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筮法“三变成爻”确立的依据是什么?陆绩是这样解释的
从筮法全过程看,确立一爻,需要三变,布成一卦,共需十八变。筮法为什么要“三变”成爻呢?这一问题前人从没有解说明白。由于筮法说“归奇于扬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执而后卦”,这使得许多人想到“三变”与闰法有关,是依据“五岁再闰”的闰法确定的。但对于“三变”与闰法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却始终没人能说清楚。而且,前人在解说中表现出对“五岁再闰,故再执而后卦"的含义见解各异,这种解释上的分歧使“三变成爻"的确立依据变得异常隐晦。这里先看各家对这一问题的解释。
在这里,“五岁再闰,再扬而后卦"被明确地解释成体现在一变之内,“四营"之中。而“掛一,揲左,执左,揲右,执右"五个分步变成“五岁”,两个余数就是“再闰”。这个思想在《筮仪》中有与此一致的叙述。这样,三变成一爻之象,一爻中就含有六闰十五年,即便是按他们把“卦”解为“挂”字的做法来论。既然“五岁再闰,再执而后挂”已体现于一变之中,那么筮法为什么要“三变”才成爻呢?显然,孔颖达.朱熹等人在继承王弼的解说的同时,也就继承了王弼解说中的漏洞。把"卦"字解为"掛”字,是历代治《易》者在解不通“再扬而后卦”之后所采取的一个“遁法"。其实,远古的人们遇有要事不卜则筮,只要有诚敬之心,随时随地可以进行,故而多是把蓍草夹于指间(即归执),而不必专门带上掛策的工具。
这里特别有必要一提的是,汉末的陆绩还有一个不同寻常的“四营成易”说法:
陆绩曰:分而为二以象两,一营也。掛一以象三,二营也。揲之以四,以象四时,三营也。归奇于扬以象闰,四昔也。谓四度营为,方成易之一爻者也。
陆绩的“四营”定义与传统说法相同,但他提出了“四度营为,方成易之一爻”的说法,意即:四营即可得一爻。这与《周易》筮法“三变成爻"有明显的不合。难道陆绩连这一点都不明白?还是陆绩之说另有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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