筮占体系的象、数、理与筮占体系的标志性内容
“《易》与天地准",从根本上讲,三《易》筮占体系的全部内容都是以天地自然之道为根据的,是先民在一定历史阶段对天地之道的认识水平的反映。人们对天地之道认识的不断进步推动着《易》学体系的不断发展。就三《易》的筮占形式而言,它们包括演卦和解卦两部分,演卦与解卦所依据的道理有同一性,都是植根于人们对天地自然之道的认识。因而三《易》在思想体系的形式上,就相应地表现为由筮法内容和卦象解释内容两部分组成。筮法内容在形式上表现为数的运用,用筮策总数运算得出筮数形成卦象,这种数字运算实际上是拟写天地万物运作的理;卦象解释内容在形式上表现为理的灵活运用,它是依据一定的道理法则揭示卦象中蕴含的思想,而这种“理"与演卦的“理”是同根同源的。筮策总数的运算拟写着理,筮数结果形成的卦象传达着理,数与象是传达理的载体,理是数与象要表达的思想。因此,数与象是形式,理是内容。
因而全部的筮占体系实际上只包含着作为形式的数、象和作为内容的理。在阴阳爻出现之前,象实际上就是数,两仪、四象、八卦都是由筮数表达的,数实际上成了最基本的表达手段,整个《易》学体系只包含着数和理两大内容。只是在阴阳爻出现之后,才产生相对独立的阴阳爻形式的《易》象,而这种象本质上还是数。因而从三《易》整体上看,它的内容实际只包括“数、理”两个方面。其中,作为数的主要存在形式的筮法及由此产生的筮数和由筮数形成的《易》象,在三《易》各自体系中无疑是稳定不变的,它们贯穿于一个体系的始终。作为“理”的《易》学思想,它是先民在特定历史阶段对天地自然之道的具体体认结果的总结,它运用于《易》中就是《易》理,它与筮法一样植根于先民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从三《易》整体来看,《易》理是不断发展的,因而表现为一个连续的过程。在两个体系交替的过程中,由于新的闰法规律的出现,新的天文观产生,新的《易》理不断被总结出来,新的筮占规则不断出现,这种《易》理发展的连续性也相当明显。而这一连续过程中的所有的《易》理最终都要体现在筮占上,就此而言,筮占的形式法则变化与《易》理发展又是统一的。那么,作为新旧体系分界的标志应该是什么呢?
从三《易》体系的内容形式来看,象、数是传达理的工具,象、数、理是统于一体的。数实际上成了《易》学体系的最基本的表达工具。三《易》各自体系的义理法则各不相同,而义理法则又是通过《易》数来表达,因而,三《易》体系分界的标志只能在《易》数的运用中寻找。从先秦筮占《易》学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易》数运用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而产生这种阶段性表现的事物就是筮法,三《易》筮法各不相同,因此,新旧体系划分的最合理的标志就是三《易》各不相同的筮法。三《易》筮法作为有迹可寻的操作性内容,它是三《易》分界的最合理的标志性内容。由于筮法确立的时间在现存的古代文献中没有记载,因而目前只能由考古材料上的筮数来考察证实。又由于考古筮数只能说明其时与这种筮数相应的筮法已经存在,而不能说明这种筮法就是此时创立出来,因此,就具体的《易》学体系创立的时间而论,还必须结合这种筮法创立的天文基础来证明。至于其他的与具体筮占体系相关联的文献材料一般只应作为进行理论推断的辅助性工具,尽管有时候这一-工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样,作为新旧体系转变过程中出现的过渡性的新《易》理、占则,原则上就只能划入到旧的《易》学体系之中。在《易》理发展的过程中,导致以前的《易》理发生根本变化的因素是新闰法的产生。
由新闰法产生新的天文观、宇宙观,总结出新《易》理,所有的新观念、新《易》理又主要是通过筮占法则来体现的,即通过对《易》数增加新含义,重新解释来实现的。当旧有的筮法筮数还能容纳、体现新《易》理时,人们是不会进行筮法变革的,而只会在筮数运用中加入新的修正性内容。只有当旧的筮法筮数容纳不下这些新《易》理,担负不了这一任务时,人们才会去对旧筮法进行变革。在这种新旧体系的转变过程中,对旧筮数的修正性运用方式在新体系创立之时,又会被新体系再度修正或是废弃。因而这又使得这种修正性运用表现出短暂的生命力,本质上它没法属于新体系。这种现象留给筮卦史料的必然是某种少见而并无明显的规律性的筮数记录形式。因而这种现象成了新旧体系交替的一个表现中。
总之,从根本而论,导致旧《易》理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原因是新闰法规律的发现。新闰法产生新筮法,因而,新体系的确立无疑应以新筮法的产生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