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阴阳四象理论的变化与筮数简化进程详解
虽然《归藏》筮法发展出四个筮数,并与四象对应,但由于此时人们对阴阳之道的认识有限,还没法形成成熟的阴阳四象交变理论。商代祖甲以前,“三年一闰”,“归余于终”,阴阳之道有“极”。
与之相应,筮数有“八”,与冬相配,是为阴极。“极则生变”,于是动变思想产生,“八”又相应地具有了反变的趋势。但“三年一闰”的循环不变观遏制着动变思想的发展,这时的动变只能呈现为“三年一闰”的循环圈里的有限的变。阴阳之道只有一极,理论上导致阴阳不再对等,这既不能与自然现象的实际情况相合,也不能形成与八卦生成说一致的四象理论。到晚商祖甲以后,闰法出现“归余于中”的新法,理论上阴阳之道又产生一极,与此相应,筮数有“五",与夏相配,是为阳极。至此,阴阳四象交变理论产生所需要的天文观基础已经基本完备,阴阳两极已经产生。天有寒暑两端,易有阴阳两极,象有阴阳老少;物极则反,寒暑交变,刚柔相易。这时,天道、四象、《易》理的统一日趋完善。随着多个置闰位置的开拓,“五岁再闰”的规律总结产生,这样,“三年一闰”的循环不变观彻底淘汰,天地之道“唯变所适”的观念确立,动先于静的思想随之产生,天文观中“动变”思想充分展开,与阴阳两极思想结合,终于形成全新的能更好地反映天地之道的动变天文观的核心内容,这就是阴阳四象交变理论,并进而把它贯彻到《易》理之中。为了在《易》中体现这种新天文观,突出动变精神,导致了《归藏》体系的改造,《周易》体系从而产生。这样,晚商的阴阳四象理论在动变观的改造下最终成熟,形成动变优先的阴阳交变理论和法则,以此为前提,筮数爻象化的全面顺利展开就提上了日程。
筮数爻象化是从商代开始的。因为《连山》只有两个筮数符号,无须简化就可以认读,《归藏》有四个筮数,认卦困难必然带来筮数的统一与简化。简化是为了易于认读,因而作为简化后的符号,不仅应有典型性,而且应为人们所熟知,这样易于接受和推广。
在《归藏》的四个筮数中,七八历史最久,一直代表天地两仪,为人熟知,是最易被择为代表的,因而当四象被划分归属二仪时,就已存在了“七统一五”,“八统一六”的可能性了。于天数而言,七最古老而广为人知,用七(十)代表天仪,最合适。而“七”字按古人的写法形式上与“十”字相似,只是其中的竖笔很短而横笔较长(十),以与“十”字相区别。韩自强先生还考察出,“与汉简同墓出土的太乙九宫栻盘上的七年的七字。《年表》上的‘威公十七年’的七字都写成十”。”这样,“七”字中最醒目的一笔就是横笔“一”,于是“一”就被用来代表天仪,即是后来的阳爻符号。五是划归天数的,那么当然地被“一”所代表着。这样天数就被统一为阳爻符号“一”了。
在前表的36卦中,有21卦有符号“一”,这36卦基本上都是《归藏》卦,可见《归藏》卦中这个符号使用的频率之高。而商代的4号亚、周代的3号朵、4号鑫、5号、15号盘、19号盒、27号会、31号工、32号兰,这些整齐有序的卦中,符号“一”的多次出现正说明着天数阳爻化的趋势的强烈,而八六作为地数仍是清晰地保留在卦中!
然而,天数的这种顺利统一必须以五、七含义没有区别为前提,如果“五、七”二数的含义不同,一旦被简化成一个符号,则必然有碍于解占。依据商代闰法,晚商之前都是“归余于终”,在天文观上阴阳之道只能呈现出一极,因而只有一个筮数“八”含义特殊,反映着阴阳之道的“极”(阴极),其他三数除了天地之别外没有特殊的不同。因而这时的“五、七”是可以统一为一个符号“一”的。但到晚商.闰法增加了“归余于中”的内容,天文观上阴阳之道呈现出两极,筮理随之发生变化,四个筮数中必须有一个“阳极”,是为天数五,五与七于是又有含义区别。已被简化统一为“一”的五七复又分开,不能再象以前那样可以用统一的“一”来代表了。根据闰法来判断,这个分开的时间可能相对较短,因为:一、殷商绝大部分时间是置闰“年终”;二、晚商虽增加置闰位置于“年中",但筮理的变革必然落后于这个闰法变革;三、当“归余于中”的方法出现时,意味着“三年一闰”的规律已处于打破的边缘,置闰点的改变意味着“闰余积足一月就置闰"的思想已经明朗,它的进一步发展就是西周的“五岁再闰”规律。而“五岁再闰”确立后不久《周易》筮法就诞生了。因而“五、七”重新存在于数字卦中的时间应相对较短。
所以,在前表中含“一”的21卦里,存在着这样一个事实,即常见“七与一”,“五与一”并存于一卦之中。既然"一”代表五、七,为什么还会有五或七与“一”同时存在于一卦之中?难道“一”还有别的含义?不是。“一”作为从天数中抽象出来的符号,内涵只能减少,不会增加,出现别的含义是不可能的。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晚商“五、七”含义分化,五变成“阳极”的结果。由于“五、七”含义的分别,便不能再用同一个符号“一”了。那么何不将“五七”复原于卦中呢?这是一种倒退,但不否认这种做法曾经存在过,因为西周确实存在一些兼含“五(∞)、七(十)”的卦,如6号策、7号类、9号墓、18号素、22号责等。但人们久已习惯于用“一”来代表“五、七”,因而这种“反动”也并非容易成功。因为存在一种更为简便的方法:如果一卦中同时出现五、七,那么,把其中的一个用“一"来代表即可。这样,“一”的简化与统一作用并未减弱,只是在五与七的含义有所变化时,“一”不得已退出一些地盘而已。这些卦中,笔者估计,“一”代表的更多的还是七(十),因为见到七(十)比见到五(4)更容易使人们想到“一”,“一”来自于“十”。从出土材料来看,情况确实是这样。前文所引的《包山楚简》中的陈乙筮卦“一六五八六六”,作为《归藏》占法,它的筮数只会是“五、六、七、八”四种,因而这里的“一”只能是“七”。作为战国时代的人记载的数字卦,他们把“七”(而不是五)直接记作了“一”,这表明在时人的观念里,“一”与“七”之间较"一"与“五”之间关系更为紧密,见到“七”比见到“五”更容易使他们想到“一”。此中原因当然是因为“一”来自于七(十)。
这个“简便”方法,笔者猜测,早在“阴极八”的观念产生之后,可能已经存在。因为“三年一闰”在天文观上带来了阴阳之道有“一极”的思想,但只有一个极,与八卦生成说中的《易》有“两仪”的思想不能统一,与客观自然中存在的天时有寒暑两端的现象也不一致。在筮理上,与夏季相配的是“五”,“五”对应的客观自然现象分明有"阳极”的含义。但“三年一闰"的规律在理论上又只能产生一“极”。正是这个矛盾的存在有可能使巫史们在发展《易》占时采取谨慎的做法,为了便于认读卦象,必须简化筮数;为了照顾到四季中不只存在阴极(冬季),而且存在阳极(夏季)的这一事实,同时也是为了检验和总结《易》理,还是不去轻易地把五、七混一为妥,因而会采用上述的简易方法。这种做法是殷人天文观与客观自然现象不能完全统一的结果,根源于“三年一闰”的闰法,是阴阳四象理论不成熟的反映。因而,这种做法可能很早就已存在。虽然这个看法目前因没有考古资料作证而只能作为猜测存在(晚商以前的数字卦形式目前尚未见到),笔者还是认为有必要把它说出来。
所以,在这 21卦中,没有“五、七、一"并存的现象,否则“一"将指代不明,且意味着另有含义。这里有必要一提的是,在张亚初、刘雨整理的《商周八卦符号登记表》中,第32卦是墨,出土地点是“传安阳小屯出土",器物是“陶范(阳面)”,著录在“邺中片羽二上四十七”中。此卦中是“五、七、一"三个符号并存。经查考,此是误读,卦中的“一”应是“十”。这一卦在张政烺先!所作的“甲骨文金文中《易》卦材料汇编"表里是第28卦,张老就是将“解读为“十”的,记为罩。张老在《易辨》一文中再次引用此卦,并附有原物插图。由图中可以看出,此卦的下部是两个相连的“十”字“+”,而不是“十”和“一”。把两个“七(十)”字连写在一起,在卜甲上不是罕见的现象。陕西岐山凤雏村出土的周九十一号卜甲上刻有“煲",末尾数字残缺,此卦中两个七字就是连写的,因而被释为六六七七八, 因而,这里笔者取张老释读的卦数来说明问题。商代认辨卦象客观上要求筮数简化统一,但商人对阴阳四象理论的认识并未成熟完备,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导致了一方面必须简化统一筮数,另一方面不得不保留筮数。从而导致筮数爻象化的任务在商代不可能完成。
对于地数“六、八”的统一,也必然地具有与天数“五、七”的简化统一类似的逻辑,它应该以“八()[)”中抽象出来的符号作地仪的象征,去“统一”六,然而由于《归藏》的“八”一开始就有“极”的特殊含义,与“六”有别,所以不能有统一的符号。所以《归藏》的筮数爻象化过程是从天数开始,地数的爻象统一落后于天数,而且几乎没能展开。这一点在前表中可以得到证实,“八、六”一直同存于卦中,直到《归藏易》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