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曳其轮,义无咎也。
象曰:曳其轮,义无咎也。
象曰:曳其轮,义无咎也。
注释:译文:《象传》说向后拖曳车轮(不使猛行)”,说明初九的行为合符谨慎守成的意义而不致咎害。
说明: 初九处“事已成”之始,阳刚居下,谦谨稳重,故能“守成”。来知德曰:“刚得其正,不轻于动,故有‘曳轮’、‘濡尾’之象。以此守成,‘无咎’之道。”(《来氏易注》)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刚为旣济之初,力微而去险未逺也。旣济深险而未达于陆,故曳轮濡尾也。初济而不敢怠,其义岂有咎乎。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初在后,称“尾”。尾濡曳,咎也。得正有应,于义要以危而无咎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既济之初,而能止其进,则不至于极,其义自无咎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三坎为轮,初卦后为尾,初九刚而离体炎上有应,进于上,其志必锐,时既济矣。动而进不已,必至于咎,故戒之。初动之四成艮,艮为手,曳也。坎轮在水火爻中,火欲上、水欲下,亦曳也。曳其轮,不轻进,尾濡坎水不速。济止之于初,持重缓进以全其刚,而不至于极,则于既济之义为得矣。故曰义无咎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得正有应。当然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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