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理解占的随意性特征:义理解占解卦根源于社会伦理概念与《易》象的结合
如果说穆姜筮例只是展示了象数解占与义理解占的不同,呈现了社会伦理与象数结合后解卦形式上的两种标准,那么南蒯筮例则展示了义理解占的随意性。
《左传》昭公十二年载:
南蒯枚筮之,遇《坤》鞋之《比》翻,曰:黄裳元吉,以为大吉也。示子服惠伯,曰:“即欲有事,何如?”惠伯曰:“吾尝学此矣。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外强内温,忠也;和以率贞,信也;故曰黄裳元吉。黄,中之色也;裳,下之饰也;元,善之长也。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不得其饰;事不善,不得其极。外内倡和为忠,率事以信为共,供养三德为善,非此三者弗当。且夫《易》,不可以占险,将何事也,且可饰乎?中美能黄,上美为元,下美则裳,参成可篮,犹有阙也,筮虽吉,未也。"
这个筮例的意思是:南蒯将叛季氏,筮占吉凶,遇《坤》鼗之《比》註.爻辞说“黄裳元吉”。南蒯认为是大吉。把卦给子服惠伯看,说:“我将有所举措,筮得此卦,你看怎样?”惠伯说:“我曾经学过筮占。这个卦如果是做忠信一类的事,可以。否则一定失败。就《比》卦而言,在外刚强在内温顺,这是忠象;《比》有和好团结的含义,内外二卦都利于守正,团结结合守正,这是信(诚实无诈)象。所以爻辞说"黄裳元吉’。黄是中央土的颜色,裳是下身的服饰,元是诸善之中最根本、最尊贵的美德。但内心不忠,不能得到‘黄'这一正色的吉兆;在下不团结,不能得到‘裳’这种服饰的吉兆;做事不善,不能得到合乎中道的好结果中。外(君)有所倡议内(臣)即能附和这叫忠,处理事情以团结守正为原则这叫共,恪守‘忠、信、共’三种品德才是善,不具备这三种品德虽然筮得‘黄裳元吉'却不能配得上这种吉象。而且《易》不能用来筮占阴险的事,你将要做什么事呢?而且这事可以配得上‘裳'这种作为在下臣子的服饰吗?内中品性高尚才能有黄色的吉象,处上位而品德美才能称之为有元德,处下位而品德美才可以配得上‘裳’的装饰,三者具备,才能说这个筮卦是好。如果这三种德行还不完备,筮卦虽吉,但不能说事情的结果就吉。”
南蒯的这个筮例充分展示了义理解占的特点。南蒯所援用的“黄裳,元吉”是《周易》的《坤)卦六五爻辞。这条爻辞明确地解释了这个爻象的含义,把爻象比喻为“黄裳”(意即黄颜色的裳,裳是下身服饰),注明“元吉”(意为有元德,所以吉)。南蒯见到爻辞中有“吉”字就以为是大吉。但惠伯却抓住了“黄裳”的喻义和“元”德的标准来论卦,得出了筮占虽吉却未必是吉的结论。《周易》爻辞解释爻象作“黄裳”,说“黄"是因为坤为土象,土正色为黄,说“裳”是因为在服饰中上衣取象为《乾》卦,下衣取象为《坤》卦,这种取象方式本身说明了尊卑与主从的内涵。六五爻虽是处在上卦的中爻,是尊位,但因为是“坤"而不是“乾”,仍只能作“裳”,而不能作“衣”,只可作卑,不可作尊,只可作臣,不可作君,只可服从,不可作主。所谓"元吉”,是说“有元德才吉"。“坤"的元德是怎样的呢?
《坤·彖》说“坤厚载物,德合无疆",“万物资生,乃顺承天",意思是说:宽厚博大,没有边际;万物凭借她而生,德性顺承上天。那么“坤”的“元”德是指博大、宽厚、仁爱、温顺、服从于天。所以,具有了这种“元”德就必然会吉祥亨通。这是《坤》卦六五爻的象数含义。再看惠伯的分析,可以看出,惠伯不是抓住有无“元”德这一点,而是利用有无“忠信”之德这一点,大肆发挥,得出结论的。他说:“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显然,“忠信”不能直接等同于“坤”的“元”德,充其量只是反映了“顺承天”(忠)和大地静止不动(信)这两点(按;大地不动,这是先民的宇宙观;五行中“土”与“信”相配),而“厚载”“无疆"与"忠信”是没法沾边的。所以,惠伯断然说出“不然必败”(意为;如不是做忠信一类的事必然失败)就已经很武断。当然,有可能惠伯已经了解到南蒯的图谋,他想制止南蒯的行为,所以故意借题发挥(按:就《左转》所载“其乡人或知之"--事来看,惠伯已经知道南蒯阴谋的可能性极大)。惠伯在解释中也涉及到了卦象。他说“外强内温,忠也",是指《比》前卦,《比》卦的外卦《坎》三为险,是阳卦,所以就“强”;内卦《坤》三为顺,是阴卦,所以为“温”。外强内温就是“忠”。又说“和以率贞,信也",是说(比》卦外水内土,水来附土,二者亲近和好,内外二卦又都利于守正,卦象既团结又各行其道,这就是“信”。惠伯在这里显然不只是认为“忠信”是出自《坤》卦的“元”德,而且还与《比》卦相关,而他对《比》卦中“忠信”依据的解说又无疑带有牵强性,“外强内温”未必就是“忠”象,“外不强内不温”未必就不是忠象,“贞”者自有"信",而不一定非要“和以率贞"(既团结又恪守正道)才是“信”。可以看出,惠伯的解说不是以卦象为根本依据,而是以自己的"忠信”愿望为出发点和旨归,他在对卦象任意发挥,阐说着忠信义理,终于导出了“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不得其饰;事不善,不得其极”这一他所需要的吉凶含义。可以看出,即使不要卦象论说,去掉“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不得其饰",单从“事不善,不得其极"(意为:做事不善,不会得到合乎中道的好结果)这个论说来分析南蒯的行动,就能得出“不吉”的结论。而且惠伯还作了一个不合《易》理的论断,他说:“夫《易》,不可以占险。”这是句没有根据的话,惠伯大概洞悉南蒯的阴谋,企图利用南蒯迷信筮占的心理和不懂解占方法的弱点,故意作此恫吓。惠伯的义理解说方式表明,当根据主观意愿用义理来裁剪卦象的意义时,象数《易》学的本质已经在被裁除,独立的义理思维方式不必遵守《易》学的象数法则;而不严格遵守象数法则的解占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得出自己想要的结论。
显然,这种义理解《易》方式在偏离象数《易》学的轨道,它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这种偏离本质上根源于社会伦理概念与《易》象的结合。在南蒯筮例中,惠伯的解卦方式在外观上看仍是以卦象为依据作推论,但实际上他是在根据自己的需要有选择地运用着象数内容,这种运用在本质上是对象数法则的戴割,因而本质上他的这种义理解卦方式已是脱离了象数规则,虽然在形式上仍借用着象数《易》学的外壳。
穆姜和惠伯的解卦方式表明,春秋时代,《易》学在继续发展。在发展的形式和方向上都出现了越出早先的象数《易》学的倾向。
这种义理之学不是巫史所创,而应是由当时社会的上层人士建立,因而它不遵守象数《易》学的解占规则。这应是《易》学走出王室公族门庭,走向社会,冲破专业垄断状态的反映。它反映出当时社会中人们对《易》的崇拜。不论哪个行业的人,不论男女,不论是否懂《易》.人们都信奉着《易》,并且企图掌握《易》,这又反映出《易》在当时的巨大影响。
穆姜和惠伯的义理解《易》在春秋时代不是个别的现象。与惠伯生活在同一时期的孔子专门用当时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来阐释《易》学思想,从而建立起儒家义理《易》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