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随有获,其义凶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象曰:随有获,其义凶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象曰:随有获,其义凶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注释:译文:《象传》说被人隨从、多有所获”,从九四所处地位这一意义看是有凶险;“心怀诚信、合乎正道”,这是九四光明磊落品德的功效。
说明: 为人所从,必须具备“君子”之德。四位“多凶”,又兼“失正”,故爻辞先从反面警戒其谨防凶险;然后从正面激励其发扬美德,遂可化“凶”为“无咎”。《周易会通》引袁枢曰其义凶者,有凶之理而未必凶也;处得其道,如下所云,则无咎矣;’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得三而附,有获者,私擅其民,正之凶也。以随之时,协随之义,竭诚奉主,立功明道,皆上之有也。夫何咎哉。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随有获其义凶”者,释“随有获贞凶”之意。九四既有六三、六二,获得九五之民,为臣而擅君之民,失于臣义,是以宜其凶也。“有孚在道明功”者,释“以明何咎”之义。既能著信在于正道,是明立其功,故无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死在大过,故“凶也”。虞翻曰:功谓五也。三四之正,离为明,故“明功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居近君之位而有获,其义固凶。能有孚而在道,则无咎,盖明哲之功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三不随四,四据而有之,获也,获难辞也。二与三当随五,为四所隔,下而从初,四在大臣之位,处可惧之地,与五争,三能无凶乎?三四易位,正也,虽正亦凶,义不可有三,故曰贞凶。象曰「其义凶也」,然四终不可以有三乎?曰:非不可有也,动而有孚于道,无意于有三,而三自随之,可也。初九其行以正,所谓道也。道之所在,故初九为随之主,四动正,与初相应,有孚在道也。四正而诚孚于道,则三亦唯正之随,岂惟有三而二亦随初,是率天下以随五,而成随之功也。三四易位成离,离为明,以明则无获三之咎,无咎则无凶可知。故有孚在道者,明之功也。易传曰:孚诚积中,动必合道,故下信而上不疑。古人有行之者,伊尹、周公、孔明是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其义凶者。谓四本不凶。而凶者以不当位也。大畜颐上九皆下孚于阴而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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