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百家集解

易经百家集解:咸卦详解,泽山咸卦名、卦画、卦辞、爻辞、彖传、象传及咸卦象数理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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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卦辞详解]

咸:亨,利贞,取女吉。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咸亨”至“取女吉”。○正义曰:先儒以《易》之旧题,分自此以上三十卦为《上经》,已下三十四卦为《下经》,《序卦》至此又别起端首。先儒皆以《上经》明天道,《下经》明人事,然韩康伯注《序卦》破此义云:“夫《易》,六画成卦,三才必备,错综天人,以效变化,岂有天道、人事偏于上下哉!”案:《上经》之内,明饮食必有讼,讼必有众起,是兼于人事,不专天道。既不专天道,则《下经》不专人事,理则然矣。但孔子《序卦》不以咸系离。《系辞》云“二篇之策”,则是六十四卦旧分上下,乾、坤象天地,咸、恒明夫妇。乾坤乃造化之本,夫妇实人伦之原,因而拟之,何为不可?天地各卦,夫妇共卦者,周氏云:“尊天地之道,略于人事,犹如三才,天地为二,人止为一也。”此必不然。窃谓乾、坤明天地初辟,至屯乃刚柔始交。故以纯阳象天,纯阴象地,则咸以明人事。人物既生,共相感应。若二气不交,则不成于相感,自然天地各一,夫妇共卦。此不言可悉,岂宜妄为异端!“咸亨利贞取女吉”者,“咸”感也。此卦明人伦之始,夫妇之义,必须男女共相感应,方成夫妇。既相感应,乃得亨通。若以邪道相通,则凶害斯及,故利在贞正。既感通以正,即是婚媾之善,故云“咸亨利贞取女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咸,感也。坤三之上成女,乾上之三成男,乾坤气交以相与。止而说,男下女。故“通利贞,取女吉”。 郑玄曰:咸,感也。艮为山。兑为泽。山气下,泽气上,二气通而相应,以生万物,故曰“咸”也。其于人也。嘉会礼通,和顺于义,干事能正。三十之男,有此三德,以下二十之女,正而相亲说,取之则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咸,感也。不曰感者,咸有皆义,男女交相感也。物之相感,莫如男女,而少复甚焉。凡君臣上下,以至万物,皆有相感之道。物之相感,则有亨通之理。君臣能相感,则君臣之道通;上下能相感,则上下之志通;以至父子、夫妇、亲戚、朋友,皆情意相感,则和顺而亨通。事物皆然,故咸有亨之理也。利贞,相感之道利在于正也。不以正,则人于恶矣,如夫妇之以淫姣,君臣之以媚说,上下之以邪僻,皆相感之不以正也。取女吉,以卦才言也。卦有柔上刚下,二气感应,相与止而说,男下女之义。以此义取女,则得正而吉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取,七具反。咸,交感也。兑柔在上,艮刚在下,而交相感应,又艮止则感之专,兑说则应之至,又艮以少男下于兑之少女,男先于女,得男女之正,婚姻之时,故其卦为咸。其占亨而利贞,取女则吉。盖感有必通之理,然不以贞,则失其亨,而所为皆凶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咸感也。归藏曰钦。诗秦风忧心钦钦。传思望之。心中钦钦然。盖以少男仰求少女。有钦慕之情。是钦亦有感意。与咸义同。六爻皆有应。故曰亨利贞。少女在前。肖男在后。而艮为求。兑为悦。艮男求女。兑悦应之。得婚姻之正。故曰取女吉。


[彖辞详解]

彖曰:咸,感也。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止而悦,男下女,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二气之相感应也,中无间也,故得万物变化乎其内,天气下降而地气上,济阳下阴而阴从阳也。止于所説,其利之正也,故取女以之吉也。而感应之道取焉,圣人无为与天地准,寂然虚中通天下之情,因其情而通天下之故,而咸得其治则天下和平矣。夫相下而不私则感之而通也。观天地万物之情,而感一也。彖语其感大者,如此也。至于爻则形相趋也,利相逐也,岂及于感之至哉。天下忘于情而有累于质者,则于物不尽矣,故见利则躁,后时则絶,皆凶悔之道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是以亨也。 故“利贞”也。 “取女吉”也。 二气相与,乃“化生”也。 天地万物之情,见于所感也。凡感之为道,不能感非类者也,故引取女以明同类之义也。同类而不相感应,以其各亢所处也,故女虽应男之物,必下之而后取女乃吉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者,此因上下二体,释“咸亨”之义也。艮刚而兑柔,若刚自在上,柔自在下,则不相交感,无由得通。今兑柔在上而艮刚在下,是二气感应以相授与,所以为“咸亨”也。
[疏]正义曰:此因二卦之义释“利贞”也。艮止而兑,说也。能自静止则不随动欲,以上行说,则不为邪谄。不失其正,所以“利贞”也。
[疏]正义曰:此因二卦之象释“取女吉”之义。艮为少男而居于下,兑为少女而处于上,是男下于女也。婚姻之义,男先求女,亲迎之礼,御轮三周,皆男先下于女,然后女应于男,所以取女得吉者也。
[疏]“是以”至“化生”。○正义曰:“是以亨利贞取女吉”者,次第释讫,总举《繇》辞以结之。“天地感而万物化生”者,以下广明感之义也。天地二气,若不感应相与,则万物无由得应化而生。
[疏]“圣人”至“可见矣”。○正义曰:“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者,圣人设教,感动人心,使变恶从善,然后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者,结叹咸道之广,大则包天地,小则该万物。感物而动,谓之情也。天地万物皆以气类共相感应,故“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蜀才曰:此本否卦。案:六三升上,上九降三,是柔上而刚下,二气交感,以相与也。 王肃曰:山泽以气通,男女以礼感。男而下女,初婚之所以为礼也。通义正,取女之所以为吉也。 荀爽曰:乾下感坤,故万物化生于山泽。 陆绩曰:天地因山泽孔窍,以通其气,化生万物也。 虞翻曰:乾为圣人;初四易位成既济;坎为心、为平,故“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此保合太和,品物流形也。 虞翻曰:谓四之初,以离日见天,坎月见地,悬象著明,万物见离,故“天地万物之情可见”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咸之义感也。在卦,则柔爻上而刚爻下,柔上变刚而成兑,刚下变柔而成艮,阴阳相交,为男女交感之义。又兑女在上,艮男居下,亦柔上刚下也。阴阳二气,相感相应而和合,是相与也。止而说,止于说,为坚悫之意。艮止于下,笃诚相下也;兑说于上,和说相应也。以男下女,和之至也。相感之道如此,是以能亨通而得正,取女如是则吉也。卦才如此,大率感道利于正也。既言男女相感之义,复推极感道,以尽天地之理、圣人之用。天地二气交感而化生万物,圣人至诚以感亿兆之心而天下和平。天下之心所以和平,由圣人感之也。观天地交感化生万物之理,与圣人感人心致和平之道,则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感通之理,知道者默而观之可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咸,感也,不曰感者,交相感也。咸自否变,乾,天也,坤,地也,六三之柔上,上九之刚下,天地之气感应,而上下相与则亨矣。故辞曰「咸亨」,彖曰「咸,感也,柔上而刚下,感应以相与」,此以三上交感,六爻相应,言咸所以亨也。关子明谓:咸者,天地之交是也。刚下柔而为艮之九三,正也;柔上刚而为兑之上六,亦正也。艮,止也,兑,说也,上下相感以正,则止而说矣。相感之道利于正,不正则沦胥以败,男女相说,朋友非义,君臣不以道合,非正而说也。故辞曰利正,彖曰止而说,此以上六九三合艮兑二体言感之道当以正也。艮少男,感而来兑,少女应而往,匪媒不得,待礼而行其感,以正止而说者也。取女如是,君子之道,造端于夫妇矣,吉孰大焉?故辞曰取女吉,彖曰男下女,此以二体申言感之道也。夫二气相感,人道相说,不过于正而巳。故总言曰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男下女者,相感之一也。无所不感者,其唯天地乎?二气交感,雨泽时行,动者植者,自化自生。兑为泽,巽者万物洁齐之时,有化生之象。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者,无所不感,亦若天地也。否上九,圣人也,六三,中位,人心也。上九之三,圣人下感乎人心也。三之上,人心感乎圣人也。乾变兑,则刚者说,天为泽,则高者平。不曰以心感人者,感人以无心也。张载曰:有意于中,滞于方隅,而隘其无心之谓乎?且天地至大,感则相与,万物至众,感则化生。天地一气,万物同体,未有感而不动者也。故曰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此以上三两爻合互体,推之以尽咸感之道也。在卦气为四月,太玄准之以迎。

《周易本义》(宋·朱熹)

释卦名义。说,音悦。“男下”之下,遐嫁反。以卦体、德卦象释卦辞。或以卦变言柔上刚下之义,曰:《咸》自《旅》来,柔上居六,刚下居五也。亦通。极言感通之理。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否三上交。故曰柔上而刚下。山泽通气。故曰二气感应以相与。艮止兑悦。故曰止而悦。兑上艮下。故曰男下女。天地感即阴阳和合。和合则万物生。圣人感人则仁义兼施。仁义侠(左水)则天下和平。盖天地万物之事。莫不由感而通。由感而成。而其所以能感之故则情也。故曰其情可见。


[大象详解]

象曰:山上有泽,咸;君子以虚受人。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泽,説来也。山,止受也。君子感人之来,虚中以止之,受其情也。情之得,治之生也。失其情,得治者未之有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物乃感应。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象》曰”至“虚受人”。○正义曰:“山上有泽,咸”,泽性下流,能润于下;山体上承,能受其润。以山感泽,所以为“咸”。“君子以虚受人”者,君子法此咸卦,下山上泽,故能空虚其怀,不自有实,受纳于物,无所弃遗,以此感人,莫不皆应。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崔觐曰:山高而降,泽下而升。山泽通气,咸之象也。 虞翻曰:君子谓否乾。乾为人,坤为虚,谓坤虚三受上,故“以虚受人”。艮山在地下为谦,在泽下为虚。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泽性润下,土性受润,泽在山上而其渐润通彻,是二物之气相感通也。君子观山泽通气之象,而虚其中以受于人。夫人中虚则能受,实则不能入矣。虚中者,无我也。中无私主,则无感不通。以量而容之,择合而受之,非圣人有感必通之道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山上有泽,以虚而通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艮为君子。艮男下兑女。卑以自牧。故曰以虚受人。虞翻曰:否坤为虚。乾为人。今坤虚。三受上。故以虚受人。


[初爻详解]

初六:咸其拇。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咸之初,为感之始,所感在末,故有志而已。如其本实,未至伤静。 四属外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初六咸其拇”。○正义曰:“咸其拇”者,拇是足大指也,体之最末。初应在四,俱处卦始,为感浅末,取譬一身,在于足指而已,故曰“咸其拇”也。○注“处咸”至“伤静”。○正义曰:六二《咸》道转进,所感在腓。腓体动躁,则成往而行。今初六所感浅末,则譬如拇指,指虽小动,未移其足,以喻人心初感,始有其志。志虽小动,未甚躁求。凡吉凶悔吝,生乎动者也。以其本实未伤于静,故无吉凶悔吝之辞。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母,足大指也。艮为指。坤为母,故“咸其母”。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初六在下卦之下,与四相感。以微处初,其感未深,岂能动于人?故如人拇之动,未足以进也。拇,足大指。人之相感,有浅深轻重之异,识其时势,则所处不失其宜矣。

《周易本义》(宋·朱熹)

拇,茂后反。拇,足大指也。《咸》以人身取象,感于最下,咸拇之象也。感之尚浅,欲进未能,故不言吉凶。此卦虽主于感,然六爻皆宜静而不宜动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拇。释文马郑薛云。足大指也。初在下震交。故曰成其拇。咸及拇。则欲行矣。


[初爻象传]

象曰:咸其拇,志在外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拇,体于下者。将行之物也。有应于外始有志于感而未行也。未涉于吉凶之乡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志在外”者,外谓四也。与四相应,所感在外,处于感初,有志而已,故云“志在外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失位远应,之四得正,故“志在外”。谓四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初志之动,感于四也,故曰在外。志虽动而感未深,如拇之动,未足以进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泽在下而达之,山上以兴云雨,利万物者,山体内虚,泽气上通,交感也。君子以是屈已虚其中,以受人之益。故能受尽言,能用大才,能任人事。

《汉上易传》(宋·朱震)

艮为指,在下体之下而动,为拇。拇,足大指也。初感而动,不能自止,观其拇之动,则知志在外矣。虞翻曰:志在外,谓四也。咸之初所感未深,而志已先动,动则四不应。易传曰:感有浅深轻重之异,识其时势,则所处不失其宜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外谓四。初应在四。初四相上下。则各当其位。足者人所恃以行。今感在拇。故欲之外也。巽伏故亦为志。见易林。亦失传象也。


[二爻详解]

六二:咸其腓,凶,居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咸道转进,离拇升腓,腓体动躁者也。感物以躁,凶之道也。由躁故凶,居则吉矣。处不乘刚,故可以居而获吉。 阴而为居,顺之道也。不躁而居,顺不害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六二”至“居吉”。○正义曰:腓,足之腓肠也。六二应在九五,咸道转进,离拇升腓,腓体动躁,躁以相感,凶之道也。由躁故凶,静居则吉,故曰“咸其腓凶居吉”。以不乘刚,故可以居而获吉。○注“腓体动躁”。○正义曰:王廙云:动于腓肠,斯则行矣。故言“腓体动躁”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崔觐曰:腓,脚膊。次于母,上二之象也。得位居中,于五有应,若感应相与,失艮止之礼,故“凶”。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二以阴居下,与五为应,故设咸腓之戒。腓,足肚,行则先动,足乃举之,非如腓之自动也。二若不守道,待上之求,而如腓自动,则躁妄自失,所以凶也。安其居而不动,以待上之求,则得进退之道而吉也。二,中正之人,以其在咸而应五,故为此戒。复云居吉,若安其分,不自动,则吉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腓,房非反。腓,足肚也。欲行则先自动,躁妄而不能固守者也。二当其处,又以阴柔不能固守,故取其象。然有中正之德,能居其所,故其占动凶而静吉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胫腓所恃以行。感及于腓。则欲前进。乃进而凶者何也。按二当位。承阳有应。与革二至上同。革六二征吉。此应与之同。然而凶者。以革义取革新。故利于征。若咸则义取阴阳相感。感在五为正应。乃三四亦阳。二独与五。则为三四所忌。故动凶居吉。此与同人六二同。二同于五。原为正应。然而吝者。以三四亦阳。二不与同而独同五。则招忌也。其故皆在三四。近比三则失五之正应。远应五则有近不承阳之嫌。遁六二蛰以牛革。亦戒其动。以遁二与同人咸体同也。腓。说文胫端(左月)也。喘(左月)。说文腓肠也。段玉裁云。腓肠谓胫骨后之肉。肿之言肥。似中有肠者。故曰腓肠。按段释腓肠。至为明晰。即今俗所谓腿肚也。庄子天下篇。禹腓无跋(左月)。注跋(左月)细毛也。腓因劳受摩揩。故跋(左月)不生。然则腓为胫肚明矣。人之行恃胫。感及于胫。必前进矣、进则有咎。故曰凶。居则不动而承阳。故曰居吉。此爻凶义。鲜有详其故者。崔憬谓二应五。失艮止义。惠栋谓二比三。失五正应。义皆未备。


[二爻象传]

象曰:虽凶居吉,顺不害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下体之中,当于腓之为物,足往。斯往矣,独而往之,即妄动也,何益于行乎。妄动则不见其情也,不得于事冝,其凶哉。居以守位,顺以待令,吉矣。得其中者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虽”者,与夺之辞。若既凶矣,何由得居而获吉?良由阴性本静。今能不躁而居,顺其本性,则不有灾害,免凶而获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居而承比于三,顺止而随于当礼,故“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二居中得正,所应又中正,其才本善,以其在咸之时,质柔而上应,故戒以先动求君则凶,居以自守则吉。象复明之云:非戒之不得相感,唯顺理则不害,谓守道不先动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腓,膊肠也,巽为股,二在下体之中,腓也。腓行则先动,躁之象。二感五不能守道自止,动而遽趋之,躁动,凶之道也。若居位不动,顺理以待上之求,不害也。二动失位为疾,有害之意。坤,顺也,易传曰:质柔上应,故戒以先动求君则凶。居贞自守则吉。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二承阳有应。当位。本无凶理。象辞恐人生疑。故释其故。言爻辞虽云动凶居吉。然阴顺阳为天职。六二但上承诸阳。亦无害也。传意似重近取。不必远应也。翼经之大。莫过于是。


[三爻详解]

九三:咸其股,执其随,往吝。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股之为物,随足者也。进不能制动,退不能静处,所感在股,“志在随人”者也。“志在随人”,所执亦以贱矣。用斯以往,吝其宜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崔觐曰:股髀而次于腓,上三之象也。刚而得位,虽欲感上,以居艮极,止而不前,二随于已,志在所随,故“执其随”。下比二也,而遂感上,则失其正义,故“往吝”穷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九三以阳居刚,有刚阳之才,而为主于内,居下之上,是宜自得于正道,以感于物,而乃应于上六。阳好上而说,阴上居感说之极,故三感而从之。股者,在身之下,足之上,不能自由,随身而动者也,故以为象,言九三不能自主,随物而动,如股然,其所执守者随于物也。刚阳之才,感于所说而随之,如此而往,可羞吝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股,随足而动,不能自专者也。执者,主当持守之意。下二爻皆欲动者,三亦不能自守而随之,往则吝矣。故其象占如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巽为股。股在腓上。故咸及于股。阳遇阳则窒。上虽有应。不能往也。往则为四五所忌而吝生矣。若初二则随三者也。三下履重阴。止于是可矣。执者止也。止于三下比于阴。不必前进。否则吝穷也。


[三爻象传]

象曰:咸其股,亦不处也。志在随人,所执下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志在随人,所执下也。居下体之上,随上体而往止,亦非自处之物也。感止于下,以下事而求感也,岂由已乎。执贱随感可惜者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咸其股亦不处也”者,非但进不能制动,退亦不能静处也。“所执下”者,既“志在随人”,是其志意所执下贱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巽为股,谓二也。巽为随,艮为手,故称“执”。三应于上,初四已变历险,故“往吝”。巽为处女也,男已下女,以艮阳入兑阴,故“不处也”。凡士与女未用,皆称“处”矣。志在于二,故“所执下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云亦者,盖象辞本不与易相比,自作一处,故诸爻之象辞,意有相续者。此言亦者,承上爻辞也。上云:“咸其拇,志在外也,虽凶居吉,顺不害也。”咸其股,亦不处也。前二阴爻皆有感而动,三虽阳爻亦然,故云“亦不处也”。不处谓动也。有刚阳之质,而不能自主,志反在于随人,是所操执者卑下之甚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巽为股,股,[月比土]也。感上而动,三阳才刚,为内卦之主,当位宜处,说于上六而动,亦若二阴爻然,故曰咸其股,亦不处也。下比于二,二,腓也,股动则腓动,三在上,反随二不能自止,所执在下,执其随者也,非为上之道。艮为手,有执意,随人谓二也。虞翻谓志在二是巳。故曰志在随人,所执下也。随二则感上而往亦吝,虽不处也,岂能往哉?是以进退皆失其宜。

《周易本义》(宋·朱熹)

言亦者,因前二爻皆欲动而云也。二爻阴躁,其动也宜。九三阳刚,居止之极,宜静而动,可吝之甚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股所以行。故曰不处。巽为志。乾为人。言初二志在随三。故三之所执。宜于下也。


[四爻详解]

九四:贞吉,悔亡。憧憧往来,朋从尔思。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上卦之初,应下卦之始,居体之中,在股之上,二体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凡物始感而不以之于正,则至于害,故必贞然后乃吉,吉然后乃得亡其悔也。始在于感,未尽感极,不能至于无思以得其党,故有“憧憧往来”,然后“朋从其思”也。 未感于害,故可正之,得“悔亡”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贞吉悔亡”者,九四居“上卦之初,应下卦之始,居体之中,在股之上,二体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凡物始感而不以之于正”,则害之将及矣。“故必贞然后乃吉,吉然后乃得亡其悔也”。故曰“贞吉悔亡”也。“憧憧往来,朋从尔思”者,“始在于感,未尽感极”,惟欲思运动以求相应,未能忘怀息照,任夫自然,故有“憧憧往来”,然后朋从尔之所思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失位悔也。应初动得正,故“贞吉”而“悔亡”矣。憧憧,怀思虑也。之内为来,之外为往。欲感上,隔五;感初,隔三,故“憧憧往来”矣。兑为朋,少女也。艮初变之四,坎心为思,故曰“朋从尔思”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感者,人之动也,故皆就人身取象。拇取在下而动之微,腓取先动,股取其随。九四无所取,直言感之道,不言咸其心,感乃心也。四在中而居上,当心之位,故为感之主,而言感之道:贞正则吉而悔亡,感不以正,则有悔也。又四说体,居阴而应初,故戒于贞感之道,无所不通,有所私系,则害于感通,乃有悔也。圣人感天下之心,如寒暑雨肠,无不通,无不应者,亦贞而已矣。贞者,虚中无我之谓也。憧憧往来,朋从尔思:夫贞一则所感无不通,若往来憧憧然,用其私心以感物,则思之所及者有能感而动,所不及者不能感也,是其朋类则从其思也,以有系之私心,既主于一隅一事,岂能廓然无所不通乎?系辞曰:“天下何思何虑?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天下何思何虑?”夫子因咸极论感通之道。夫以思虑之私心感物,所感狭矣。天下之理一也,途虽殊而其归则同,虑虽百而其致则一。虽物有万殊,事有万变,统之以一,则无能违也。故贞其意,则穷天下无不感通焉,故曰:“天下何思何虑?”用其思虑之私心,岂能无所不感也?“日往则月来,月往则日来,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寒往则暑来,暑往则寒来,寒暑相推而岁成焉。往者屈也,来者信也,屈信相感而利生焉。”此以往来屈信明感应之理。屈则有信,信则有屈,所谓感应也。故日月相推而明生,寒暑相推而岁成,功用由是而成,故曰屈信相感而利生焉。感,动也,有感必有应。凡有动皆为感,感则必有应,所应复为感,感复有应,所以不已也。“尺蠖之屈,以求信也。龙蛇之蛰,以存身也。精义入神,以致用也。利用安身,以崇德也。过此以往,未之或知也。”前云屈信之理矣,复取物以明之。尺蠖之行,先屈而后信,盖不屈则无信,信而后有屈,观尺蠖则知感应之理矣。龙蛇之藏,所以存息其身,而后能奋迅也,不蛰则不能奋矣。动息相感,乃屈信也。君子潜心精微之义,入于神妙,所以致其用也。潜心精微,积也;致用,施也。积与施乃屈信也。“利用安身,以崇德也”,承上文致用而言:利其施用,安处其身,所以崇大其德业也。所为合理,则事正而身安,圣人能事尽于此矣,故云:“过此以往,未之或知也。”“穷神知化,德之盛也。”既云“过此以往,未之或知”,更以此语终之,云穷极至神之妙,知化育之道,德之至盛也,无加于此矣。

《周易本义》(宋·朱熹)

憧,昌容反,又音同。九四,居股之上,脢之下,又当三阳之中,心之象,咸之主也。心之感物,当正而固,乃得其理。今九四乃以阳居阴,为失其正而不能固,故因占设戒,以为能正而固,则吉而悔亡。若憧憧往来,不能正固而累于私感,则但其朋类从之,不复能及远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四不当位。承乘皆阳。故必贞定无为。方免悔吝。朋谓初。尔谓四。憧撞思不定也。盖四来应初则三害之。初往应四。则二害之。故初四不宜动。宜静。然阻愈多则感愈切。朋从尔思者。言初不得应阳。而慕思四也。


[四爻象传]

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憧憧往来,未光大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升于上体而兼于下,始以两体相逐追也。凡物以形利相感者,未极于志也。神遇者,岂假役哉。无虑澹然而居于形之上,不言而信,不行而至天下,感之况于明乎。而以形质相感,未感则害至,故贞吉。而获悔亡,憧憧相追,朋乃从思。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未感害”者,心神始感,未至于害,故不可不正,正而故得“悔亡”也。[疏]正义曰:“未光大”者,非感之极,不能无思无欲,故未光大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坤为害也。今未感坤,初体遯弑父,故曰“未感害”也。 虞翻曰:未动之离,故未光大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贞则吉而悔亡,未为私感所害也;系私应则害于感矣。憧憧往来,以私心相感,感之道狭矣,故云未光大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九四感不以正则不诚,不诚则害于感,有悔也。动则贞而吉,其悔亡,虽勉而至未为感害也。何以知勉动而贞也。故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四兑感于初,方来而说,初艮从于四,欲往而止,是以九四憧憧,劳思虑于往来之际,而不能定也。四阴,初六亦阴,故曰朋。四居中,在三之上,心思之所在。夫思之所至则从,思之所不至则不从,朋从尔思所感亦狭矣,能无悔乎?四动而正,初九不应,去其偏係之私心则诚,诚则虚而无所不感。动成坎离,光大之象,故曰憧憧往来,未光大也。易传曰:圣人感天下之心,如寒暑雨暘,然无不通、无不应者,亦贞而已。贞者,虚中无我之谓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感害,言不正而感,则有害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下系云。凡易之情。近而不相得则凶。或害之。三近四。二近初。然三亦阳。为四敌。二亦阴。为初敌。故二三为初四害。知其害而不动。害斯免矣。故曰未感害也。初四相上下成离。离为光大。今不能相上下。故曰未光大。


[五爻详解]

九五:咸其脢,无悔。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脢”者,心之上,口之下,进不能大感,退亦不为无志,其志浅末,故“无悔”而已。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九五”至“无悔”。○正义曰:“咸其脢无悔”者,“脢”者心之上,口之下也。四已居体之中,为心神所感,五进在于四上,故所感在脢,脢已过心,故“进不能大感”,由在心上,“退亦不能无志”,志在浅末,故“无悔”而已,故曰:“咸其脢无悔”也。○注“脢者心之上口之下”。○正义曰:“脢者心之上口之下”者,子夏《易传》曰:“在脊曰脢。”马融云:“脢,背也。”郑玄云:“脢,脊肉也”。王肃云:“脢在背而夹脊。”《说文》云:“脢,背肉也。”虽诸说不同,大体皆在心上。辅嗣以四为心神,上为辅颊,五在上四之间,故直云“心之上口之下”也。明其浅于心神,厚于言语。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脢,夹脊肉也。谓四已变,坎为脊,故“咸其脢”。得正,故“无悔”。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九居尊位,当以至诚感天下,而应二比上。若系二而说上,则偏私浅狭,非人君之道,岂能感天下乎?晦,背肉也,与心相背而所不见也。言能背其私心,感非其所见而说者,则得人君感天下之正,而无悔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脢,武杯反,又音每。脢,背肉,在心上而相背,不能感物而无私系。九五,适当其处,故取其象,而戒占者以能如是,则虽不能感物,而亦可以无悔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每(左月)。说文背脊肉也。郑虞同。伏艮。艮为背。故曰咸每(左月)当位得中。故无悔。感居人身之上。故象曰志末。末谓上六。言九五感上。近而无阻。故无悔也。案五正应在二。而舍二感上者。以三四害之也。


[五爻象传]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至脢,心嵴之肉,近于心也。感近于情而非志也,故无悔而己。可以言者,物之质也,况其脢乎。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志末也”者,末犹浅也,感以心为深,过心则谓之浅末矣。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案:末,犹上也。四感于初,三随其二,五比于上,故“咸其脢”。志末者,谓五志感于上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戒使背其心而咸脢者,为其存心浅末,系二而说上,感于私欲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九五有伏艮,下感六二,艮为背脢,郑康成曰:背,脊肉也。虞翻、陆震、刘牧同易传曰:与心相背而不见者也,故曰咸其脢。九五得尊位,背其私心,以中正相感,感非其所见而说者则得。人君感天下之正而无悔,故曰咸其脢,无悔。然于感之义犹有未尽者,九五比于上六也。卦以初为本,上为未,有所志则私矣,虽志于末,未为无所係也。尽感之羲者,其唯去其所志,虚中无我,万物自归乎。故圣人立象尽意,又繫之辞以明之也。张载曰:六爻皆以有应不尽卦义。

《周易本义》(宋·朱熹)

志末,谓不能感物。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大过云。本末弱。以上为末也。兹曰志末。谓五为三四所阻。不能应二。故舍远取近。感在上也。


[六爻详解]

上六:咸其辅颊舌。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咸道转末,故在口舌言语而已。 “辅、颊、舌”者,所以为语之具也。“咸其辅颊舌”,则“滕口说”也。“憧憧往来”,犹未光大,况在滕口,薄可知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咸其辅颊舌”者,马融云:“辅,上颔也。”“辅、颊、舌”者,言语之具。咸道转末,在于口舌言语而已,故云“咸其辅颊舌”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耳目之间称辅颊。四变之目,坎为耳,兑为口舌。故曰“咸其辅颊舌”。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上阴柔而说体,为说之主,又居感之极,是其欲感物之极也,故不能以至诚感物,而发见于口舌之间,小人女子之常态也。岂能动于人乎?不直云口,而云辅颊舌,亦犹今人谓口过曰唇吻,曰颊舌也,辅颊舌皆所用以言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颊,古协反。辅颊舌,皆所以言者,而在身之上。上六,以阴居说之终,处咸之极,感人以言而无其实。又兑为口舌,故其象如此,凶咎可知。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虞翻曰:耳目之间日辅颊。按说文。辅。人颊车也。颊。面旁也。左传辅车相依注。辅输颊。车牙车。正义云。易以辅颊舌三进并言。则三物也。故郑注颐卦云。颐者口车辅也。震动于下。又止于上。口车动而上。因输嚼物以养人。按郑所谓口车即牙车。牙车在口下。故曰动而上。辅在口上。故曰因辅嚼物以养人。是辅与牙车对。在口中,颊在面旁。居口上。与颐连。不过颊在上。颐在下。颊以骨言。颐以肉言耳。是输与颊确为二物。又皆为口之属。故与舌并言。兑为口为言。辅颊舌皆兑象。所用以言者。感及于是。则言说多矣。故象日滕口说。来矣鲜云。舌动则辅应而颊随之。三者相须用事。皆所以言者。皆兑象。


[六爻象传]

象曰:咸其辅颊舌,滕口说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感至极,未有至于言説而已,于情逺矣,何足咸哉。浮之甚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滕口说也”者,旧说字作“滕”,徒登反。滕,竞与也。所竞者口,无复心实,故云“滕口说”也。郑玄又作“媵”。媵,送也。《咸》道极薄,徒送口舌言语相感而已,不复有志于其閒。王《注》义得两通,未知谁同其旨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媵,送也。不得之三,山泽通气,故“媵口说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唯至诚为能感人,乃以柔说腾扬于口舌,言说岂能感于人乎?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乾为首,兑外为口,内为舌,艮止也,兑说也,上六兑感艮,口动而上止者,辅也,辅上颔也,九三乾艮,感兑在首,而悦见于外,面颊也。兑口动而内见者,舌也。上三相感,不离于辅颊舌三者而巳。不能以至诚感物,徒发见于言语之间,至于舌弊而不已者也。滕,王昭素作腾,腾,传也。上三相应,腾口之象,兑为说,故曰滕口,说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滕、腾通用。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释文。滕达也。九家作乘。虞作滕。郑云送也。按郑虞说非也。朱子云。滕与腾通。即达也。李鼎祚本正作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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