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离下震:噬嗑卦、火雷噬嗑卦详解:原文及白话翻译
上离下震:噬嗑卦、火雷噬嗑卦详解:原文及白话翻译
噬嗑,亨,利用狱。初九,屦校灭趾,无咎。六二,噬肤,灭鼻,无咎。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上九,何校灭耳,凶。
【卦名】
今本:噬嗑 帛书易传:筮闸、筮盖 秦简:筮、筮盖 清华简:
“噬嗑”音“适合”,意思为咬东西、吃东西,引申为咬合、磨合。
《彖传》:“颐中有物,曰噬嗑。”《杂卦传》:“噬嗑,食也。”噬嗑为吃东西、嘴巴中有东西的意思。
《说文》:“噬,啗也,喙也。”“嗑,多言也。”啗音但,就是吃的意思;喙则是嘴、口的意思。则噬与嗑为两件事,意指嘴咬东西、吃东西,再加上话很多。另嗑通盍,合的意思。这也是《序卦》说的“嗑者合也”。
秦简《归藏》作“筮”,但文中有“筮盖”一辞。帛书本缺此卦卦名,但经文中噬作筮,与秦简同,帛书《易之义》作筮闸,《繫辞》作筮盖。皆大致可视为噬嗑之假借。
清华简作,王宁认为这是“噬”的本字,噬与同,卜辞中音义皆作“誓”,详说可参考〈从“丂”说到“噬”〉一文。这个看法对于解释噬嗑卦相当有启发性,可以説明为何噬嗑卦为何既是咬食又兼及刑罚。从口从䇂,䇂是罪的意思,古文形构为干上,即犯上之义。从口从䇂,犯“口罪”之义,可能意指说错话,或者是饮食上僭越礼法,符合噬嗑卦经文所谈典故。
《序卦》:“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贲者饰也。”依《序卦》,噬嗑意思为噬而合,合为合于礼法的意思。陈鼓应认为噬者决也,噬嗑为决之而使之合,即刑法之执行,此说可供参考。
【卦义】
噬嗑的字面意思是吃东西,经文谈的可能是饮食违礼而遭受惩罚的故事,因此卦义引申也有惩奸除恶之义。
噬嗑卦谈的是关于刑罚的使用,也是卦辞说的“利用狱也”,《象传》说的“先王以明罚敕法”。使用刑罚是希望达到小惩大戒的功效,此《繫辞传》引孔子所说的:“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屦校灭趾,无咎’,此之谓也。”
噬嗑卦是一个象形卦,有如颐中有一食物,像嘴巴要咬食的样子,因此名为噬嗑。噬嗑即“咬合”(吃东西)的意思。虽有所获得(口中含物),但要提防所得到的东西是否有害。必须谨慎辨明是非,不要因为饮食不当而惹祸上身:或遭受刑罚,或吃到伤身之毒物。
至于卦名意思为咬东西,卦义与经文怎么会扯上刑罚?有两种可能的解释。王弼:“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谓也。”依王弼说法,噬为齧,可用以指涉刑克。那么噬可视为一种双关语或隐寓,齧物可类比于君王以刑罚来迫使百姓合于礼。古代易学家说法或有些小异,但大抵持论皆不离王弼框架。现代学者另提出一看法,认为噬嗑讲的是吃肉违礼而受到刑罚的故事,此取六二“噬肤灭鼻”之义。两说于卦义经文皆可通。
卦象下动而上明,为动以明之义,行动要理性而明理。又内为雷,外为电,雷威猛而电照明。内有积极行动之性格,外又能以聪明鑑察事理。
传统易学家皆以坎为用狱,如虞翻注:“坎爲狱。”李鼎祚:“坎爲法律,又爲刑狱。”实则用狱之象应该是离卦而来,坎为法律才是。用狱是法网,将人绳之于法,这与法律是不一样的意思。法律本身所通的应该是正义、公平之义,《尔雅》所说的:“坎,律,铨也。”所以蒙卦《彖传》说“蒙以养正”,师卦《彖传》说“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师卦上坤为众,下坎为正,所以说“以众正”。
因离古字即从禽从隹,像网子捕获小鸟。离与罗形近义同而通用,帛本卦名离作罗,即取其网罗之义。因此离卦取象有法网的意思,即将犯人擒获,绳之于法。而震则有执行之义,因此离遇到震卦即是执法用狱之象。这种卦象可能与古代占候有关,古人怕雷,听雷声则有所恐惧,所以震卦说“震来虩虩”,象传说“洊雷震,君子以恐惧修省”。而电或许被联想为老天开眼,因此雷电齐发时就联想到上天开眼又发威,有罪者当绳之于法。此京房《对灾异》所说的:“雷电俱出,或先鸣而后电者,此谓执法贪苛。”
上离下震的噬嗑卦卦辞说“利用狱”,《象传》说“明罚敕法”。而上震下离的丰卦《象传》说“君子以折狱致刑”。此外由离与艮组成的贲卦《象传》说“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旅卦《象传》说“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中孚大象像离,《象传》说“君子以议狱缓死”。这些都是以离为执法用狱之象的证据。
卦序上噬嗑是继观卦而来,《序卦传》:“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贲者饰也。”观卦卦象风行地上,为命令行于邦国,噬嗑则为使用刑罚,防治犯罪,执法之义,乃使用刑罚使百姓合于法治。
噬嗑卦可能谈的是因为饮食失当而遭受刑罚或意外的故事,卦辞开宗明义就说“利用狱”,初爻讲的是夹脚趾惩戒初犯,六二爻讲因为吃软嫩肤肉而遭受割鼻的处罚,到上爻则是刑罚于首,颈荷枷具以至于丧失耳朵。因此若问官司,得此卦很可能有牢狱刑罚之灾。
宋明儒则多数认为,初、上两爻讲的是受刑,而二至五四爻则是用刑。如朱熹:“初、上无位,为受刑之象。中四爻为用刑之象。”
一般而言,得噬嗑卦谋事及求财皆可得,但在过程当中都会有些棘手的事要处理,总得经过困难的磨合过程之后才能达成。而且还得小心因为小小的获得反而连带而来的祸害,特别是可能因此而触法,带来牢狱之灾。
《彖传》说“颐中有物”,此物当指互体坎卦,并取牛小排(或羊小排...)之象,因牛小排外柔内刚。故六爻除初、上分别取施用刑具之义,中间六爻皆与吃牛小排有关。九四为中间的骨头,因此说“噬乾胏”,胏为骨边肉。九四两边的六五和六三都是牛小排外的肉,所以两爻都说吃肉。六五说“噬乾肉”,六三说“噬腊肉”。至六二为肉之外,即肤,因此说“噬肤”。
噬嗑亨,利用狱。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勑法。
《繫辞传》:“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盖取诸噬嗑。”
序卦: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贲者饰也。
杂卦:噬嗑,食也。
【白话】
噬嗑而能够亨通,利于使用刑罚之事。
噬嗑之所以能亨通,是因为威与明并济,刚柔分明,主动而聪明(内震动外离明),要有明察秋毫的能力再加上执行的魄力才能够亨通。
狱指的是刑罚之事,这是最难决断者,一定要果决而聪明者才能够胜任。利用狱,隐喻所遇到的是棘手而艰难的事,若能刚柔并用,明察秋毫,则能够处理得宜。
王弼:“有间与过,齧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孔颖达:“物在于口,则隔其上下,若齧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为义,以喻刑法也。”
【字义】
利用狱:宜于行使与刑罚相关的官司。古文中的狱有两种意思,一是现今所说的监狱、监牢。《玉篇》:“二王始有狱,殷曰羑里,周曰囹圄。”这也是《周礼》中的圜土。二是论人有罪与否的官司。《周礼》“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郑玄注:“争罪曰狱,争财曰讼。”贾公彦疏:“《秋官.大司寇》云‘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狱讼相对,故狱为争罪,讼为争财。若狱讼不相对,则争财亦为狱,其义具在《秋官》释之。”狱和讼相对而言时,狱为争辨人之有罪无罪,讼则是官于财产之争辨。噬嗑卦的“利用狱”所指的应该是官司,且主要是与论罪有关的,但也兼及争财的诉讼。《周易》中关于财产争辨者主要为讼卦之范畴,而关于罪刑之事,则是噬嗑卦的议题。但正如贾公彦所言,如果狱讼不对举而言时,狱也兼及争财,此或许就是为何出现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因“金矢”所指可能是争财之事。
雷电:《象传》“雷电”依程颐说法认为有误,可能应当做“电雷”:“象无倒置者,疑此文互也。”朱熹支持这个看法:“雷电当作电雷。”宋儒张清子:“蔡邕石经本作电雷。”然而《彖传》说“雷电合而章”,应作“雷电”无误。其次,程颐说“象无倒置者”也不正确,泰卦《象传》说“天地交泰”就是程颐所谓的“倒置”,其馀卦例,先讲下卦再讲上卦者还有十五卦,如比卦地上有水,临卦泽上有地,复卦雷在地中,大畜天在山中,咸山上有泽,明夷明入地中,蹇山上有水,井木上有水,鼎木上有火,渐山上有木,归妹泽上有雷,旅卦山上有火,节卦泽上有水,中孚泽上有风,小过山上有雷,凡此都是先讲下卦再讲上卦。《大象传》首句都是讲上下二体卦象,但表达上下二体时,的确主要都是以先上后下的体例,但八纯卦并无上下之别之外,合此共有十七卦先讲下卦再讲上卦。可能在古代“雷电”已成习惯用语,因此不讲“电雷”。
明罚勑法:彰明小罪的惩罚,以整饬刑法。罚为小罪,勑通敕、饬,整治之义。《广韵》:“同徕。”郑玄:“勑,犹理也。”噬嗑卦旨在表明以刑罚为教,达小惩大戒之效。《说文》:“罚,辠之小者。”震卦古卦名为来、徕。上离为明为刑罚,下震为徕,因此上下体为明罚勑(徕)法之象。
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崔憬:“言可观政于人,则有所合于刑矣,故曰可观而有所合。”
噬嗑,食也:噬嗑为颐中有物,为口中咬物,吃食之象。相对的,颐卦则是嘴巴空空,必需自求口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繫辞下》: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屦校灭趾,无咎”,此之谓也。
【白话】
受刑而断了脚趾,没有罪咎。
脚被戴上刑具而断了脚趾,一开始就遭受小惩,不会继续犯下杀身的大错,所以没有罪咎。
初九爻位处最卑微之位,又居震初,与上无应,位卑而妄动之象。在行动之初就因犯错而受到刑罚,因为小事受到惩罚而免于更大的过错,所以何尝不是因祸得福,能改过则可免于后悔。
《繫辞传》引孔子以“小惩而大戒”诠释这段经文。
孔子说,小人对于不仁的事不会感到羞耻,从事不义之事也不会有任何恐惧,可谓胆大妄为。没让他看到利益是无法说动他,不以威权手段就无法惩戒于他。所以,给他小小的惩罚,让他心中有很大的警诫而不敢妄为,这反而是小人的福气。周易所说的“屦校灭趾,无咎”就是这个意思。
【字义】
屦校灭趾:脚穿上刑具而丧失脚趾。行动之初就受到小惩罚,因而心生警戒,不再犯错。因遭受刑罚而丧失了脚趾,听来相当残忍,可能认为是极刑,因此古代易学家对此有所争议。屦,音据,穿戴,原为穿鞋的意思。校,刑具。屦校,穿戴刑具。干宝则认为“屦校”是刑具,“屦校,贯械也”。灭为消灭,丧失。趾为脚趾之意,六爻类比于人体,初爻为趾或拇。趾除了是人的脚趾外,也象徵行动之初,灭其趾则隐喻在行动之初就因为行为有差错而受到惩罚,因为受到惩罚而适可而止,不至于再犯下大错,因此爻辞说“无咎”。另一说认为灭趾只是因为配戴刑具而看不到脚趾,而不是丧失脚趾,因噬嗑讲的是轻罚,不是重刑,而灭了脚趾为重刑。郭雍曰:“初上灭字,或以为刑,独孔氏训没。屦校,桎其足,桎大而灭趾。何校,械其首,械大而没耳也。或以灭耳为刵,灭鼻为劓,灭趾为剕,《书》注劓刵轻刑,《吕刑》剕辟为重,故汉斩趾同于弃市。方初九小刑,固不当断趾。上九罪大,复不当轻刑。以是知三者言灭,皆非刑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白话】
吃肉犯法而遭受割鼻的刑罚,没有罪咎。
噬肤灭鼻也可指吃到好吃的肤肉以致于鼻子埋在器皿中,朱熹认为这是比喻所断之案件简单容易。但或可能用以形容人吃相难看。
【字义】
噬肤:有两种解释。一、受到肌肤被割的刑罚。王弼:“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物也。”程颐:“噬齧人之肌肤,为易入也。”因此“噬肤”与“灭鼻”同为刑罚。二、吃到柔脆好吃的肤肉。肤是带脆皮,不带骨,外脆内嫩而多汁的肉,也是祭祀中所用的“肤鼎”。朱熹:“祭有肤鼎,盖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肤之易。”此以肤之容易入口,隐喻事情之容易处理。来知德:“肤者,肉外皮也。”又说:“祭有肤鼎,盖柔脆而无骨,噬而易嗑者也。”睽卦六五有“厥宗噬肤”,象传解释说“往有庆也”(前往有喜庆),因此“噬肤”可解释作吃好吃的肤肉,比喻所断之案件简单容易。
灭鼻:受到割鼻之刑。另一看法认为,灭为没,埋没之意,灭鼻只是因为吃肉吃到整个脸埋了进去看不到鼻子,形容吃相难看。来知德:“灭字与灭趾灭耳同例,即《朱子语录》所谓‘噬肤而没其鼻于器中’是也,言噬易嗑,而深噬之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白话】
吃到乾硬的腊肉,有陈年臭味的肥脂,小小悔恨,没有罪咎。
此言腊肉中有毒而误食。不过只是小小的过错,不致于有太大的罪咎。
此或比喻遇到陈久而棘手的老案件,很难处理。毒隐喻人之积怨,心生不服。
王弼:“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程颐:“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伤,是可鄙吝也。”陈梦雷:“治久年疑狱而人不服者也。”
【字义】
腊肉:腊,音昔。腊肉,乾肉。《周礼》:“腊人掌乾肉,凡田兽之脯、腊、膴、胖之事。”郑玄注:“大物解肆乾之,谓之乾肉,若今凉州乌翅矣。薄折曰脯,棰之而施薑桂曰锻修。腊,小物全乾。”六五“噬乾肉”,腊肉也是乾肉,但两种乾肉不一样。六五所吃的乾肉是大的兽类切下的大块肉做成的,而腊肉则是小动物,如兔子整隻晾乾做成的。朱熹《本义》:“腊肉,谓兽腊,全体骨而为之者,坚韧之物也。”朱震:“鸟兽全体乾之为腊,噬之最难者也。”
毒:有两种解释,一是与现今毒物的毒同义。如虞翻说“坎爲毒”、“毒谓矢毒也”,这也是《周礼.迹人》所说的“禁毒矢射”的矢毒。多数易学家则都支持第二种解释,毒为腊肉裡的陈年臭味,或是有陈年臭味的肥肉,是腊肉中让人讨厌的部份。《国语》:“高位实疾颠,厚味实蜡毒。”《隐义》:“蜡,久也,久酒有毒。”腊肉的腊有二说,一取“夕”义,经一夜之晾乾。二取“久”义,久放而乾。《周礼》“腊人”贾公彦疏:“乾曰腊,朝曝,于夕乃乾,故云腊之言夕。或作久字,久乃乾成,义亦通也。”如来知德:“毒者腊肉之陈久太肥者也。”
【占例】
《三国志‧管辂传》及所引《管辂别传》记载,管辂族兄孝国住在厈丘,管辂前去追随他,和两位来访的客人会面。客人离去之后,管辂告诉孝国:「这两人,天庭和口耳之间带有凶气,灾异变化都已经出现了,两人的灵魂已经没有安宅。灵魂将流放到海裡,尸骨归返家中,没多久两人应该会死在一起。」
又说:“厚味腊毒,夭精幽夕,坎为棺椁,兑为丧车。”
“厚味腊毒”典故出自噬嗑卦六三“噬腊肉,遇毒。腊,乾肉。”管辂言下之意,两人会在饮食之后,乘车遇祸而死。
两人回家之后几十天,喝醉酒,晚上一起坐车回家,结果拉车的牛受到惊吓掉到漳河裡去,两人一起淹死了。
推论管辂此卦可能是噬嗑之离,“厚味腊毒”为噬嗑六三爻辞,“夭精幽夕”似于离九三“日昃之离”、“大耋之嗟凶”。“坎为棺椁”取互体坎象,“兑为丧车”取六三爻变之后的互体之象。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白话】
吃到乾硬而带骨的肉,得到金属箭头的帮助,若能够辛苦而守正则吉。
吃到了骨边的乾肉,此乾肉虽然味道最为丰富但却也是很难处理之物;然而有了金属做的箭头可以切肉。现在虽艰辛坎坷,其中滋味也是无穷,吉。
比喻事情艰难、错综複杂而不好应付,但若能努力辛苦好好处理则吉。
【字义】
乾胏:乾硬不好入口又带骨的肉干。胏,音子,通解认为是带骨的肉。马融:“有骨谓之胏。”朱熹:“胏,肉之带骨者,与胾通。”胏《子夏易传》作脯。《周礼》:“腊人掌乾肉,凡田兽之脯、腊、膴、胖之事。”郑玄注:“大物解肆乾之,谓之乾肉,若今凉州乌翅矣。薄折曰脯,棰之而施薑桂曰锻修。腊,小物全乾。”“薄折”的肉为脯,脯只是简单用盐把切成的肉晾乾,若是再经过棰锻以及添加香料的加工则成修。《说文》引作:“食所遗也,从肉仕声。易曰:噬乾。” 郑玄:“胏,篑也。”未知其解。
金矢:金为金属,钢硬之物,矢为箭头,为一直线往前行的物体。得金矢比喻得到解决问题的工具,又比喻刚直。杨万理《诚斋易传》:“得金矢以鑽乾胏,则骨去而肉可噬。”意思说,金矢可用来切鑽骨上的肉。另金矢也有比喻人的德性刚健而正直之意谓。现代学者多以金矢为打猎遗留在猎物身体内的箭头,言吃乾肉而咬到残留的箭头。朱熹引《周礼》:“狱讼,入钧金束矢而后听之。”《周礼》:“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郑玄注:「必入金者,取其坚也。三十斤曰钧。”“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注:“必入矢者,取其直也。注: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个与?”古代为了减少诉讼,如果是与定人罪名有关的官司称狱,规定双方要带书契,同时带到“钧金”,即三十斤的铜,以象徵意志坚定。如果是关于财产的纷争称讼,除了“两造”,也就是双方要亲自到场,还要带著“束矢”至朝廷,以象徵正直。束矢就是一百隻箭。俞琰说法和朱熹相同:“《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金取其坚,矢取其直。得金矢则得其情,而无情者不得尽其辞也。”《尚书‧舜典》:“金作赎刑。”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白话】
吃到乾肉,得到黄金,坚贞而艰苦则可得无咎。
乾肉比肤肉还要乾硬,但又不像乾胏那般带骨而麻烦,有点难咬但又不是太难,只须多加咀嚼就可入口。此比喻事情有点困难又不会太困难。但也因为不难不易而更容易因此让人心生怠慢而有所疏忽,所以断案者必须要符合“黄金”之德,黄象徵中庸,金为阳刚坚硬,也就是秉持公正而刚正严明,同时还要贞定而艰苦,如此才能避免犯错而后悔。
【字义】
黄金:有两种解释,一就是现今认为的黄金,而黄也有中庸之意,因为黄为中色,六五为上卦的中爻。俞琰则认为黄金是赎金的意思:“得黄金谓得罚赎之金。《书‧舜典》:金作赎刑是也。”此说亦通,因为噬嗑卦所论多与刑罚有关联。朱熹则认为金是古代狱讼时所上缴的“钧金”,其说详见于六四爻的“金矢”。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繫辞下》:“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校灭耳凶。’”
【白话】
罪刑重大而导致枷锁套到头上,耳朵被割,凶。
灭耳象徵失去聪明,所以《象传》说“聪不明也”。
【字义】
何:或作“荷”,解作“负”,配戴的意思。校为刑具,负校就是配戴刑具。另孔颖达将何解作“檐何”,那么何与校同样都是刑具。何校灭耳,指的是因为配戴刑具以至于丧失了耳朵,意谓颈部被施以刑具。或者配戴刑具之后被施以割耳之刑。大畜上九“何天之衢”。
【彖传注】
颐中有物,曰噬嗑:此以六爻所构成之卦象解释噬嗑卦。噬嗑为颐 中有物之象。此“物”有两种解释,一是九四阳爻,阳为实。二是以互体坎为物。贲卦看来也像是颐中有物,但为何噬嗑讲颐中有物?因贲卦的颐止而不能动,而噬嗑卦下震可动,可动才能咬合。俞琰说:“凡噬者必下动,贲无震,故不得为噬嗑也。”仔细检验六爻,“物”当以坎为佳。坎为外柔内刚之物,于食物像是丁骨排,中间有骨,外有肉。九四即丁骨排中间的骨头,因此说“噬乾胏”,胏为骨边肉。九四之外的六五及六三都是肉,肉之外为六二则为肤。
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刚柔分,以卦变解释经文。噬嗑卦由否卦卦变而来,否卦九五降初,初六升至五,为刚柔分。动而明,上下二体卦德解释卦义,下震为动,上离为明,为动而明之象。
雷电合而章:以上下二体卦象解释卦义。下震为雷,上离为电,雷电合而章之象。章,美。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以主爻六五解释经文。否卦初六上行至五而得中,虽然不当位,但柔中,因此利用刑狱。
上离下震:噬嗑卦、火雷噬嗑卦详解:原文及白话翻译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