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系小子,弗兼与也。
象曰:系小子,弗兼与也。
象曰:系小子,弗兼与也。
注释:译文:《象传》说倾心附从小子”,说明六二不能同时多方获取亲好。
说明: “随从”之际,若优柔寡断,必将顾此失彼、因小失大。程颐指出:本爻“戒人从正当专一”(《程传》)。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不顾其应,与时相得,动説相与,得随之宜。五体随而不恋初,遇之而有交。故二无凶,吉之戒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释“系小子”之意。既随此初九,则失彼九五丈夫,是不能两处兼有,故云“弗兼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已系于五,不兼与四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人之所随,得正则远邪,从非则失是,无两从之理。二苟系初,则失五矣,弗能兼与也。所以戒人从正当专一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四艮为少男,有乾父坤母,小子也;初震为长男,有巽妇,夫也。随利于正,初九正也,九四不正也,二与四同功,以情言之,柔必随刚,阴必随阳,初九、九四皆阳刚也,其能兼与之乎?四虽在上,不正也,初虽在己之下,正也。六二係情于四,比初不专,虽与之相比,而情不亲,虽有中正之德,而所随非其人,其失在于不能权轻重也。故曰係小子,失丈夫,弗兼与也。临事择义于六二、六三见之。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二居初四之间。近初远四。故曰弗兼与。虞翻谓二应五。以五为小子。五为少女。焉能为小子。失之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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