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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宗法制度取代了氏族社会单纯的血缘氏族制度,姓氏文化日趋成熟。

公元前1066年,周武王姬发灭掉商朝,大封诸侯,胙土命氏。据史书所载,周朝共灭商朝属国99个,降服652个国,从而为周初大分封提供了广阔的土地。这种大分封举措,对于商朝原始小邦林立的格局,含有统天下于一尊的意义,显然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而大分封的结果,必然导致大批氏的产生。周朝成为“氏”产生最多的时期,尤其是春秋时期,激烈的诸侯兼并,为姓氏的发展演变提供了特定的条件。

封建宗法制度取代了氏族社会单纯的血缘氏族制度,姓氏文化日趋成熟。

周朝的封邦建国与等级森严的宗法制紧密相连。周天子自称是上天的长子(天子),上天赐给他土地和臣民,拥有分封赏赐臣民的绝对权威。据史书记载,周初先后分封诸侯国71国,其中同姓(姬姓)诸侯40国,异姓诸侯31国。这些受封的诸侯尊奉周天子为大宗,为天下共主。各诸侯又在自己国土内分封采邑给同姓或异姓的卿大夫,卿大夫尊奉国君为宗主,并在自己的采邑内再次分封给同姓或异姓庶民。这样自上而下一层一层分封,一姓所出的支系越来越多,越来越细,新的氏族也就越来越多,形成了一姓多氏,甚至一人多氏的情形。如周天子所封同姓诸侯都是姬姓,但因封国有鲁、郑、卫、晋、吴、虞、霍、號、管、蔡、巴、随之别,受封诸候以国为氏,形成新的氏族。此外,还有以邑为氏,以爵为氏,以族为氏,以技为氏,以谥为氏等多种形式。尤其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同一贵族一生中因多次受封,出现一人多氏的情形。如鲁孝公后代展禽,因其先人字子展而得展氏:因受封于柳,而得柳氏;死后谥号为惠,而得惠氏。公孙鞅因是卫国人称卫鞅,因受封于商而称商鞅,因是卫国公族之孙,也称公孙鞅。再如晋国大夫士会-生中称谓有9个: 士会、随季、武子、士季、随会、随武子、范会、范武子,其中随、范为封邑,士为官职,季为排行,武为谥号,会为名字。

“胙土命氏”也有其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则,天子等级最高,所以以其王朝的称号为氏,如周天子即以周为氏;而诸候国则以国为氏,如齐、鲁、郑、吴等;卿大夫以封邑为氏,如原氏、薛氏、杨氏等;效力于王室公族的职业技人等则以技为氏,如车氏、屠氏、陶氏等。由于“命氏”由上而下出自帝王、君侯所赐,能够封土命氏的,都是贵族诸侯,即使以职业技艺命氏的“百工”,也不是一-般平民、贱奴,而是管理平民奴隶的工长、管事。因为氏可以表明出身家世和社会地位,是贵族特有的标志和尊号,所以氏有强烈的“氏明贵贱”的社会功能。在封建的宗法制度下,氏族成为周王朝最基本的政治组织形式,其存在、发展、演变、衰落的状况,极其生动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而的状况,氏族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认识和研究先秦史的关键。

这样,由“胙土命氏”的封建宗法制度,逐渐取代了氏族社会单纯的血缘氏族制度,氏族习俗则被提取、转化、升华为系统的理论化、法制化的文化形态和宗法制度。由远古父系氏族社会中的族长制,演变为夏、商、西周的封建宗法制,标志着姓氏文化的日趋成熟和形成。

封建宗法制度取代了氏族社会单纯的血缘氏族制度,姓氏文化日趋成熟。

在既有姓又有氏之后,姓与氏之间的关系及其使用时的特点又怎样呢?郑樵《通志·氏族略》也为之作了精辟的概括性阐述,他说:“三代之前,姓氏分而为二,男子称氏,妇人称姓。氏所以别贵贱,贵者为氏,贱者有名无氏。今南方诸蛮,此道犹存。古之诸侯,诅辞多日:坠命亡氏,踣其国家。故姓可呼为氏,氏不可呼为姓。姓所以别婚姻。故有同姓、异姓、庶姓之别。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三代之后。姓氏合而为一皆所以别婚姻,而以地望明贵贱。”郑樵的这段话,有三个方面是应该注意的。

首先,男子称氏,妇人称姓,是因为当时的妇女无权参加社会活动,她们作为社会成员之一而要与其他女子相区别,就是作为传宗接代的工具而出嫁。为了“ 别婚姻”,不至于出现同姓通婚,她们的姓必须明确,所以她们必须称姓。女子未出嫁时,一般都在姓之前加上排行,如孟姬、仲姜、叔媲、季姒之类。这里的孟、仲、叔、季,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老大、老二、老三、老四,而不是姓,她们的姓分别是姬、姜、媲、姒。例如传说中的孟姜,是姜姓家的大小姐,而不是姓孟名姜。或者姓前加上自己所自出的国名,如秦赢、齐姜、褒姒之类。这里的秦、齐、褒是国名,而亦非姓,她们的姓分别是赢、姜、姒。女子出嫁以后,则在姓前加上丈夫的国名或氏,如孔姬、棠姜、息妫之类。西周王室曾经长期是姬、姜二姓通婚,周王的王后在世时因而多称王姜,死后则在姜姓前加谥号,如文姜、哀姜、穆姜、齐姜之类。

其次,所谓“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是说先秦时期的氏,一般是贵族标志宗族系统的称号,因而多数情况下只是有身份的统治阶级成员才有氏,社会下层平民人虽众多,但没有“别贵贱”的必要,也不大讲究宗法,所以- -般是没有氏的。前文所提到以职业为氏的社会下层平民,毕竟只是个别情况。

再次,在有姓有氏的情况下,“ 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说明氏同姓不同的血缘关系较远,是可以相互通婚的;“ 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说明姓同氏不同的血缘关系较近,是不可以相互通婚的。在通婚的问题上,辨姓最为重要,这不仅是古制,也是传统,而且又符合优生学的原理。先秦时期有很多诸侯、卿大夫都是同姓,如齐国的崔氏与东郭氏都是姜姓,齐庄公时的权臣崔杆要娶东郭偃的姐姐,东郭偃尽管是崔杆的下属,但他还是以“男女辨姓”的通婚古制为由,婉言拒绝了崔抒。

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动荡和大变革之后,严格的等级制度受到不断的冲击,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命运也在发生着较大的变化,传统的贵贱区别已无法维持,“氏” 也就逐渐减弱乃至丧失了它的“别贵贱”的社会作用,而演化成社会各阶层以男子为中心的家族的普遍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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