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百家集解

易经百家集解:讼卦详解,天水讼卦名、卦画、卦辞、爻辞、彖传、象传及讼卦象数理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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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卦辞详解]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窒谓窒塞也。能惕,然后可以获中吉。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窒,塞也。惕,惧也。凡讼者,物有不和,情相乖争而致其讼。凡讼之体,不可妄兴,必有信实,被物止塞,而能惕惧,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疏]正义曰:“终凶”者,讼不可长,若终竟讼事,虽复窒惕,亦有凶也。“利见大人”者,物既有讼,须大人决之,故“利见大人”也。“不利涉大川”者,以讼不可长,若以讼而往涉危难,必有祸患,故“不利涉大川”。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干宝曰:讼,离之游魂也。离为戈兵,此天气将刑杀,圣人将用师之卦也。讼,不亲也。兆民未识天命不同之意。荀爽曰:阳来居二,而孚于初,故曰“讼有孚”矣。虞翻曰:遁三之二也。孚谓二。窒,塞止也。惕,惧二也。二失位,故不言贞。遁将成否,则子弑父,臣弑君。三来之二,得中;弑不得行,故“中吉”也。虞翻曰:二失位,终止不变,则入于渊,故“终凶”也。侯果曰:大人,谓五也。断决必中,故“利见”也。讼是阴事,以险涉险,故“不利涉大川”。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讼之道,必有其孚实。中无其实,乃是诬妄,凶之道也。卦之中实,为有孚之象。讼者与人争辩,而待决于人,虽有孚,亦须窒塞未通。不窒,则已明无讼矣。事既未辩,吉凶未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吉,得中则吉也。终凶,终极其事则凶也。讼者,求辩其曲直也,故利见于大人。大人则能以其刚明中正,决所讼也。讼非和平之事,当择安地而处,不可陷于危险,故不利涉大川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窒,张栗反。讼,争辩也。上乾下坎,乾刚坎险,上刚以制其下,下险以伺其上,又为内险而外健,又为己险而彼健,皆讼之道也。九二中实,上无应与,又为加忧。且于卦变自遯而来,为刚来居二,而当下卦之中,有有孚而见窒,能惧而得中之象。上九过刚,居讼之极,有终极其讼之象。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以刚乘险,以实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故戒占者必有争辩之事,而随其所处为吉凶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乾阳上升。坎水下降。乃乾即在上。坎即在下。违行。气不交。故曰讼。二阳居阴中。故有孚。坎中实。故窒。坎忧故惕。二虽不当位。居中。故吉。二无应。遇敌。故终凶。九五中正。故利见大人。坤为大川。二入之不当位。无应与。不能出。(若解则能出)沉沦于坤水之中。故曰不利涉大川。


[彖辞详解]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君子知微、知彰、知柔、知刚,能尽物之情也。讼之者,其昧于先乎,两其情,则上刚而下险,兼其象,则中心险而行健,得无讼乎。讼之所由兴于二也,内刚险也。居中理可信也,不中塞也,上健可惧也。直可申也,故中吉。人不与讼也,故终凶。大人志尚中正者,利而见之辨也。陷于下矣,又好争焉,故可涉于险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犹复不可终,中乃吉也。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也。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斯任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彖》曰讼上刚下险”至“入于渊也”。正义曰:此释繇辞之义。“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者,上刚即乾也,下险即坎也,犹人意怀险恶,性又刚健,所以讼也。此二句因卦之象以显有讼之所由。案:上“需”,须也,以释卦之名。此《讼卦》不释“讼”名者,“讼”义可知,故不释也。诸卦其名难者则释之,其名易者则不释之,他皆仿此。“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者,先迭出讼之繇辞,以“刚来而得中”者,释所以讼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刚,来向下体而处下卦之中,为讼之主,而听断狱讼,故讼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终凶,讼不可成”者,释“终凶”之义,以争讼之事,不可使成,故“终凶”也。“利见大人,尚中正”者,释“利见大人”之义。所以于讼之时,利见此大人者,以时方斗争,贵尚居中得正之主而听断之。“不利涉大川,入于渊”者,释“不利涉大川”之义。若以讼事往涉于川,即必坠于深渊而陷于难也。○注“凡不和而讼”至“应斯任也”。○正义曰:“无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与人斗讼,即无处施设而可也。言所往之处皆不可也。“涉难特甚焉”者,言好讼之人,习常施为,己且不可,若更以讼涉难,其不可特甚焉,故云“涉难特甚焉”。“中乃吉”者,谓此讼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前注云“可以获中吉”。谓获中止之吉。“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者,若能谦虚退让,与物不竞,即此是闭塞讼之根源,使讼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闭塞讼源,使讼得至也。“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者,谓虽每诉讼陈其道理,不有枉曲,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卢氏曰:险而健者,恒好争讼也。蜀才曰:此本遁卦。案:二进居三,三降居二,是刚来而得中也。王肃曰:以讼成功者,终必凶也。 王弼曰: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犹复不可以终,中乃吉也。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其任矣。 案:夫为讼,善听之主者,其在五焉。何以明之?案爻辞:九五:讼,元吉。王氏注云: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即《彖》云:利见大人,尚中正,是其义也。九二《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九二居讼之时,自救不暇。讼既不克,怀惧逃归,仅得免其终凶祸,岂能为善听之主哉!年代绵流,师资道丧,恐传写字误,以五为二,后贤当审详之也。荀爽曰:二与四讼,利见于五。五以中正之道,解其讼也。荀爽曰:阳来居二,坎在下,为渊。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讼之为卦,上刚下险,险而又健也;又为险健相接,内险外健,皆所以为讼也。若健而不险,不生讼也;险而不健,不能讼也。险而又健,是以讼也。讼之道固如是。又据卦才而言,九二以刚自外来而成讼,则二乃讼之主也。以刚处中,中实之象,故为有孚。处讼之时,虽有孚信,亦必艰阻窒塞而有惕惧。不窒则不成讼矣。又居险陷之中,亦为窒塞惕惧之义。二以阳刚,自外来而得中,为以刚来讼而不过之义,是以吉也。卦有更取成卦之由为义者,此是也。卦义不取成卦之由,则更不言所变之爻也。据卦辞,二乃善也,而爻中不见其善。盖卦辞取其有孚得中而言,乃善也;爻则以自下讼上为义,所取不同也。讼非善事,不得己也,安可终极其事?极意于其事则凶矣,故曰不可成也。成谓穷尽其事也。讼者求辩其是非也。辩之当,乃中正也,故利见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听者非其人,则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与人讼者,必处其身于安平之地,若蹈危险,则陷其身矣,乃人于深渊也。卦中有中正险陷之象。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乾,健也,坎,险也,两者相敌,所以讼也。无险则无讼,无健则不能讼,险而健故讼,此以两体言讼也。讼自遯来,九三之二,二有孚于五,刚来揜于二阴之中,则刚实有孚信,而见窒于人。不窒则无所事于讼矣。虽有孚也,然刚失位,见窒于二阴,邪正是非,上未辩也,能惕惧处柔,讼而不过乎中,则免矣。离为目,巽为多白眼,惕之象。故曰“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此以讼三之二言。九二之才也,讼刚太过而不反,终成其讼必凶,故曰终凶,讼不可成也。此以成卦上九言讼之终也。九五大人听讼者也,中正在上,无所偏係,君子小人各得其平,故九二利见之,以中正为尚也。离为目,见也,有善听者,然后孚信,惧而得中吉,故曰利见大人,尚中正也。此以九五言讼之主也。讼,一变巽,二变鼎,三变大过。坎水变兑川,壅为泽,乾首没于泽中,入于渊也。天下之难未有不起于争,刚险不相下,君子小人不相容,难始作矣。圣人见其讼也,戒之中正,戒之不可成,若济之以争,是以乱益乱,相激而为深矣。汉唐之乱始于小人为险,君子疾之已甚,其弊至于君子小人沦胥以败,而国从亡,故曰“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此以卦变终言一卦之义也。在卦气为清明三月节,故太玄准之以争。卦一变二变,何说也?曰:在贲之彖曰柔来而文刚,分刚上而文柔;在无妄之彖曰刚自外来,而为主于内,此举一隅也。刚柔相变,上下往来,明利害吉凶之无常也。是故一卦变六十有三,此焦延寿易林之说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以卦德释卦名义。以卦变、卦体、卦象释卦辞。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刚来得中谓二也。中正谓五也。坤为渊。易林震之复云。藏匿渊底。言复阳居坤下。故曰藏匿渊底。是以坤为渊也。今二入居坤中。故曰入于渊。而上无应不能出。沉溺渊中。故曰不利。


[大象详解]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相违而与处事,讼之象也。君子见其未着,防其未形,则逺讼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于人。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天与水违行讼”至“作事谋始”。○正义曰:天道西转,水流东注,是天与水相违而行,相违而行,象人彼此两相乖戾,故致讼也。不云“水与天违行”者,凡讼之所起,必刚健在先,以为讼始,故云“天与水违行”也。“君子以作事谋始”者,物既有讼,言君子当防此讼源。凡欲兴作其事,先须谋虑其始。若初始分职分明,不相干涉,即终无所讼也。○注“听讼”至“不责于人”。○正义曰:“讼之所以起,契之过”者,凡斗讼之起,只由初时契要之过,谓作契要不分明。“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断于下,亦不须责在下之人有争讼也。“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经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天自西转,水自东流,上下违行,成讼之象也。虞翻曰:君子谓乾。三来变坤,为作事。坎为谋。乾知大始。故“以作事谋始”。干宝曰:省民之情,以制作也。武王故先观兵孟津,盖以卜天下之心,故曰“作事谋始”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天上水下,相违而行,二体违戾,讼之由也。若上下相顺,讼何由兴?君子观象,知人情有争讼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谋其始,绝讼端于事之始,则讼无由生矣。谋始之义广矣,若慎交结,明契券之类是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天西行,水东行,违行也,行相违乃有讼。巽为事,乾阳始于坎,作事而谋始,则讼不作。窒,讼之源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天上水下,其行相违。作事谋始,讼端绝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需水上乾下。故气交。反之则背道而驰。愈去愈远。故曰违行。行道也。违行言异道而行也。坎为谋。坤为事。二居坤中。故曰作事。二无应。故入不能出。若慎始则免矣。卦气以下为始。王弼云。凡讼之起。契之不明。孔疏由于初时契要之过。慎始制契。则讼端绝。按乾坎皆为信。契要者信也。王注优于各家。


[初爻详解]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四召而应,见犯乃讼。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了讼必辩明矣。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初六”至“小有言终吉”。○正义曰:“不永所事”者,永,长也,不可长久为斗讼之事,以“讼不可终”也。“小有言,终吉”者,言“终吉”者,言初六应于九四。然九四刚阳,先来非理犯己,初六阴柔,见犯乃讼,虽不能不讼,是不获己而讼也,故“小有言”;以处讼之始,不为讼先,故“终吉”。○注“处讼之始”至“必辩明也”。○正义曰:“处讼之始”者,始入讼境,言讼事尚微,故云“处讼之始”也。“不为讼先”者,言己是阴柔,待唱乃和,故云“不为讼先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永,长也。坤为事,初失位,而为讼始,故“不永所事”也。小有言,谓初四易位成震,言三食旧德,震象半见,故“小有言”。初变得正,故“终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终极其讼者也。故于讼之初,因六之才,为之戒曰:若不长永其事,则虽小有言,终得吉也。盖讼非可长之事,以阴柔之才而讼于下,难以吉矣。以上有应援,而能不永其事,故虽小有言,终得吉也。有言,灾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于凶,乃讼之吉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阴柔居下,不能终讼,故其象占如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事。讼事也。讼始于初。然初有应。初四相上下成中孚。各当位。则讼事息矣。故曰不永所事。坎上下兑口相背。故有言。有言即讼也。不永故曰小有言。有应故终吉。


[初爻象传]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有小言,其辩明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柔非勇于讼也,上迫而至讼。讼初有言,辨明而通,其志不长,其讼得于终吉之道也。讼之长,凶之咎也。其吉于初已乎。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讼不可长”者,释“不永所事”,以讼不可长,故不长此斗争之事。“其辩明”者,释“小有言”,以讼必辩析分明。四虽初时犯己,己能辩讼,道理分明,故初时“小有言”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卢氏曰:初欲应四,而二据之。蹔争,事不至永。虽有小讼,讼必辩明,故“终吉”。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六以柔弱而讼于下,其义固不可长永也。永其讼,则不胜而祸难及矣。又于讼之初,即戒讼非可长之事也。柔弱居下,才不能讼,虽不永所事,既讼矣,必有小灾,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刚阳之正应,辩理之明,故终得其吉也。不然,其能免乎?在讼之义:同位而相应,相与者也,故初于四为获其辩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讼者也,故二与五为对敌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初与四应,九二间之,此初六所以讼也。初往讼二,四来应初,坎毁巽降兑见。坎,险也,兑说也,巽为事,坎又为可,不永所讼之事也。讼,事之险者,不永所事,以讼不可长也。永其讼者,未有不及祸者也。兑为言,阴为小,小有言也。初六往而直已,九四体离而明,四刚初柔,各得其正,故虽小有言,而其辩易明,明故终吉。初以四为终也。易传曰:在讼之义,同位而相应相与者也,故初与四为获其辩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讼者也,故二与五为对,敌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兑口多。故曰辩明。


[二爻详解]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非为窜也。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九二”至“三百户无眚”。○正义曰:“不克讼”者,克,胜也;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与五相敌,不胜其讼,言讼不得胜也。“归而逋其邑”者,讼既不胜,怖惧还归,逋窜其邑。若其邑强大,则大都偶国,非逋窜之道。“人三百户,无眚”者,若其邑狭少,唯三百户乃可也。“三百户”者,郑注《礼记》云:“小国下大夫之制。”又郑注《周礼·小司徒》云:方十里为成,九百夫之地,沟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馀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即此“三百户”者,一成之地也。郑注云:不易之田,岁种之;一易之田,休一岁乃种;再易之地,休二岁乃种。言至薄也。苟自藏隐,不敢与五相敌,则无眚灾。○注“以刚处讼”至“灾未免也”。○正义曰:“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免灾”者,如此注意,则经称“其邑”二字连上为句,“人三百户”合下为句。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谓与四讼,坎为隐伏,故“逋”乾位刚在上,坎濡失正,故“不克”也。虞翻曰:眚,灾也,坎为眚,谓二变应五。乾为百,坤为户;三爻,故三百户。坎化为坤,故“无眚”。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二五相应之地,而两刚不相与,相讼者也。九二自外来,以刚处险,为讼之主,乃与五为敌。五以中正处君位,其可敌乎?是为讼而义不克也。若能知其义之不可,退归而通避,以寡约自处,则得无过眚也。必逋者,避为敌之地也。三百户,邑之至小者。若处强大,是犹竞也,能无眚乎?眚,过也,处不当也,与知恶而为有分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逋,补吴反眚,生领反。九二阳刚,为险之主,本欲讼者也。然以刚居柔,得下之中,而上应九五,阳刚居尊,势不可敌,故其象占如此。邑人三百户l,邑之小者。言自处卑约,以免灾患。占者如是,则无眚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坎为隐伏。故曰逋。上无应。故不克讼。不克讼故逋。逋逃也。逃归何处乎。二居坤中。坤为邑为百为户。茹敦和曰。坎数三。故曰其邑人三百户。言二选于坤邑之中也。坎为眚。二逋坤中。孚于上下。故无眚。眚。释文马云灾也。


[二爻象传]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为下讼上,讼可得乎,自贻其患也。不可而煺,还窜其邑,自守其寡,不敢上敌,犹无眚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归逋窜”者,释归而逋邑,以讼之不胜,故退归逋窜也。“患至掇”者,掇犹拾掇也。自下讼上,悖逆之道,故祸患来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来也。故王肃云:“若手拾掇物然。”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三不克讼,故逋而归。坤称邑。二者,邑中之阳人。逋,逃也,谓逃失邑中之阳人。荀爽曰:下与上争,即取患害,如拾掇小物而不失也。坤有三爻,故云“三百户,无眚”。二者,下体之君。君不争,则百姓无害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义既不敌,故不能讼而逋窜,避去其所也。自下而讼其上,义乖势屈,祸患之至,犹拾掇而取之,言易得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二五本相应,以两刚不相下,此二所以讼五也。然五,君也,其德中正,以不正而讼中正,不可也。况以臣讼君乎?不克讼者,义不克也,故退归而逋,则其邑人三百户得以无眚。不然,五来讨二,祸及邑人矣。归者,二自五而反,逋者,失位而窜。坎为隐伏,坤为衆,坎动入于衆中,窜也。故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于势为逆,于义为非,祸患至于逋窜,自取之,犹掇拾也。二去成艮手,掇拾之象。乾策三十有六,坤策二十有四,九二变则二三坤策,四五乾策,合而言之,三百也。坤为户,二在大夫位,为邑,自三至五,历三爻,坎在内为眚,二动去位则无眚,故曰“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太玄曰:两虎相牙掣者,全也,归而逋之谓乎。古者诸侯建国,大夫受邑。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食九人,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君十卿禄,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大国之卿,当小国之君,然则诸侯之卿,当天子之大夫也。食二百八十有八人,三百户举全数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窜,七乱反。掇,都活反。掇,自取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上谓五。五刚。二与为敌。故曰自下讼上。吴先生曰。掇。借为辍。止也。愚按集韵掇音辍读若朵。逸周书曰。绵绵不绝。蔓蔓若何。毫末不掇。将成斧柯。不掇即不辍。言毫末虽微。长而不止。即成斧柯。然则掇辍古通用。又河北方言谓人避事曰掇避。正与此同。掇或作躲。玉篇身也。无避匿之义。非也。归而逋。即辍讼矣。辍之故因不克讼而有患也。释文郑作惙。忧也。近师俞樾又作缀。言祸患之来。联缀不已也。但小象原以释经文。作惙作缀于逋义皆无涉。若作辍。则正释逋义也。逋而辍讼。讼止故无眚。


[三爻详解]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体夫柔弱以顺于上,不为九二自下讼上,不见侵夺,保全其有,故得食其旧德而不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间,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贞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曰“终吉”。上壮争胜,难可忤也,故或从王事,不敢成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六三,食旧德”至“王事无成”。正义曰:“食旧德”者,六三以阴柔顺从上九,不为上九侵夺,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旧日之德禄位。“贞厉”者,贞,正也;厉,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閒,故须贞正自危厉,故曰“贞厉”。然六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终吉”也。“或从王事无成”者,三应于上,上则壮而又胜,故六三或从上九之王事,不敢触忤,无敢先成,故云“无成”。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乾为旧德。食谓初。四二已变之正。三动得位,体噬嗑食。四变食乾,故“食旧德”。三变在坎,正危贞厉,得位二,故“终吉”也。虞翻曰:乾为王。二变否时,坤为事,故“或从王事”。道无成而代有终,故曰“无成”。坤三同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三虽居刚而应上,然质本阴柔,处险而介二刚之间,危惧,非为讼者也。禄者称德而受。食旧德,谓处其素分。贞,谓坚固自守。厉终吉,谓虽处危地,能知危惧,则终必获吉也。守素分而无求,则不讼矣。处危,谓在险而成乘皆刚,与居讼之时也。柔从刚者也,下从上者也。三不为讼,而从上九所为,故日或从王事无成,谓从上而成不在己也。讼者刚健之事,故初则不永,三则从上,皆非能讼者也。二爻皆以阴柔不终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讼以能止为善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食,犹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六三阴柔,非能讼者。故守旧居正,则虽危而终吉。然或出而从上之事,则亦必无成功。占者守常而不出,则善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乾为旧为德。坎为食。三承重阳。故曰食旧德。失位故贞厉。承阳有应故终吉。三承乾。乾为王。故曰从王事。坤柔故无成。义详坤六三前释。


[三爻象传]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处下之上,从乎刚阳,而讼通矣,食其德矣。乘刚而待之,危也。从上得附,故终吉矣。夫以柔附上,非听其讼亦,为上忤矣。故至有命,则行之不敢自成也。夫不争于外者,善矣夫。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从上吉”者,释所以食旧德以顺从上九,故得其吉食旧德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侯果曰:虽失其位,专心应上,故能保全旧恩,食旧德者也。处两刚之间,而皆近不相得。乘二负四,正之危也。刚不能侵,故“终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守其素分,虽从上之所为,非由己也,故无成而终得其吉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乾为刚德,上九阳极而老旧也。三之上成兑为口,食旧德也。食旧者,食其素分,犹言不失旧物也。古者分田制禄,公卿以下必有圭田,以德而食,其来旧矣。公卿以下,所食如周官家邑,小都大都之田是也。三公位乾,上九,郊之象。六三当争胜之时,不丧其旧以不讼四,而从上也。三从上而四间之,宜有讼,三柔而明,柔则不能讼,明则知不可讼而止,是以从上而食旧德。六三介九二九四两刚之间,而失位厉也,往从上九,则上屈其刚,就之无所事讼,得位而食,终吉也。三之从上,非苟从也,或从王事,以成功归之,己终其事,不以无事而食,是以食旧德也,非从上之吉乎?乾五为王,巽为事,三内卦之成,上外卦之终,故或从王事,以无成有终,窦婴讼田蚡,上下相激,至亡其身,不知六三之吉也。易传曰:讼者,刚健之事,故初则不永,三则从上,二爻皆以处柔不终而得吉。四亦不克而渝得吉,讼以能止为善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从上吉,谓随人则吉;明自主事,则无成功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从上即承乾。


[四爻详解]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初辩明也。 处上讼下,可以改变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犹已”,故吉从之。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九四既非理陵犯于初,初能分辩道理,故九四讼不胜也。[疏]“复即命渝安贞吉”。○正义曰:“复即命渝”者,复,反也;即,就也。九四讼既不胜,若能反就本理,变前与初争讼之命,能自渝变休息,不与初讼,故云“复即命渝”。“安贞吉”者,既能反从本理,渝变往前争讼之命,即得安居贞吉。○注“处上讼下”至“故吉从之”。○正义曰:“若能反从本理”者,释“复即”之义。复,反也;即,从也。本理谓原本不与初讼之理。当反从此原本不争之理,故云“反从本理”。“变前之命”者,解“命渝”也。渝,变也。但倒经“渝”字在“命”上,故云“变前之命”。“前命”者,谓往前共初相讼之命也,今乃变之也。“安贞不犯”者,谓四安居贞正,不复犯初,故云“安贞不犯”。“为仁由己,故吉从之”者,“为仁由己”,《论语》文。初不犯己,己莫陵于初,是为仁义之道,自由于己,故云“为仁由己”。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失位,故“不克讼”。渝变也。不克讼,故复位。变而成巽,巽为命令,故“复即命渝”。动而得位,故“安贞吉”。谓二已变坤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四以阳刚而居健体,不得中正,本为讼者也。承五,履三,而应初。五,君也,义不克讼。三居下而柔,不与之讼。初,正应而顺从,非与讼者也。四虽刚健欲讼,无与对敌,其讼无由而兴,故不克讼也。又居柔以应柔,亦为能止之义。既义不克讼,若能克其刚忿欲讼之心,复即就于命,革其心,平其气,变而为安贞,则吉矣。命谓正理,失正理为方命,故以即命为复也。方,不顺也。书云:“方命圮族。”孟子云:“方命虐民。”夫刚健而不中正,则躁动,故不安;处非中正,故不贞。不安贞,所以好讼也。若义不克讼而不讼,反就正理,变其不安贞为安贞,则吉矣。

《周易本义》(宋·朱熹)

渝,以朱反。即,就也。命,正理也。渝,变也。九四刚而不中,故有讼象。以其居柔,故又为不克,而复就正理,渝变其心,安处于正之象。占者如是,则吉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阳遇阳则窒。故不克讼。巽为命。即。就也。安也。初有应。言复初而安命也。渝变也。讼则争。争则不安。不讼则变而为安贞矣。故吉也。


[四爻象传]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吉,不失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三柔附我,故我不能敌,初之讼也。以就三之命,变其讼之应也。安贞而吉,何所失哉。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安贞不失”者,释“复即命渝”之义,以其反理变命,故得安贞之吉,不失其道。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侯果曰:初既辩明,四讼妄也。讼既不克,当反就前理。变其诏命,则安静贞吉而不失初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能如是,则为无失矣,所以吉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讼生于仇敌,故有忿争,不安其命者焉。九四上承五,下乘三,而初为应。五,君也,不可讼也。三从上,初从四,无与为敌者,故不克讼,乃克其刚强欲讼之心。而与初相应,相应则情义相得,各复其所,何讼之有?各复其所者,复即命也,命者,正理也。复即命则变前之失,安于正理矣。讼者,始于刚强而不明,九四处柔体离,巽柔,巽故无狠怒,明则知可否,斯九四所以能复者欤!巽为命,何也?曰:巽为风,风者天之号令,在人则命也,受之于天也。故先儒以巽为命,为号令,为事。巽象曰:申命行事。正与否则繫乎爻位之得失。陆绩曰:讼之复,乾变而巽。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失与轶通。荀子哀公篇。其马将失。即其马将轶也。轶突也。过也。左传隐九年。惧其侵轶我也。说文车相出也。即从后出前也。不轶即不前出也。释安贞之义也。与随初。比二。小畜初。同。


[五爻详解]

九五:讼元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九五讼元吉”。○正义曰:处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断狱讼,故得“元吉”也。○注“处得尊位”至“故讼元吉”。○正义曰:“处得尊位为讼之主”者,居九五之位,当争讼之时,是主断狱讼者也。然此卦之内,断狱讼之人,凡有二主。案上注云“善听之主,其在二乎”?是二为主也。此注又云“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是五又为主也。一卦两主者,凡诸卦之内,如此者多矣。五是其卦尊位之主,馀爻是其卦为义之主,犹若复卦初九是复卦之主,“复”义在于初九也。六五亦居复之尊位,为复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犹若天子总统万机,与万物为主,故诸卦皆五居尊位。诸爻则偏主一事,犹若六卿春官主礼,秋官主刑之类偏主一事,则其馀诸爻各主一事也。即六卿总归于天子,诸卦之爻,皆以九五为尊位也。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类是也。今此讼卦二既为主,五又为主,皆有断狱之德,其五与二爻,其义同然也,故俱以为主也。案:上《彖》辞“刚来而得中”,今九五《象》辞云“讼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辞“刚来得中”,非据九五也。辅嗣必以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于下象者,则称“来”。故《贲卦》云“柔来而文刚”,是离下艮上而称“柔来”。今此云“刚来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云“来”者,皆据异类而来。九二在二阴之中故称“来”;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阳,不得称“来”。若于爻辞之中,亦有从下卦向上卦称“来”也。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来”,谓下卦三阳来。然需上六阴爻,阳来诣之,亦是往非类而称“来”也。“以断枉直”者,枉,曲也。凡二人来讼,必一曲一直,此九五听讼能断定曲直者,故云“以断枉直”。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王肃曰:以中正之德,齐乖争之俗,元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以中正居尊位,治讼者也。治讼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尽善也。吉大而不尽善者有矣。

《周易本义》(宋·朱熹)

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听讼而得其平者也。占者遇之,讼而有理,必获伸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五位极尊。故曰元。五中正。故讼吉。


[五爻象传]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中正上行,虽讼而吉大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以中正也”者,释“元吉”之义。所以讼得大吉者,以九五处中而得正位,中则不有过差,正则不有邪曲,中正为德,故“元吉”。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王弼曰: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则无所溺,公则无所偏。故“讼,元吉”。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中正之道,何施而不元吉?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九五听讼之主,未能使人无讼,何谓元吉?大人得尊位以中正,在上无所偏係,邪枉之道不行,故吉。元吉者,其始本吉,吉之至善者也。此皐陶、淑问、召伯听讼之爻。

《周易本义》(宋·朱熹)

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有中而不正者。有正而不中者。中且正。无不吉。


[六爻详解]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间,褫带者三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或锡之鞶带”者,上九以刚居上,是讼而得胜者也。若以谦让蒙锡,则可长保有。若因讼而得胜,虽或锡与鞶带,不可长久,终一朝之閒三被褫脱,故云“终朝三褫之”。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锡谓王之锡命。鞶带,大带。男子鞶革。初四已易位,三二之正,巽为腰带,故“鞶带”。虞翻曰:位终乾上。二变时,坤为终。离为日,乾为甲。日出甲上。故称“朝”。应在三,三变时,艮为手,故“终朝三拕之”。使变应已,则去其鞶带。体坎乘阳,故象曰“不足敬也”。 侯果曰:褫(拕),解也。乾为衣、为言,故以讼受服。 荀爽曰:二四争三,三本下体,取之有缘。或者,疑之辞也。以三锡二,于义疑矣。争竞争之世,分理未明,故或以锡二。终朝者,君道明。三者,阳成功也。君明道盛,则夺二与四,故曰“终朝三拕之”也。鞶带,宗庙之服。三应于上,上为宗庙。故曰“鞶带”也。 翟玄曰:上以六三锡下二阳,群刚交争,得不以让,故终一朝之间,各一夺之,为三拕。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九以阳居上,刚健之极,又处讼之终,极其讼者也。人之肆其刚强,穷极于讼,取祸丧身,固其理也。设或使之善讼能胜,穷极不已,至于受服命之赏,是亦与人仇争所获,其能安保之乎?故终一朝而三见褫夺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褫,敕纸反鞶带,命服之饰。褫,夺也。以刚居讼极,终讼而能胜之,故有锡命受服之象。然以讼得之,岂能安久,故又有终朝三褫之象。其占为终讼无理,而或取胜,然其所得,终必失之。圣人为戒之意深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说文鞶大带也。锡命也。上应三。三巽为带。乾大故曰鞶带。乃巽为陨落。故终朝三褫之。褫夺也。坤为夜。乾为朝。上居乾终。故曰终朝。与乾三终日同义。上应三。三体离。离卦数三。(此数失传。祇易林洞林邵子用之)故曰三褫。先儒不知巽为陨落。(象本左氏。后祇易林用之)褫之故。全在巽。故无得解者。岂知中孚初九云。有它不燕。以应四巽也。姤九四。包无鱼。鼎九四。鼎折足。大过九四。有它吝。皆以应初巽也。例甚明也。释文褫郑本作扦。惠氏栋据淮南人间训。盗扦其衣被。高诱注云。扦夺也。是仍与褫同。乃宋项安世周易玩辞。引郑注曰。三扦。三加之也。后杨慎臧琳朱芹等。颇祖述其说。谓三扦其绅。以为夸耀。故象曰不足敬。但论语之拖绅。因孔子病卧。君来视。故加绅于朝服。以为敬。今非病卧。曰束绅垂绅皆可。曰拖绅。似不合也。


[六爻象传]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刚居讼,终能讼而得其终也。专攻得其非,上或赏也。叁脱其服,象褫疾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释终朝三褫”之义。以其因讼得胜,受此锡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终朝之间,三被褫脱也。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言或有如此,故言“或”。则上云“或从王事无成”,及《坤》之六三“或从王事无成”之类是也。鞶带谓大带也。故杜元凯桓二年《传》“鞶厉旒缨”注云:“盘,大带也。”此讼一卦及爻辞并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服谓鞶带。终朝见褫(拕),乾象毁坏。故“不足敬”。《九家易》曰:初、二、三、四皆不正,以不正相讼,而得其服,故“不足敬”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穷极讼事,设使受服命之宠,亦且不足敬,而可贱恶,况又祸患随至乎?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三限乎上下之际,腰之象也。上九之三,或锡之乾,变为金,腰以金饰鞶带也。三离日之上为终朝,兑为毁折,伏艮为手、为受服,三复位,鞶带毁有褫之象也。故曰“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自五之三,历三爻,三褫也。敬者,人以其正足惮,故敬之。上九成讼而居上位,受服不以正,知其虽有是物亦不足取敬于人,内自愧耻,不安其服,是以终朝三褫之。争讼逆德,非人之本心,故不克讼则归而逋窜,以讼受服,则愧而三褫。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乾为敬。旋得旋失。故不足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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