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乾下坎:讼卦、天水讼卦详解:原文及白话翻译
上乾下坎:讼卦、天水讼卦详解:原文及白话翻译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九五,讼,元吉。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卦名】
今本:讼 帛书:讼 归藏:讼 秦简:讼 上博简:讼 清华简:讼 帛书《易之义》:容 海昏:讼
《说文》:“讼,争也。从言公声,曰:謌讼。”“,古文讼。”段注:“公言之也。”“讼颂古今字,古作讼,后人假颂皃字爲之。”
依《说文》,讼本意为“争”,争取、争讼、争辩之义,但也有謌讼的意思,后来则以“歌颂”来假借“謌讼”。《周易》中则应当作争讼的讼。另有古文写作,今文解译为䛦。
讼卦是少数卦名上最没争议的一卦,包括各种出土资料及归藏易,卦名都一致叫“讼”。唯独帛书逸传中的《易之义》作“容”,与䛦同样从谷,应是“讼”的同声假借。
讼字从公从言,段注并以“公言”来解释,也就是公断之言,诉讼的讼。通常人与人之间有争执,才需要取得公断,也就是诉讼。
《尔雅》:“訩,讼也。”讼通訩,訩从凶从言,争讼时往往是口出恶言,因此通訩。《杂卦》说:“讼,不亲也。”凡争讼,人与人恶言相向的同时也造成疏离而不亲。
自古“言”之象就相当混乱。传统以来象数易支持者多以《说卦传》“兑为口”、“为口舌”而进一步以兑为言。虞翻则是以震为言。依《释文》,《九家易》在《说卦传》中以乾为言,明来知德从之。
求诸《周易》全文,有“言”之卦包括需九二“小有言”、讼初六“小有言”、师六五“利执言”、明夷初九“主人有言”、夬九四“闻言不信”、困“有言不信”、革九三“革言三就”、震卦辞及初九“笑言哑哑”,震上六“婚媾有言”,艮六五“言有序”、渐初六“有言”。
以兑为口的原因,可能来自震卦一卦中就有三次出现言,且震为鸣,与言的确有关。以乾为言者,有好几卦都出现了乾象,若以乾为言,坎为谷,则古讼字“䛦”与卦象是完全一致的。但除了这些取象,还有可能是坎为言。以上诸卦爻,多数都可直接或间接找到坎象(含上下体及互体),因此也可能是以坎为言。
精确来说,兑之象为口为“说”,“说”与“言”并不一样,说是说服、和颜悦色的说。《说卦》“兑为巫、为口舌”也显示出兑之为“说”是一种像是巫者一样天花乱坠、舌灿莲花的“说”。相较之下,“言”则是口出恶言的言,因坎本为血为加忧,言语上的流血加忧即言。又坎为耳,听得到的加忧即是言。
讼卦从言从公,言字即由坎之卦象而来,并以乾君为“公”断之大人,因此“讼”卦也是卦名取自卦象之例。类似的例子如蹇卦,上博简作“讦”,通“謇”,“言”字旁亦取自坎象。原卦名蹇,亦是言语难行之义,完全与卦象相符。
讼亦有公正之义。上乾为公,下坎为正,因此有公正之象。坎为律、为法为正。《尔雅释言》:“坎,律,铨也。”《彖传》蒙卦说“蒙以养正”,艮上为养,下坎为正。师卦“能以众正,可以王矣”,上坤为众,下坎为正。
要注意的是,讼之官司,是属于财产上的争议,而不是罪刑之判定。《序卦》说:“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郑玄:“讼,犹争也,言饮食之会恒多争也。”“辩财曰讼。”“辩财”即争财的意思。《周礼》郑注:“争罪曰狱,争财曰讼。”“以两造禁民讼”郑注:“讼,谓以财货相告者。”意思为双方有财产方面的疑义时,应当请两方同上公堂,此即“两造”,以防止人民之间的诉讼。因此“讼”类似于现今的民事诉讼,专门决断人民之间的财产争议,得讼卦并不会有牢狱之灾,但要注意的是利益上的衝突与纠纷,以及因此而造成的人际关係不和。
《周易》谈刑事(狱),决断人之有罪无罪者是在噬嗑卦:“噬嗑,亨,利用狱。”再如初九说“屦校灭趾”及上九“何校灭耳”。若扩大至《大象》,谈到“狱”的除了噬嗑还有丰、旅、贲、中孚。
《易之义》说“容(讼)者得之疑也”,得讼卦要注意,所得到的会是有疑义、有争议的。
【卦义】
诉讼、争辩、争吵。先吉后凶。凡事退让为上策,退一步海阔天空。
《序卦》:“需者饮食之道也。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卦序上讼与需卦是上下相反的一对卦,是继屯、蒙两卦而来。屯蒙为文明初始的启蒙阶段,到需卦为养民的饮食之道,演变至讼卦则是因资源分配不均而有了纠纷与争执。
讼卦内水险而外刚健,象徵一个人的内心凶险而又刚强求胜;对于自己的危险想法坚持到底,一意孤行。因此而与人兴讼、争吵。
《象传》:“天与水违行,讼。”乾天阳气上行,下卦坎水下注,为天水违行之象。不过荀爽这么注:“天自西转,水自东流,上下违行,成讼之象也。”荀爽的注解也多为后世易学家所接受,“讼”之卦象来自于天与水的行走方向不一致。乾天由东向西转,坎水从西向东流。
《彖传》:“终凶,讼不可成也。”孔子:“必也使无讼乎!”诉讼走到底,那么就是凶。反之,放下坚持、退一步海阔天空,是得讼卦的最佳对策。王弼注曰:“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讼卦吉道在于防患于未然,让争讼自始就不起;一旦诉讼发起,就算胜诉,还是凶。这有如战争,只要战事起,就算战胜,一样不是美事。
讼卦是祸中有福,福中有祸,福祸相倚的一卦。往往先吉者后来变为凶,反之则先凶则后吉。这是因为诉讼若是开始有利,反而因此与人结怨,更增强其危险的想法,并积下恶因,所以胜利的喜悦不会太久。反之,若开始就失利,反而因此让人早日看开而放弃心中坚持,不再与人做无谓的争吵,因而最后得吉。
讼卦典故可能出自文王断虞芮之讼,《史记.周本纪》:“诗人道西伯,盖受命之年称王而断虞芮之讼。”又曰:
西伯阴行善,诸侯皆来决平。于是虞芮之人有狱不能决,乃如周。入界,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虞芮之人未见西伯,皆惭,相谓曰:“吾所争,周人所耻,何往为,祇取辱耳。”遂还,俱让而去。诸侯闻之,曰“西伯盖受命之君”。
虞芮两国因边境争田之事而找上文王来做公断,一进入周地,见到周人相互礼让,无有相争,一片和谐,于是感到惭愧而回,将彼此所争的田地让出做为闲田,也就是两国相隔的边界之田。
此事《说苑.君道》亦有记载:
虞人与芮人质其成于文王,入文王之境,则见其人民之让为士大夫,入其国则见其士大夫让为公卿,二国者相谓曰:“其人民让为士大夫,其士大夫让为公卿,然则此其君亦让以天下而不居矣。”二国者,未见文王之身,而让其所争以为闲田而反。孔子曰:“大哉文王之道乎!其不可加矣!不动而变,无为而成,敬慎恭己而虞芮自平。”故书曰:“惟文王之敬忌。”此之谓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序卦》: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
《杂卦》:讼,不亲也。
帛书《易之义》:嬬者得之畏也,容者得之疑也。
【白话】
诉讼,有诚信,鬱闷而恐惧,中庸则吉,让诉讼走到底则凶。利于拜见大人,不利于涉险过大川。
讼卦坎水在内为忧心之象,故曰窒惕。乾阳往居在外,坎险在内,故不利涉大川,不宜冒险行事。
【字义】
有孚窒惕中吉:有多种不同的读法。《释文》:“窒,张栗反,徐得悉反,又得失反,马作咥。惕,王注或在惕字上,或在下,皆通,在中吉下者非。中如字,马丁仲反。有孚窒为一句,惕中吉为一句。”郑玄注:“有孚咥,咥,觉悔貌。”依《释文》及郑玄注,当读作“有孚窒,惕中吉”。宋明儒皆从之。依王弼,此段读为“有孚窒惕,中吉”:“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毓鋆批读《来注》读做“有孚、窒、惕、中、吉”,以有孚、窒、惕、中四项德行为“吉”之条件。
有孚:孚为诚信,信实。
窒惕:戒慎恐惧的样子。窒,塞,堵塞,形容内心苦思而鬱闷的样子。惕,《说文》:“敬也。”“敬”即今之“警”,警惕、警戒之义。但历代皆注解为“惧”,恐惧的惧。例如虞翻:“窒,塞止也。惕,惧二也。”孔疏:“窒,塞也。惕,惧也。”窒惕,内心塞止忧鬱而恐惧,形容戒慎恐惧的样子。“窒”郑康成作“咥”,曰:“有孚咥,咥,觉悔貌。”依郑注,此段爻辞应读为“有孚咥,惕中吉”。意思为,诚心反省悔悟,心怀警惕,那么为吉。马融:“咥读为踬,犹止也。”
中吉,终凶:中吉言兴讼不宜,具备诚信,知道深思与戒慎恐惧,能秉持中庸之道,才得为吉。终凶,终指终究兴讼,坚持让官司走到底,如此则凶。“中吉,终凶”或可解释为时间、过程上的“中”与“终”,也就是所问之事发展到中间时为吉,但到最后(终)将转为为凶。《象传》:“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此以德行来解释中与终,“刚来而得中”意指九二,“利见大人,尚中正也”大人意指九五。
不利涉大川:坎为水,为大川,喻危险。不利涉大川喻不宜行险。此呼应前面说的“中吉”,“终凶”。程颐:“讼非和平之事,当择安地而处,不可陷于危险,故不利涉大川也。”
君子以作事谋始:从一开始就避免诉讼之发生,防讼应该从最源头开始。王弼:“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于人。”王弼认为契约之不明才是诉讼发生的主因,因此应该在一开始就把制度、契约等形式的事做好,有德之君会从司契上下手,而不是责怪于人。
【筮例】
《穆天子传》:“天子筮猎苹泽。其卦遇讼 。逢公占之,曰:讼之繇,薮泽苍苍,其中□宜其正公,戎事则从,祭祀则憙,畋猎则获。□饮逢公酒,赐之骏马十六,絺紵三十箧。逢公再拜稽首。”郭璞注:“水性平而天无私,兵不曲挠则戎事集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白话】
不让事情长久持续,虽然有些轻微的言语中伤,最终为吉。
初六为讼卦的开始,也是争讼的最早阶段。能够在一开始就知道争讼并不是什么好事,所以不会因为坚持而让争讼持久下去。因为不坚持,所以最后为吉。
【字义】
不永所事:不让争讼持续。永为长久。事,指争讼之事。《象传》:“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不让诉讼之事维持下去,因为诉讼不可以长久。
小有言:会有轻微的言语中伤。需九二亦曰“小有言,终吉”。程颐注曰:“小有言语之伤,而无大害。”言在《周易》中多属负面的意思,指言语上的中伤。《説文》:“直言曰言,论难曰语,从口䇂声,凡言之属皆从言。”许慎以“直言”与“论难”对举来分辨“言”、“语”,以理论、议论方式责难人就是“语”,若是直接说出来,就是“言”,因此“言”为直言之“难”。高亨认为言是()之误,因两字古文形近,《说文》:“,语相诃歫也,从口歫䇂。䇂,恶声也,读若櫱。”“䇂,辠也,从干二。二,古文上字。”䇂为罪,形构为干上,即犯上之意。 从口从䇂,因此为言语冒犯之义。《象传》:“虽小有言,其辩明也。”虽然小有言语上的中伤,但是事能能够辩明就好,不需走上诉讼之路。坎为言,详说请参考讼卦〈卦名〉的说明。初六居坎之始,因此为小有言。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白话】
诉讼输了,因此逃回自己的城邑,城邑人口虽然只有三百户之多,但足以提供保护而免于祸害。
【字义】
不克讼:诉讼输了。克,胜。不克,不胜,失败。
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读作“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或“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意思相同,意指因争讼不过而逃回到自己的城邑,其城邑只有三百户人家。归,回去。逋,音ㄅㄨ,逃避、逃窜。邑,原本为“国”,或大夫之封地。《说文》:“国也。”段注:“左传凡偁人曰大国,凡自偁曰敝邑,古国邑通偁。…《周礼》四井爲邑,《左传》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郑注:“小国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定税三百家,故三百户也”。《礼记》郑注:“诸侯之大夫,邑有三百户之制。”《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根据郑注,邑是诸侯给大夫的封地。《周礼》则以邑为行政单位,“九夫为井,四井为邑”,依其大小规模,约略可用现代的邻里,或小村庄视之,朱熹注:“邑人三百户,邑之小者。言自处卑约,以免灾患。占者如是,则无眚矣。”总而言之,邑原意是国,也做为大夫之封地,但到周时又作为一个小小的行政区域。此处之邑,可能指的是大夫之封邑,三百户则是小型的封邑。因此可推论这次官司的发起者是一个小小的大夫。另依据《周礼》,邑也可以小村庄视之。
无眚:眚,音同“节省”的“省”,指人祸。灾眚两字经常连用,灾指天灾,眚则是人祸。现今则通称灾祸。无眚,没有灾祸。因城邑的保护而能免于祸害。
自下讼上,患至掇也:九二阳刚居下而控诉上卦之九五,乃自取其咎。掇,音夺,拾取。患至掇,患难之来乃自取其咎。朱熹:“掇,自取也。 ”郑玄作“惙”:“忧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白话】
靠旧有的禄位供养度日,坚定而艰困,最终为吉。或者能够为大王做事,但无法有所成就。
六三乘九二与上九相应,九二为兴讼者,罪魁祸首。乘九二虽为逆但与上九之君子相应,此为“或从王事”之象,《象传》曰:“食旧德,从上吉也。”六三爻变下卦成巽,巽为顺,为不果,能顺而不果于讼,因此转为吉。
坤卦六三:“含章可贞,或从王事,无成有终。”与讼六三极为类似。
朱熹:“六三阴柔,非能讼者,故守旧居正,则虽危而终吉。然或出而从上之事,则亦必无成功,占者守常而不出,则善也。”杨啓新:“食旧德,安其分之所当得,是不与人竞利也。或从王事者,分之所不得越,是不与人竞功也。”
【字义】
食旧德:德为得。食旧德,食自己旧有或既有的所得(如禄位),因自己先前之所得而得以受到供养。许慎《五经异义》:“食旧德,谓食父故禄也。”孔颖达:「食其旧日之德禄位。」程颐:「禄者称德而受食,旧德谓处其素分。」朱熹:「食,犹食邑之食,言所享也。」
贞厉:贞定而危厉。贞,定,坚定、坚持。厉,危厉,危险,艰困、艰难。
或从王事:六三能承载九四,并与上九相应,上与乾(王)相合,为或从王事之象。“或”字代表事情不是必然,而只是一种可能,或者是可能的选择。
无成:无法有成就。毕竟有所争议,仅得无咎。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白话】
诉讼失败,回去即听从命令,允诺遵守命令,安定守正则吉。
【字义】
复即命渝安贞吉:多种读法,“复即命渝,安贞吉”,“复即命,渝安贞,吉”,“复即命,渝,安贞,吉”。汉及三国时读作“复即命渝,安贞吉”或“复即,命渝,安贞吉”,意思相通。如虞翻曰:“变而成巽,巽爲命令,故复即命渝。动而得位,故安贞吉。”侯果:“讼既不克,当反就前理。变其诏命,则安静贞吉而不失初也。”王弼:“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犹己,故吉从之。”但自宋明以后多改读作“复即命,渝安贞,吉”。如程颐:“复即就于命…变而为安贞,则吉矣。命谓正理,失正理为方命,故以即命为复也。方不顺也。”来知德:“复即于命者,外而去其忿争之事也;变而安贞者,内而变其忿争之心也。”《象传》:“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配合第一种句读为“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若配合第二种句读则为“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宋儒之后对于“命”有种崇拜,将其与“天命”联想在一起,认为那是“正理”,而渝为改变、毁坏。“命”既然是至高无上之正理,当然是不可改变与毁坏者,因此强将两字切断。
复即命渝:传统依此读法时,大致上解释为立即改错,更改命令。复,回家,返回,引申为回归根本、改过迁善。即,立即。命,命令。渝,改变,毁坏。命渝,改变命令。《说文》:“渝,变污也。”渝的改变,原本是指变坏、变糟,引申为改变、毁坏的意思,这裡则指推翻原先坚持要诉讼的命令。再从九二“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爻辞来看,讼卦典故当是来自邑与邑之间的争讼,此“命”当指一邑官长之命。
复即命,渝,安贞,吉:依此读法,可解释为:兴讼者回家之后即听从命令,同意诉讼之判决或者上面之命令,因能安定而得吉。渝,假借为俞,帛书本作俞。俞,答应,亦有“安”的意思。《尔雅·释言》:“然也。”《礼·内则》“男唯女俞”郑注:“俞,然也。”
安贞吉:安于贞为吉。安贞,安定、安于正、安于贞定。此谓推翻诉讼的命令,不再与其他村邑争讼之后,让自己的村邑回到安定的状态,如此为吉。
九五,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白话】
讼卦中九二为引起诉讼的卦主(主爻),因九二处下卦坎中。而九五位居最尊之位,为能够裁决争议的另一主爻。九五爻阳刚中正,公正而不偏袒,所以就算有争讼,也都能秉公处理,吉。《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白话】
可能被赐与官带,但一个早上之内就遭连降三级。
官司最后虽然获胜,并因此而得到许多好处,然而也因此败德。这种好处是无法持久的,接下来会失去的恐怕比得到的还要多。上九居讼卦最上,以阳居阴,不当位。虽为最后胜利者,但争讼非正道,所得不可久,所以才一个早上的时间所得到的鞶带就三度被剥夺。《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以争讼而受赠的官位,完全无法让人所敬重。
【字义】
或锡之鞶带:可能被赐与官带,比喻可能被升官晋级。或,不确定的疑辞。或许…,可能…。锡,同“赐”,赏赐,赠送。鞶带,大带,官服上的服饰,比喻官位。
终朝三褫之:一个早上之内就被降三次官。比喻先前因与人诉讼所得到的,很快就会加倍奉还。终朝,一个早上之内。马融:“旦至食时为终朝。”也就是从日出平旦到吃饭的时间。《汉上易传.日行十二位图》以寅时为“平旦”,辰时为“食时”,因此“终朝”大略相当于一个上午,此比喻事情变化之快速与突然。褫,剥夺,除去,指夺去先前所赠的官服、官阶。三褫之,连续三次的剥夺。有加倍取回之意。
【彖传注】
上刚下险,险而健:上下二体卦象解释讼卦卦义。上乾为刚,下坎为险。讼卦为上刚下险,险而健之象。通常来说,《彖传》对于卦德的阐释都属于正向积极的,但讼卦卦德险而健似乎是负面的,因为这正是兴讼的主因。孔颖达:“上刚即乾也,下险即坎也,犹人意怀险恶,性又刚健,所以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解释经文“讼有孚窒惕中吉”,因刚来而得中。刚来而得中指九二,此以讼卦自遯卦而来,遯九三下降至二为刚来。虞翻:“遯三之二也。”蜀才:“此本遯卦。”
终凶,讼不可成也:解释经文“终凶”,因诉讼不可成。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此以九五解释利见大人。九二“刚来而得中”为讼卦成卦之主爻。九五当位中正,为治卦之主爻,亦为决讼的大人。程颐:“听者非其人,则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坎在内为坎陷之象。坎为大川,大川在内为坎陷,因此不利涉大川。反之,需卦为利涉大川,刚健而不陷。
上乾下坎:讼卦、天水讼卦详解:原文及白话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