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筮例之五行相克占父官事,已拟重罪,得“萃之同人”何解
卯月戊辰日,占父官事,已拟重罪,得“萃之同人”。
干支:卯月戊辰日(旬空:戌亥)
兑言:泽地萃 离宫:天火同人(归魂)
外卦未土父母,卯月克之,内卦亥卯未合成木局,又相克制,月克日刑,毫无救助,果被重刑。
按在此筮例之中,首先需要的是知道如何选择用神,卦中有两个父母爻,又变出一个父母爻,断卦人选择了外卦之爻,笔者却以为当选择初爻。因为初爻在三合局中,且从结果来看,几乎是没有任何利好,而外卦之父母化为进神,乃一项利好,同时日辰为辰土,与父母爻位相一致,因此用神应当是内卦之父母。此处的父母变为妻财,为“回头克”,加上卯月克制,三合局克制,应当说是基本决定了其结果为不幸。
再按断卦人称之为日辰相刑,乃是三刑之谓,笔者在此持不同意见,以笔者看之,如果一卦象之内,满盘尽是一致的信息,例如全部为利好消息,或者全部是不利因素,反而不合乎易理阴阳相合,《淮南子·天文训》曰,“天地以设,分而为阴阳,阳生于阴,阴生于阳。阴阳相错,四维乃通。或死或生,万物乃成。”可见单一方面是难以促进事物发展的。
因此笔者以为在占问之中如果出现全面一边倒的局面,或者出现与现实信息极度差异者,皆要谨慎判断,反之如果是大部分导向一致,则可以做出相应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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