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注释:译文:《象传》说抑止在脚趾迈出之前”,说明初六未曾违失正道。
注释: ①未失正:《正义》行则有咎,止则不失其正,释所以利(“利”朊刻作“在”,据《校勘记》改)永贞。”
说明: 初六“无咎,利永贞”,在于能止邪于未萌。郭雍曰:“止于动之先,则易;而止于既动之后,则难”,“《象》言‘未失正’者,止于未动之先,未有失正之事也”(《郭氏传家易说》)。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止于下,艮于趾也。艮则不行也。得其止未失其正也,何所咎乎。利于长正,得其久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未失正也”者,行则有咎,止则不失其正,释所以“利永贞”。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动而得正故“未失正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当止而行,非正也。止之于初,故未至失正。事止于始则易,而未至于失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初在下体之下,动而应足者,趾也。四震为足,艮其趾者,止其动之初也。六居初不正,宜有咎,事止之于初,其止早矣,未失正也。可动而动则正矣。利永贞者,非永止也,动而正也。正则行止一也,不能止则亦不能行矣。初、四相易成巽,巽为长,永贞也。初六阴柔,患不能久,故戒之以利永贞。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利永贞。故不失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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