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起名

在为商标起名的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地碰触到一些禁忌,要注意规避

前面讲了很多商标起名的方法,商家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方法。同时,在为商标起名的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地碰触到一些禁忌的情况:

1.忌用生僻、冷僻字

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识,被看做是商品的脸面,商品凭借这张脸把自己介绍给消费群体,而消费群体也凭这张脸去熟悉、认购商品。消费者称呼的是商品的商标,靠商标辨别某种商品,所以企业在为商标起名用字上要考虑到适应大众,不要使用一些生僻字、冷僻字。这种既难写又难读更难记的名字是没有多少人愿意接受的,这样的名称会给企业的经营和产品的宜传带来很多麻烦。如河南某机械厂把自己生产的农用机动三轮车、农用机动四轮车等产品的商标起名为“神”,让人一目了然,而且容易联想到机动车力大无比,可以起到出神人化的功效。而江苏某大豆蛋白粉、速溶豆乳品等类产品商标起名为“莫(ming)箜风”。这样的商标不要说一般人不认识,恐怕连大学教授也未必认识。

在为商标起名的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地碰触到一些禁忌,要注意规避

2.忌用地理名称

用地理名称作商标,只能说明商品的产地,起不到使消费者辨认商品生产者的作用,而且容易造成产地的混淆。

在国内市场上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的为数很多,如黄河牌汽车、北京牌彩电等。但出口的商标最好不要使用地理名称,因为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以地理名称缺乏显著特征和地理名称属大家共有不应为某一生产者独占为由而不予注册。有的即便勉强注册也要附带许多限制条件,如青岛牌啤酒、中华牌香烟等在外国注册就遇到类似的情况。

3.忌字义隐晦

简洁、显著不仅是商标的本质特征,而且也是商标法的基本要求。商标的基本功能和作用是传递信息,公众和消费者不可能花费很多的时间去辨认商标,如果-一个商标过于复杂,不仅不便于辨认,而且不便于称呼,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就发挥不出来。简洁、显著的商标可以给消费者以深刻的印象,让公众和消费者过目不忘,从而达到吸引公众和消费者的目的。

4.忌外文商标有姓氏的含义

我国有些商标所附英文恰巧就是外国人的姓氏名称或有姓氏的含义。如“紫罗兰”商标的英文“Violet”,“前进”商标的英文“Forward”,“ 钻石”商标的英文“Diamond”,“夭鹅”商标

的英文“Swan” 分别与英国人的威奥莱特、福沃特、戴蒙德和斯伍森的姓氏音相同或相近,这样的商标在国外注册时都遇到了困难,有的根本不能注册。

5.忌雷同仿冒

商标是企业间相互区别的特定标志,商标的名称要与同类商品有较显著的区别。这样,才能起到容易辨别的标志作用。商标名称的特征愈显著,其作用就愈能得到充分发挥。如果标志性不强,商品之间就容易混淆,有碍于商品广告宜传和推销。

一般说来,缺乏标志性的品牌与商标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同属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使用同一品牌和商标。如几家烟厂生产的香烟都叫“大前门”,使用同一商标。

(2)不同类产品使用同地品牌和近似商标。例如,“熊猫收录机”“熊猫牌洗衣粉”“熊猫牌雨伞”等。

(3) 虽文字不同,但发音相近、含义相同的品牌和商标。如“三羊”牌和“三洋”牌,“飞燕”牌和“飞雁”牌,“555”牌与“三五”牌,“双菱”牌与“双棱”牌,“山河”与“河山”牌等。

(4)虽发音、含义不同,但外观近似的商标。例如,“天民”牌与“大民”牌,“金凤”牌与“金风”牌等。

商标的显著性是申请注册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下面几种情况均属于不具备显著特征的范畴:

(1)本行业通用的名称。

(2)地理名称。

(3)表示商品质量以及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如“羊绒”牌毛线、“金质”牌钢笔等名称,容易造成同类商品的雷同与近似。

6.忌用数字作为商标名称

以数字作为商标名称在许多国家认为其缺乏显著特征,并且数字为全人类所共有而不应归某一生产者所独占,因而不给注册。有些国家很忌讳个别数字,如西方国家认为“13”是个不幸、凶险的数字,任何场合都尽量避开它。

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数字可作为商标名称注册,但以该商标已经广泛使用或已出名成为名牌为条件。所以,为出口商品设计商标,最好不要采用数字作为商标名称。

7.忌商标的名称不吉

商标要符合当地人们的风俗习惯,绝对不能用商标使用地用户和消费群体忌讳的构成要素。

有的国家商标法根据本国的风俗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或者在习惯上忌用。出口商品的商标名称应注意要和各地的社会文化传统相适应,不要违背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各国的宗教信仰,特别是各地的忌讳。如我国出口的白象牌电池在东南亚各地十分畅销,因为“白象”是东南亚地区的吉样之物,但在欧美市场上却无人问津,因为“白象”的英文“White Elephant” 意思为累赘无用令人生厌的东西,可见谁也不会喜欢。又如我国的“蓝天”牌牙膏出口到美国,其译名“Blue Sky” 则成了企业收不回来的债券,销售无疑成了问题。另外,在中国-般将鹿看做是快乐、活泼、长寿的象征,但在巴西等地却是“同性恋”的俗称:日本人把龟视为长寿的象征,而中国忌讳龟而把仙鹤、松柏喻为长寿;在法国仙鹤则:是蠢汉和淫妇的代名词。

国际市场上的商标名称要符合当地的法律规范,也要符合国际惯例,以便于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取得专用权。商标名称要显示出企业或产品的特色,商标名称的独特性可以使企业的品牌在成千上万的品牌中脱颖而出,易于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商标名称应向消费者暗示产品的效用或质量。如“Sprite”饮料初次出现在香港市场上时,根据港澳取吉利心理的常规,按其谐声取名为“事必利”,但实际销售情况并不好。后改名为“雪碧”,给人以清凉解渴的印象,产品也随之为消费者接受。

在为商标起名的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地碰触到一些禁忌,要注意规避

8.忌违反法律

包括中国商标法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商标法,都对商标的构成要素有一定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宜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类似的法律规定我们都必须遵守。如广西桂林包装机械厂在包装机械上申请注册“中华”商标,商标局驳回了该厂商标注册申请,该厂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不服,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申请复审的理由是:第一,“中华”二字不应认为是国名,国内一些产品也有使用“中华”商标的,故在包装机械产品上使用也属这一性质。第二,“中华”二字不论用汉语拼音或外文缩写,都不是国名的含义。第三,我国包装机械产品从无到有,从进口到出口,使用“中华”二字,更能体现国产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认为,广西桂林包装机械厂申请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作出了驳回该商标申请的决定。

9.忌随意更换

商标的名称经过注册后,反复进行广告宜传,为广大公众和消费者所熟知,久而久之,就会在社会上产生影响。厂家就可以用有声望的商标名称提高广告宣传效果,促进商品的推销。如果商家的商标名称人们已熟悉得差不多了,商家忽然又心血来潮,要换个更好的。这一换不要紧,可把消费者给折腾得云里雾里,找不到方向了。商标名称要注重其稳定性,从我国古代的例子就可以得到证实。我国唐代沿用下来的著名彩陶艺术品“商标”名称“唐三彩”,一千多年历史的酒类著名“商标”名称“杜康”,这样的“商标”名称都是凭它稳定发展才得以流传下来。

这既说明商标名称声誉的重要性,也表明商标名称必须保持稳定,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10.忌将商标名称演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在现代社会,人们天天与商品打交道,商标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些著名商标名称也出现了差异,被演化为该商品的代称,这也是商标名称保护所忌讳的。

受到威胁最大的可能要数“可口可乐(Coca-Cola) ”了,这种威胁是来自于“百事可乐(Pepsi-Cola)”的发展壮大。百事可乐是仅次于可口可乐的饮料品牌,也是全球驰名商标之一。在历史上,百事可乐的发展越来越引起可口可乐的注意。最后,可口可乐在百事可乐创立40周年的19388年,质疑百事可乐在商标名称中使用Cola这个词的权利。双方就这个词的使用权利对簿公堂,但可口可乐输了这场官司:美国联邦法院裁定,Cola不再是一 -个享受专有权的商标名称,而已成为一一个普遍词汇。

11.忌用近似商标名称

近似商标名称是指两商标名称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就商标名称而言,音、形、意中有一项近似即可判定两商标近似,但还需结合使用,以市场实际赋予文字、构图、颜色的权重具体分析。经营者在为商品起商标名称时,一定要避免近似商标名称的出现,出现近似商标名称时,将会给双方惹来麻烦,对双方商品和商标的直传和保护都是不利的,会出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在着手起商标名称时,就应该考虑是否可能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是否在社会公众中引起混淆。所以,经营者应该及时做好准备,为企业的发展和商标的注册、传播奠定基础。近似商标的认定虽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也有客观标准,我们可以通过案例来说明。

两个商标的文字相同,但读音和含义不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民乐MINLE”和“民乐MINYUE”,“乐” 字在两个商标中的读音不同,前者的含义是人们快乐、人民快乐、公民快乐、国民快乐等,后者的含义是民族音乐、民族乐器、民间音乐、民间乐器等。但两个商标中的汉字形状完全相同,足以造成用户和消费者的误认,应认定两个商标为近似商标。

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同种文字的读音和含义相同,但表现形式不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龙”与繁体字草书中的“龙”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由于其读音和含义相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两个商标的文字相同,但排列顺序不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阳华”与“华阳”、“多美”与“美多”,商标的文字完全相同,其差异在于排列顺序的不同。我国的汉字也有从右到左的认读习惯,上述商标足以造 成混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使用同种文字的两个商标含义相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向日葵”与“向阳花”、“腊梅”与“梅花”,虽然读音和外形形状不同,但文字的含义相同,都是指同一种植物,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在商标中使用外文与中文对应词的,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英文“SUN-FLOUR” 与中文“向日葵”对应,含义相同,属近似商标。

仅在他人注册商标所用文字的基础上增加修饰性字词,或者仅在他人注册商标所用的文字中间增删虚词的,就认定为近似商标。如“小天鹅”与“天鹅”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文字商标的字形相近,易产生误认的,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华龙”与“华尤”等。

如此等等,都极容易产生近似商标,使我们的商标在运用过程中极为不利,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商标的独特性,这是在设计商标名称和图案时所忌讳的。近似商标的出现,除了少数别有用心者有意伪造之外,多数属于无意的巧合。造成“无意巧合”的主要原因是囿于见识、思路拘谨、取材范围狭窄等,这就要求在起商标名称时开阔思路,扩大选材范围,运用灵活多样的手段,最大可能地避免“撞车”。

12.忌谐音不佳

为使商铺或企业的名字、品牌和商标在广告宣传中让人们看得清、记得牢,留下难以忘记的印象,使消费者易于识牌选购,其条件之一就是要保证其名字、品牌和商标的易懂易记。

但有些商标名称由于忽视了谐音可能会引起不佳联想,从而减弱了宣传效能。这主要出现在一些对外出口的商品.上。例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诺伐”牌汽车,在西班牙滞销的原因是:在西班牙语中,“诺伐”意为“不能走动”,这种汽车当然难以招徕买主了。又如“三羊”与“山羊”同音,而山羊在英国被认为是“不正经的男子”,显然,以之命名的商标在英国使用时效果不会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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