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筮指南

《周易》筮法“三变成爻”确立的依据是什么?朱熹在《明筮》的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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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筮法全过程看,确立一爻,需要三变,布成一卦,共需十八变。筮法为什么要“三变”成爻呢?这一问题前人从没有解说明白。由于筮法说“归奇于扬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执而后卦”,这使得许多人想到“三变”与闰法有关,是依据“五岁再闰”的闰法确定的。但对于“三变”与闰法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却始终没人能说清楚。而且,前人在解说中表现出对“五岁再闰,故再执而后卦"的含义见解各异,这种解释上的分歧使“三变成爻"的确立依据变得异常隐晦。这里先看各家对这一问题的解释。

朱熹在《明筮》篇中还提到一种筮法阐释:

四营者,四次经营也。分二者,第一营也。挂一者,第二营也。揲四者,第三营也。归奇者,第四营也。易,变易也,谓揲之一变也。四营成变,三变成爻。一变而得两仪之象,再变而得四象之象,三变而得八卦之象。一爻而得两仪之画,二爻而得四象之画,三爻而得八卦之画,四爻成而得其十六者之一,五爻成而得其三十二者之一。至于积七十二营而成十有八变,则六爻见而得乎六十四卦之一矣。

《周易》筮法“三变成爻”确立的依据是什么?朱熹在《明筮》的解释如下

这个解说干脆回避天文闰法问题,而把筮法三变的含义简单笼统地归纳成八卦生成论。但这样做“三变”的义理就与“四营”的义理重复了。显然不能说明问题。此外朱熹还提到一些更为不通的“近世诸懦之法”(参见《明筮》),这里就不再论述了。

由上文可见,前人对“五岁再闰,故再执而后卦”的含义各持一说,没有能令人信服的答案,除虞翻之外,几乎没有人能解释筮法为什么要“三变"才成一爻之象。只有虞翻独具见识,把“五岁再闰,再执而后卦"与“三变成爻"结合起来,虽说义理欠通,终究难能可贵。

对筮法的内容解说既然含糊不清而且持论各异,在筮法的具体操作上也就难望义理详明而且形式统一。自唐宋以来,具有代表性的具体筮法操作记载是朱熹《周易本义》中的《筮仪》。但孔颖达《周易注疏》所述的筮法操作在结果处理上与之又略有不同,虽然二者在最终结果上都一样。先看孔颖达对三变结果的处理方法。它是这样的:

十有八变而成卦者,每一爻有三变,谓初一揲不五则九,是一变也;第二揲不四则八,是二变也;第三揲亦不四则八,是三变也。若三者俱多,为老阴,谓初得九,第二第三俱得八也。若三者俱少,为老阳,谓初得五,第二第三俱得四也。若两少一多,为少阴,谓初与二三之间,或有四,或有五而有八也,或有二个四而有一个九,此为两少一多也。其两多一少为少阳者,谓三揲之间,或有一个九,有一个八而有一个四,或有二个八而有一个五,此为两多一少也。如此三变既毕,乃定一爻,六爻则十有八变,乃始成卦也。

他在处理三揲(指三变)结果时,运用了“多、少”两个概念,“九、八”为多,“五、四"为少。三变的“掛一、归奇”数如果是“三多",即老阴象;是“三少”即老阳象;如是“二多一少”,是少阳;“二少一多”是少阴。这个做法与源于汉代的“火珠林"占法里的三个麻钱定爻象法很像。然而“多、少”在义理上与阴阳四象是如何统一的,则不明朗,但这又是问题的关键,涉及对成卦各步具体操作含义的理解。

显然,孔颖达发现了“执”的含义问题。在前文已经提到,他是认为“再力”就是指天地两份蓍草揲四后的两次余数“归奇于力”,象征二闰。这里,在操作上分明又是每变产生一次余数“归奇”,这个每变的两次余数合并一处如果也称为“一㔹”,似乎更合乎操作实际,但这就带来了“执”本身含义的二重性,同时又产生了三变实有“三执”,不能与筮法所说的“再执而后卦"相统一的后果,于是他选择了王弼的说法,为了避免与现实操作中展示的“扬”的含义的冲突,他援用了“多、少”两个概念,指代每变操作的“余奇”和“掛一”,这样,就取消了潜在的“扬”的含义不统一问题。但这又造成了为什么筮法不能“一变成爻”,而必须“三变”才能成一爻的疑问,而且“多、少”这组“概念”本不是筮法固有的内容。

《周易》筮法“三变成爻”确立的依据是什么?朱熹在《明筮》的解释如下

相比较之下,朱熹的记叙明朗简洁。它是这样的:

三变既毕,乃视其三变所得挂扬过揲之策,而画其爻于版。挂扬之数,五四为奇,九八为偶。挂扬三奇,合十三策,则过揲三十六策而为老阳,其画为口,所谓重也。挂扬两奇一偶,合十七策,则过揲三十二策而为少阴,其画为一,所谓斥也。掛扬两偶一奇,合二十一策,则过揲二十八策而为少阳,其画为一,所谓单也。挂扬三偶合二十五策,则过撵二十四策,而为老阴,其画为x,所谓交也。如是每三变而成爻,凡十有八变而成卦。(《篁仪》)

三变的余数是这样:第一变不是四便是八,第二变不是三便是七,第三变与第二变同。朱熹是把三次“归奇",“挂一"数相加,共有四个可能值:13、17、21、25,再用用策总数49减去它,便相应得到四个可能值:36.32、28、24,而以此四数除以四就得到"九、八、七、六”四个筮数,爻象据此画定。简言之,就是用49减去三变的“挂一,归执"总数,得出“过揲”之数,确定爻象。此法是广为流行的通行操作方法。由于朱熹也认为每次四营中含有“再执”(二执),因而三变实际有“六力”,六闰十五年。为什么要经过这么多闰才能确定一爻之象,这是朱熹等人永远不能给出答案的问题!但筮法既然是“法象天道",这个问题就不允不回答。

上述各家对“五岁再闰,故再执而后卦”的解释,分歧点实际是在每变(四营)究竟含一次置闰(即一力)还是含两次置闰(即二力)上。虞翻认为每变只含“一力",因而三变实有“三力”,涉及“三闰",从而把这句话与筮法步骤“三变"统一起来,但他说理不通,因而不为后世认同。王弼、孔颖达、朱熹等人认为每变含有“二力”.从而每变能与“再执而后卦"形式上取得统一,但对于筮法为什么要“三变”定一爻之象又没法回答。陆绩认为四营定一爻,同样不能说明筮法为什么要三变。这些论说虽各不相同,但无形中他们都认同了一个事实,筮法与闰法关系密切,筮法模拟着闰法,只是他们对筮法具体怎样模拟着闰法见解各异。

他们都阐明不了“五岁再闰,故再执而后卦”与筮法“三变"之间的关系,这究竟是什么缘故?莫非是通行本的筮法记载有问题?

无疑,通行本的筮法记载没有问题,因为它只产生“六、七、八、九”四象。各家说论不清,问题主要是在对“五岁再闰,故再执而后卦”的含义的理解上。筮法既然模拟着闰法,那么这些问题还得从闰法的历史上寻找根由。据此考察,笔者发现:《周易》筮法实际脱胎于殷商筮法,其中有殷商筮法的遗迹。殷商筮法与晚商天文新发现之间的矛盾导致了股商筮法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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