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百家集解

易经百家集解:蛊卦详解,山风蛊卦名、卦画、卦辞、爻辞、彖传、象传及蛊卦象数理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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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卦辞详解]

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蛊元亨”至“后甲三日”。○正义曰:蛊者事也。有事营为,则大得亨通。有为之时,利在拯难,故“利涉大川”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者,甲者创制之令,既在有为之时,不可因仍旧令。今用创制之令以治于人,人若犯者,未可即加刑罚,以民未习,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殷勤而语之,又如此宣令之后三日,更丁宁而语之,其人不从,乃加刑罚也。其褚氏、何氏、周氏等并同郑义,以为“甲”者造作新令之日,甲前三日,取改过自新,故用辛也。甲后三日,取丁宁之义,故用丁也。今案辅嗣《注》,“甲者,创制之令”,不云创制之日。又《巽卦》九五“先庚三日,后庚三日”,辅嗣《注》:“申命令谓之庚”。辅嗣又云:“甲、庚皆申命之谓”。则辅嗣不以甲为创制之日,而诸儒不顾辅嗣《注》旨,妄作异端,非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泰初之上,与随旁通。刚上柔下,乾坤交,故“元亨”也。伏曼容曰:蛊,惑乱也。万事从惑而起,故以蛊为事也。 案:《尚书大传》云:乃命五史,以书五帝之蛊事。然为训者,正以太古之时无为无事也。今言蛊者,是卦之惑乱也。时既渐浇,物情惑乱,故事业因之而起惑矣。故《左传》云: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是其义也。 虞翻曰:谓二失位,动而之坎也,故“利涉大川”也。 《子夏传》云:先甲三日者,辛、壬、癸也。后甲三日者,乙、丙、丁也。 马融曰:甲在东方,艮在东北,故云“先甲”。巽在东南,故云“后甲”。所以十日之中唯称甲者。甲为十日之首,蛊为造事之端,故举初而明事始也。言所以三日者,不令而诛谓之暴,故令先后各三日,欲使百姓遍习,行而不犯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即蛊则有复治之理。自古治必因乱,乱则开治,理自然也。如卦之才以治蛊,则能致元亨也。蛊之大者,济时之艰难险阻也,故曰利涉大川。甲,数之首,事之始也,如辰之甲乙。甲第,甲令,皆谓首也,事之端也。治蛊之道,当思虑其先后三日,盖推原先后,为救弊可久之道。先甲谓先于此,究其所以然也。后甲谓后于此,虑其将然也。一日二日至于三日,言虑之深,推之远也。究其所以然,则知救之之道;虑其将然,则知备之之方。善救则前弊可革,善备则后利可久,此古之圣王所以新天下而垂后世也。后之治蛊者,不明圣人先甲后甲之诫,虑浅而事近,故劳于救世而乱不革,功未及成而弊已生矣。甲者事之首,庚者变更之首。制作政教之类,则云甲,举其首也。发号施令之事,则云庚,庚犹更也,有所更变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先,息荐反。后,胡豆反。蛊,坏极而有事也。其卦艮刚居上,巽柔居下,上下不交。下卑巽而上苟止,故其卦为蛊。或曰,刚上柔下,谓卦变自《贲》来者,初上二下,自《井》来者,五上上下,自《既济》来者兼之,亦刚上而柔下,皆所以为蛊也。蛊坏之极,乱当复治,故其占为元亨,而利涉大川。甲,日之始,事之端也。先甲三日,辛也,后甲三日,丁也。前事过中而将坏,则可自新以为后事之端,而不使至于大坏,后事方始而尚新。然更当致其丁宁之意,以监其前事之失,而不使至于速坏。圣人之戒深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左传虫蛊。而归藏作蜀。诗(?)风绢绢(左虫)者躅(左虫)。躅(左虫)葵中蚕也。诗诂蜀已有虫。再加虫俗字。然则蜀亦虫。与蛊义同也。蛊败也。坏也。卦上山震木。为材木之所出。乃下卦为巽。巽陨落故败。又巽为虫。虫蠢物朽腐。大过曰栋挠(左木)。易林旅之履云。木内生蠢。蠢即蛊。皆以巽也。故坏。礼王制。执左道以乱政疏云。蠢者损坏之名。周礼秋官庶氏。掌除毒蛊。郑注毒蛊虫物而病害人者。又翦氏。掌除蠢物。凡庶蛊之事。注蛊。蠢之类。又史记秦德公二年初伏。以狗御蛊。注蛊恶气。是蛊之为蠢为腐坏甚明。又左传云。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女惑男。男败。风落山。山败。亦以败坏说蛊。荀爽谓蛊为事。朱子盖以为不安。又曰坏极而有事。夫卦名皆由卦象而生。诂蛊为事为惑。皆正训不误。而此则义为败坏。亦卦象所命也。彖曰巽而止蛊。亦以败坏为说。若必拘序卦而训为事。则此句义难通矣。阳得阴则通。坤为大川。为事。刚往坤上。下履重阴。容民得众。故曰利涉大川。曰往有事。乾元为甲、蛊之先为泰。乾为日。三爻故曰先甲三日。乃由泰反否而蛊为之始。初交上为蛊。二三随上成否。甲之在下者反上。先甲变为后甲矣。故又曰后甲三日。蛊旁通随。随者由否反泰之始。上爻下成随。四五随下成泰。甲之在上者反下。后甲又变为先甲矣。否泰相循环相终始。来往 信。天道因如是也。


[彖辞详解]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蛊元亨,而天下治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蛊,文皿虫也。风过山也。时之蛊,而事繫之,不可以无制,作也。刚升而上,柔来而下,刚柔两得其情,大通而柔伏也。巽而上,无违迕也。故可以造治制作,而无难也。古之为治者,以质文相变也。弊而更之,之谓也。以质治者,寛而任人,亲而不尊,其弊也。野而不近,纵而难禁,故因其弊而反之以文。以文治者,检而有度,尊而不亲,其弊也。烦而多贼,近而无实,因其弊而更之以质。质文更代,终则有始。如寒暑之谢也。甲者,制事之首也。夫立制者,必先究前弊之由,察其中,要其终。故先叁日,以塬之,然后更之,今及其先,乃及其后。后甲叁日之正,故能合其时,而当于人心也。殷因于夏,周因于殷,故为之改命,创制天下法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上刚可以断制,下柔可以施令。 既巽又止,不竞争也。有事而无竞争之患,故可以有为也。 有为而大亨,非天下治而何也? 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可以有为,其在此时矣。物已说随,则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进德修业,往则亨矣。故“元亨,利涉大川”也。甲者,创制之令也。创制不可责之以旧,故先之三日,后之三日,使令治而后乃诛也。因事申令,终则复始,若天之行,用四时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彖》曰”至“止蛊”。○正义曰:“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者,此释蛊卦之名,并明称蛊之义也。以上刚能制断,下柔能施令,巽顺止静,故可以有为也。褚氏云:“蛊者惑也。物既惑乱,终致损坏,当须有事也,有为治理也。故《序卦》云:‘蛊者事也。’”谓物蛊必有事,非谓训蛊为事义当然也。[疏]正义曰:释“元亨”之义。以有为而得“元亨”,是天下治理也。[疏]正义曰:“利涉大川,往有事也”者,释“利涉大川”也。蛊者有为之时,拔拯危难,往当有事,故“利涉大川”。此则假外象以喻危难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者,释“先甲三日,后甲三日”之义也。民之犯令,告之巳终,更复从始,告之殷勤不巳,若天之行,四时既终,更复从春为始,象天之行,故云“天行也”。○注“蛊者”至“四时也”。○正义曰:“蛊者有事待能之时”者,物既蛊坏,须有事营为,所作之事,非贤能不可。故《经》云“干父之蛊”,干则能也。“甲者创制之令”者。甲为十日之首,创造之令为在后诸令之首,故以创造之令谓之为甲。故汉时谓令之重者谓之“甲令”,则此义也。“创制不可责之以旧”者,以人有犯令而致罪者,不可责之旧法,有犯则刑。故须先后三日,殷勤语之,使晓知新令,而后乃诛,诛谓兼通责让之罪,非专谓诛杀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泰初之上,故“刚上”;坤上之初,故“柔下”。上艮下巽,故“巽而止蛊”也。荀爽曰:蛊者,巽也。巽归合震,故“元亨”也。蛊者,事也。备物致用,故“天下治”也。 《九家易》曰:阳往据阴,阴来承阳,故“有事也”。此卦泰乾天有河,坤地有水,二爻升降,出入乾坤,利涉大川也。阳往求五,阴来求二,未得正位,戎事不息,故“有事”。 虞翻曰:谓初变成乾,乾为甲。至二成离,离为日。谓乾三爻在前,故“先甲三日”。贲,时也。变三至四,体离。至五成乾,乾三爻在后,故“后甲三日”。无妄,时也。易出震,消息历乾坤象。乾为始,坤为终,故“终则有始”。乾为天。震为行,故“天行”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以卦变及二体之义而言。刚上而柔下,谓乾之初九上而为上九,坤之上六下而为初六也。阳刚,尊而在上者也,今往居于上;阴柔,卑而在下者也,今来居于下。男虽少而居上,女虽长而在下,尊卑得正,上下顺理,治蛊之道也。由刚之上、柔之下,变而为艮巽。艮,止也。巽,顺也。下巽而上止,止于巽顺也。以巽顺之道治蛊,是以元亨也。治蛊之道,如卦之才,则元亨而天下治矣。夫治乱者,苟能使尊卑上下之义正,在下者巽顺,在上者能止齐安定之,事皆止于顺,则何蛊之不治也?其道大善而亨也,如此则天下治矣。方天下坏乱之际,宜涉艰险以往而济之,是往有所事也。夫有始则必有终,既终则必有始,天之道也。圣人知终始之道,故能原始而究其所以然,要终而备其将然,先甲后甲而为之虑,所以能治蛊而致元亨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春秋传》秦医曰:于文皿虫为蛊,穀之飞亦为蛊。在《周易》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尚书大传》曰:乃命五史以书五帝之蛊事;《杂卦》曰:蛊则饬也。则蛊非训事,事至蛊坏,乃有事也。泰初九之刚上而为艮,上六之柔下而为巽,刚上柔下,各得其所,事已治矣。下巽而已,莫予违也,上亦因是止而不复有为,则祸乱之萌乃伏于已治之中,遂颓靡而不振,亦何异于皿虫穀飞,男惑山落之类哉?故曰:刚上柔下,巽而止,蛊,此以泰变,合二体而言蛊也。然而治蛊之道不远,在乎上下之志交而元亨,则天下复治矣。泰初九,始也,始而动,刚柔相易而亨,元亨也,元亨而天下治,始而亨者也。兑为泽,决之为川,初九越兑成艮,艮为指,利涉大川也。初九犯难,顾望而不为蛊,不可得而治矣。上下志交,动以济大难,往事乎蛊也。巽为事,故曰元亨,利涉大川,往有事也。此因初上之交,言治蛊之道也。天道之行,终则有始,无非事者,圣人于蛊巽二卦明之。蛊,东方卦也,巽,西方卦也,甲者,事之始,庚者,事之终,始则有终,终则更始,往来不穷。以日言之,春分旦出于甲,秋分暮入于庚,以月言之,三日成震,震纳庚,十五成乾,乾纳甲,三十日成坤,灭藏于癸,复为震。甲庚者,天地之终始也。蛊,事之坏也,巽,行事也,变更之始,当虑其终,事久而蛊当图其始,先甲三日,图其始也。蛊一变大畜,乾纳甲,再变贲,离为日,乾三爻在先,先甲三日也。三变颐,四变噬嗑,离为日,五变无妄,乾纳甲,乾三爻在后,后甲三日也。先甲者,先其事而究其所以然,后甲者,后其事而虑其将然。究其所以然,则知救之之道,虑其将然,则知备之之方。一日二日至于三日,虑之深,推之远,故能革前弊、弥后患,久而可行,图始者至矣。汉尝削诸侯之地矣,唐尝讨弑君之贼矣,令下而兵起,言出而祸随,昧治蛊之道也。不曰乾行者,周而复始也。纳甲之说,乾纳甲子、甲寅、甲辰,而壬在其中,纳壬午、壬申、壬戌,而甲在其中。坤纳乙、癸亦然。易传曰:后之治蛊者,不明乎圣人先甲后甲之戒,虑浅而事近,故劳于革乱,而乱不革,功未及成而弊已生矣。夫蛊言先甲后甲于彖,巽言先庚后庚于九五一爻,何也?曰:蛊者,巽九五之变也,上刚下柔,巽而止,所以为蛊也。巽则九五,位乎中正,事有过中而当变更,则更之以适于中,蛊何由生乎?明此九五之功也。以卦气言之,三月卦,故太玄准之以务事。

《周易本义》(宋·朱熹)

以卦体、卦变、卦德释卦名义,盖如此,则积弊而至于蛊矣。治蛊至于元亨,则乱而复治之象也。乱之终,治之始,天运然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行道也。泰者随之终。蛊者否之始。故曰终则有始。


[大象详解]

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山下有风,时蛊而制事也。君子将以振民,先有其德然后制作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故君子以济民养德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必云“山下有风”者,风能摇动,散布润泽。今“山下有风”,取君子能以恩泽下振于民,育养以德。“振民”,象“山下有风”;“育德”象山在上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何妥曰:山者高而静,风者宣而疾,有似君处上而安静,臣在下而行令也。 虞翻曰:君子,谓泰乾也。坤为民。初上抚坤,故“振民”。乾称德,体大畜,须养,故以“育德”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山下有风,风遇山而回,则物皆散乱,故为有事之象。君子观有事之象,以振济于民,养育其德也。在己则养德,于天下则济民,君子之所事,无大于此二者。

《汉上易传》(宋·朱震)

风,木之气,山,百物之所阜生。木气动摇于土石之下,阳升风鼓,草木敷荣,饬蛊之象。黄帝书曰:东方生风,风生木。传言景霁山昏苍埃际合崖谷,若一岩岫之风也。君子体之于民也,振作之使不倦,将振作之,则自育其德,德日进则民德生矣。震动在外,振民也,兑泽在内,育德也。育德者,振民之本,史言风落山,取女说男,蛊之象,此言饬蛊之象,故取象异。

《周易本义》(宋·朱熹)

山下有风,物坏而有事矣。而事莫大于二者,乃治己治人之道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风止山下。气郁不通。故蛊。蛊则不生育。振而作之。所以救蛊而育德也。象义有因卦象而取法者。有反省者。兹则反省者也。


[初爻详解]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事之首,始见任者也。以柔巽之质,干父之事,能承先轨,堪其任者也,故曰“有子”也。任为事首,能堪其事,“考”乃无咎也,故曰“有子考无咎”也。当事之首,是以危也。能堪其事,故“终吉”。 干事之首,时有损益,不可尽承,故意承而已。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初六”至“厉终吉”。○正义曰:“干父之蛊”者,处事之首,以柔巽之质干父之事,堪其任也。“有子考无咎”者,有子既能堪任父事,“考”乃“无咎”也。以其处事之初,若不堪父事,则“考”有咎也。“厉终吉”者,厉,危也。既为事初,所以危也。能堪其事,所以“终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干,正。蛊,事也。泰乾为父,坤为事。故“干父之蛊”。初上易位,艮为子,父死大过称考,故“有子考”。变而得正,故“无咎。厉,终吉”也。 案:位阳令首,父之事也;爻阴柔顺,子之质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初六虽居最下,成卦由之,有主之义。居内在下而为主,子干父蛊也。子干父蛊之道,能堪其事则为有子,而其考得无咎。不然,则为父之累,故必惕厉,则得终吉也。处卑而尸尊事,自当竞畏。以六之才,虽能巽顺,体乃阴柔,在下无应而主干,非有能济之义。若以不克干而言,则其义甚小,故专言为子干蛊之道,必克济则不累其父,能厉则可以终吉,乃备见为子干蛊之大法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枝叶之所附而立者也。蛊者,前人已坏之绪,故诸爻皆有父母之象。子能干之,则饬治而振起矣。初六,蛊未深而事易济,故其占为有子则能治蛊,而考得无咎,然亦危矣。戒占者宜如是,又知危而能戒,则终吉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初虽不当位。然上承重阳。与上合志。与升初六同。故吉。易林以震巽为父母。详焦氏易诂朱汉上以复姤为小父母。复殷(左艮)仍震巽。初伏震。故曰父。曰了。乾正也。能正父蛊。故曰有子考。逸周书谧法云。考成也。左氏襄十三年弥庙疏。考成也。言有成德也。有子考者。即谓有子能成就先业也。故无咎。风陨故厉。承阳故终吉。马融王肃读考字绝句。王注作考无咎。非也。


[初爻象传]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有为者,臣子之职也。受命者,承其意而损益从时,而后蛊,可干也。柔始受命,能终其事。承父之后也,可谓有子矣。考何咎乎。临事而专,故曰厉也。终成其志,得无咎也。有事之道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释“干父之蛊”义。凡堪干父事,不可小大损益一依父命,当量事制宜以意承考而巳。对文父没称“考”,若散而言之,生亦称“考”。若《康诰》云:“大伤厥考心。”是父在称考。此避干父之文,故变云“考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王弼曰:干事之首,时有损益,不可尽承,故意承而已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子干父蛊之道,意在承当于父之事也,故抵敬其事,以置父于无咎之地,常怀惕厉,则终得其吉也。尽诚于父事,吉之道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乾为父,泰初九之上,父往矣,考也。坤子来居父之位,父往而其事不正,咎也。有子干之,考可以无咎矣。厉,危也。子居父位以事之不正,为危厉之道,则变而之正于考,为无咎于己,为终吉,堪任其事者也。故曰有子,然变其事而之正,母乃改父之道乎?曰:柔巽者,子承考之意也。变其事而之正,致其考于无咎者,子干父之蛊也。巽柔而己陷父于有咎,而不恤焉,岂考之意哉?故以我之意,逆父之意而承之,则变其事可也。变其事者,时有损益,不可尽承,所以从道也。孝子生也,谕父母于道,及其没也,以意承考,事死如事生之道也,贞事之干也。干父之蛊,则初六变而正矣。意者,中心之所欲也,坤为中,巽柔坤也,故曰意。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意承考。谓初上承重阳。能承继先德也。承顺也。巽象。


[二爻详解]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居于内中,宜干母事,故曰“干母之蛊”也。妇人之性难可全正,宜屈已刚。既干且顺,故曰“不可贞”也。干不失中,得中道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居内处中,是干母事也。“不可贞”者,妇人之性难可全正,宜屈己刚,不可固守贞正,故云“不可贞”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应在五。泰坤为母,故干母之蛊。失位。故“不可贞”。变而得正,故贞而“得中道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九二阳刚,为六五所应,是以阳刚之才在下,而干夫在上,阴柔之事也,故取子干母蛊为义。以刚阳之臣,辅柔弱之君,义亦相近。二巽体而处柔,顺义为多,干母之蛊之道也。夫子之于母,当以柔巽辅导之,使得于义。不顺而致败蛊,则子之罪也。从容将顺,岂无道乎?以妇人言之,则阴柔可知。若伸己刚阳之道,遽然矫拂则伤恩,所害大矣,亦安能入乎?在乎屈己下意,巽顺将承,使之身正事治而已,故曰不可贞。谓不可贞,固尽其刚直之道,如是乃中道也,又安能使之为甚高之事乎?若于柔弱之君,尽诚竭忠,致之于中道则可矣,又安能使之大有为乎?且以周公之圣辅成王,成王非甚柔弱也,然能使之为成王而已,守成不失道则可矣,固不能使之为羲、黄、尧、舜之事也。二巽体而得中,是能巽顺而得中道,合不可贞之义,得干母蛊之道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九二刚中,上应六五,子干母蛊而得中之象,以刚承柔而治其坏,故又戒以不可坚贞。言当巽以入之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巽为母,贞定也,不可贞,言二宜升五也。


[二爻象传]

象曰:干母之蛊,得中道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干内应柔,承母之事也。不可以自正,非所越也。乃得中道矣。事有顺而后成者,此之谓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得中道”者,释“干母之蛊”义。虽不能全正,犹不失在中之道,故云“得中道”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案:位阴居内,母之象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二得中道而不过刚,干母蛊之善者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坤居尊位,母道也,以阴居阳,处之不当,事之蛊也。九二巽为子,应五而处内,干母之蛊者也。坤阴柔为难辅,处之不当则当正。然正之则刚,或至于伤恩,不正之则致母于有咎,故不可贞,言巽而动,优柔不迫,得中道则善矣。事柔弱之君亦然。易传曰:以周公之圣辅成王,成王非甚柔弱也,然能使之为成王而已,不失其道则可矣。固不能使之为羲黄尧舜之事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二五得中。


[三爻详解]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晦,无大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以刚干事,而无其应,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干父,虽“小有悔”,终无大咎。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干父之蛊小有悔”者,以刚干事而无其应,故“小有悔”也。“无大咎”者,履得其位,故终无大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王弼曰:以刚干事,而无其应,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干父,虽小有悔,终“无大咎”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三以刚阳之才,居下之上,主干者也,子干父之蛊也。以阳处刚而不中,刚之过也。然而在巽体,虽刚过而不为无顺。顺,事亲之本也。又居得正,故无大过。以刚阳之才,克干其事,虽以刚过,而有小小之悔,终无大过咎也。然有小悔,已非善事亲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过刚不中,故小有悔,巽体得正,故无大咎。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三震体。故亦因父。按九三上虽无应。然当位。前临重阴。与大畜九三象同。当吉。乃大畜九三利往。此云小悔无大咎者。以体下断也。凡巽体上交多不吉。先儒不知其故在本弱。故多误解。


[三爻象传]

象曰: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以刚得位,干其事而专其任也。专之故,小悔,终成其志,故无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案:爻位俱阳,父之事。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以三之才,干父之蛊,虽小有悔,终无大咎也。盖刚断能十,不失正而有顺,所以终无咎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上九处位不当,父之蛊也。九三重刚,干父之蛊,而刚过中者也。刚过动则小有悔,然无大咎者,虽过而正也。三,下卦之终,故又曰终无咎。夫无大咎,未免小有咎,圣人以谓终无咎,以其体巽也。易解曰:不应上,子之能争而不从其父令者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九三前临重阴。利往。故终无咎。


[四爻详解]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体柔当位,干不以刚而以柔和,能裕先事者也。然无其应,往必不合,故曰“往见吝”。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象》曰”至“见吝”。○正义曰:“裕父之蛊”者,体柔当位,干不以刚,而以柔和能容裕父之事也。“往见吝”者,以其无应,所往之处,见其鄙吝,故“往未得”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裕,不能争也。孔子曰: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四阴体大过,本末弱,故“裕父之蛊”。兑为见,变而失正,故“往见吝”。《象》曰:“往未得”。是其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四以阴居阴,柔顺之才也,所处得正,故为宽裕以处其父事者也。夫柔顺之才而处正,仅能循常自守而已。若往干过常之事,则不胜而见吝也。以阴柔而无应助,往安能济?

《周易本义》(宋·朱熹)

以阴居阴,不能有为,宽裕以治蛊之象也。如是,则蛊将日深,故往则见吝。戒占者不可如是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裕宽也。虞云不能净父过也。前遇敌。阴遇阴则窒。故往吝。


[四爻象传]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柔之位,而以柔处之,不能敏于事也。是寛其事而无成也。复命得乎,往见吝矣,终无功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往失位,折鼎足,故“未得”。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以四之才,守常居宽裕之时则可矣,欲有所往,则未得也。加其所任,则不胜矣。

《汉上易传》(宋·朱震)

六四柔而止,不能去上九之蛊,宽裕自守而已,裕父之蛊者。诸爻以刚为干蛊之道,九二、九三、初六、六五。五之动曰干,六四曰裕者,不刚也,不能动也。吝者安其位而不能往,动成离,离目为见,故往见吝,初六应之,牵于下亦不得往矣,故曰往未得也。汉之元帝是已。


[五爻详解]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以柔处尊,用中而应,承先以斯,用誉之道也。 (2)以柔处中,不任威力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象》曰”至“用誉”。○正义曰:“干父之蛊用誉”者,以柔处尊,用中而应,以此承父,用有声誉。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体和应中,承阳有实,用斯干事,荣誉之道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五居尊位,以阴柔之质,当人君之干,而下应于九二,是能任刚阳之臣也。虽能下应刚阳之贤而倚任之,然己实阴柔,故不能为创始开基之事,承其旧业则可矣,故为干父之蛊。夫创业垂统之事,非刚明之才则不能。继世之君,虽柔弱之资,苟能任刚贤,则可以为善继而成令誉也。太甲、成王,皆以臣而用誉者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柔中居尊,而九二承之以德,以此干蛊,可致闻誉,故其象占如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得中。有应。上承阳。而艮为名。故可致闻誉。


[五爻象传]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柔非能干蛊也。事必有主之者矣,用德而不劳于力,五之谓欤。居得中正,衆之所荷,用誉之谓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释“干父用誉”之义。奉承父事,唯以中和之德,不以威力,故云“承以德”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誉,谓二也。二五失位,变而得正,故“用誉”。变二使承五,故承以德。二乾爻,故称“德”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干父之蛊,而用有令誉者,以其在下之贤承辅之以刚中之德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六五居尊位尚柔,下应九二,二与之体兑,兑为口,誉之象也。二易五,柔成刚,其德中正,上承上九,干父之蛊,用誉也。以德承父,下之服从者众,以是去蛊,用力不劳,则干父之蛊,莫善于用誉矣。蛊之患非一世,譬如人嗜酒色、饵金石,传气于子孙者,溃为痈疽,死与不死,在治之如何耳。秦皇汉武穷兵黩武一也,秦亡而汉存者,始皇无子,而武帝有子以干之也。必曰承以德者,誉谓德誉,非虚誉也。隋炀以俭闻,以奢败,虚誉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德谓阳。承以德。言上承阳也。


[六爻详解]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最处事上而不累于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最处事上,不复以世事为心,不系累于职位,故不承事王侯,但自尊高慕尚其清虚之事,故云“高尚其事”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泰乾为王,坤为事。应在于三。震为侯,坤象不见,故“不事王侯”。虞翻曰:谓五已变,巽为高,艮阳升在坤上,故“高尚其事”。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上九居蛊之终,无系应于下,处事之外,无所事之地也。以刚明之才,无应援而处无事之地,是贤人君子不偶于时,而高洁自守,不累于世务者也,故云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古之人有行之者,伊尹、太公望之始,曾子、子思之徒是也。不屈道以询时,既不得施设于天下,则自善其身,尊高敦尚其事,守其志节而已。士之自高尚,亦非一道:有怀抱道德,不偶于时,而高洁自守者;有知止足之道,退而自保者;有量能度分,安于不求知者;有清介自守,不屑天下之事,独洁其身者。所处虽有得失小大之殊,皆自高尚其事者也。象所谓志可则者,进退合道者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刚阳居上,在事之外,故为此象,而占与戒,皆在其中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三震为王。为诸侯。上不应之。故曰不事王侯。言不事王侯之事也。高居物表。逍遥事外。故曰高尚其事。


[六爻象传]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刚上者,主之尚也,令之源也。终其事而不享其利,以髙尚为事,可企而则也。不事王侯,可以尚之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释“不事王侯”之义。身既不事王侯,志则清虚高尚,可法则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年老事终,不当其位。体艮为止。故“不事王侯”。据上临下,重阴累实,故“志可则”。崔觐曰:有蛊元亨,则可大之业成。故曰“有事然后可大”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如上九之处事外,不累于世务,不臣事于王侯,盖进退以道,用舍随时,非贤者能之乎?其所存之志,可为法则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蛊之终有不事者,上九自巽往于外,处蛊之上,而不当位,巽为事,为高尚上也。五王、四侯、三公位,上执刚不屈,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夫自台舆至王公,无非事者,不事王侯,何以贵之?谓其志于三,三无应则去之,不累于物,其志为可则也。易传曰:伊尹、太公望之始,曾子、于思之徒是也。所谓志可则者,进退合道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则法也。不事王侯。若共伯和吴季礼之流是也。作奉事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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