的展露,日趋明朗。对它的进一步揭示和肯定必然导致“五岁再闰"的规律的产生!“五岁再闰”所表达的并非是“积足二次闰月需要五年”,而是“在五年中会出现两次置闰”。这虽然仍没达到完善,但它已明确否定了仅以年终置闰的方法,因为仅以冬季置闰,是没法出现“五岁再闻”的。这意味着多个置闰位置的出现,从而彻底打破了“三年一闰”的常规,会出现“三年闰两头"的现象,"五年里会有两次置闰”就是对这一新的置闰方法的闰月周期的规律性概括,周初是沿用商代历法,这由《尚书·洪范》记载的“至周武王访箕子,箕子言大法九章,而五纪明历法”一事可证。此事同载《史记·宋微子世家》、《汉书·律历志第一上》中。已故古历研究专家张汝舟先生通过对古代观象授时的要籍《尧典》、《夏小正》.《诗·七月》、《月令》所列的天象物候进行对照,得出结论说:“西周承用殷历,一直到春秋初期。‘三正论'的‘周正建子’,萌芽于春秋中期,末期才稳定。春秋以前,没有周历。"”这更是西周沿用商代历法的一个有力证明。无疑,周初沿用的只能是晚商历法,而不会是祖甲以前的历法。

三代闰法与筮法:商代祖甲的“三年一闰”时期,晚商到西周的“五岁二闰”时期

关于“五岁再闰”历法,除了《周易·系辞》中有记载之外,《说文解字》中也曾提到。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闰,余分之月。

五岁再闻。告朔之礼,天子居宗庙,闰月居门中。从王在门中。《周礼》曰:闰月王居门中,终月也。”许慎依据《周礼》中记载的天子告朔(颁布一月的朔望日干支)时的仪式解释“闰”字的含义,“闰”字是“从王在门中",并涉及到了“五岁再闰。"据此可知,在东汉人的知识里,“五岁再闰”是与周礼联结在一起的,是周代的置闰方法。在西汉,人们所用的闰法已是“十九年七闰”,此法自春秋中期创立,在战国时代已经行用。因此又可知,“五岁再闰"应是西周至东周中期的置闰形式。由于晚商历法处于变革之中,《周易》所载的“五岁再闰”的规律应该就是在西周中前期总结出来,因为西周自中期以后,历法就开始混乱不明,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春秋中期。在西周中期,“周自共王至夷王四世,年纪不明,是以历依鲁为正”;在西周晚期,“幽、厉之后,周室微,陪臣执政,史不记时,君不告朔。故畴人子弟分散,或在诸夏,或在夷狄,是以其机祥废而不统。周襄王二十六年闰三月,而《春秋》非之"。西周中期从共王到夷王四世,历法不明,周王室用的是鲁国的历法;司马迁更进一步说,从厉王以后一直到东周时代,周室衰微,陪臣执政,史官不能明确地记载时间,王室不能颁布每月朔日的干支和置闰时间,掌管星历的世家子弟星散四野,或在华夏,或在夷狄,因而国家司掌星历一事就没人管了,以致到东周襄王二十六年有“闰三月”的记载,《春秋》对此大不以为然。这些记载说明,西周自中期共王开始历法不明,到晚期厉王以后历法失序,一直到东周襄王二十六年历法都处于失序混乱状态(这时已进入春秋中期)。此后,“据《春秋》经传考证,到春秋中期就大致掌握了十九年七闰的方法”,这种历法已较为科学,而且后来一直使用并得到发展。因此,“五岁再闰"不会是在那段历数混乱失序的情况下出现的,而应是出现于西周中期以前,它应是周代在春秋中期以前奉行的历法。

这样,在“十九年七闰”历法出现之前,中国古代的闰法实际经历过这样三个时期,尧一一夏及此前此后的“一年一闰"(即"设闰以正四时")时期,商代祖甲以前的“三年一闰”时期,晚商到西周的“五岁二闰”时期。

“易与天地准”,闰法是天地运行规律的代表,因而,筮法模拟着闰法。如果闰法发生变化,这就意味着筮法必将随之而变,以求“与天地准”。依据这一原理,结合三代闰法和古典文献所载的三《易》所用总策数,及考古材料上的八卦筮数,笔者发现,朱熹所记的《周易》筮法的操作步骤“三变成爻,十八变成卦”实际上是殷《易)<归藏》筮法的操作步骤,它是以“三年一闰”为基础,总策数是46,用策45,筮数是五、六、七、八。®而《周易》筮法中的“四营成易"一语,实际上就是讲的古朴的夏《易》《连山》筮法,总策数是36,用数也是36,筮数是七、八两数,筮法操作只是“四营成易”(即“一变成爻,六变成卦”),是模拟“一年一闰”的闰法。古人天文知识的发展使闰法一变再变,筮法随之一变再变,待到《周易》,筮法已历两次变革(这一问题下文将分节详述)。从而形成筮占史上与闰法相应的三个时代:夏《易》《连山》时代,殷《易》《归藏》时代,《周易》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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