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下经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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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注释:

译文:《象传》说鼎中装满物品”,说明九二要谨慎前行;“我的配偶身有疾患”,说明九二(暂未获应于六五)终将无所过尤。

注释: ①慎所之:鼎既有实,复加必溢,故其行当慎。《王注》有实之鼎,不可复有所取;才任已极,不可复有所加。”

②终无尤:指鼎中不加重负荷,终将无过尤。《正义》五既有乘刚之疾,不能加我,则我终无尤也。”

说明: 九二有“刚中”美德,能慎行不偏颇;九四失位不中,力不胜任以至“鼎折足”;两爻适相反衬,故此吉彼凶。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刚以中应而承其实,任之重者矣。四以近权,恶我专任,怨偶敌我,不可以不愼其所行。然九四之覆,餗正无几矣。岂暇谋我哉。获其终吉也矣。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慎所之”者,之,往也。自此巳往,所宜慎之也。[疏]正义曰:“终无尤也”者,五既有乘刚之疾,不能加我,则我“终无尤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二变之正,艮为慎。 虞翻曰:不我能即吉,故“终无无尤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鼎之有实,乃人之有才业也,当慎所趋向,不慎所往,则亦陷于非义。二能不昵于初,而上从六五之正应,乃是慎所之也。我仇有疾,举上文也。我仇,对己者,谓初也。初比己而非正,是有疾也。既自守以正,则彼不能即我,所以终无过尤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阳为实,九二刚实得中,其可为鼎用。二之五,鼎有实也。怨耦曰仇,子夏曰:仇谓四也。九二、九四匹敌也。九二据初,九四比五,二、四失其应,故相与为仇。四近君,与我为仇,二之五其可不慎所之乎?二动成艮,艮止也。欲动而止,慎之象。九居四,阳失位,仇有疾也。我仇有疾,不能之初,则不能即我,二之五,鼎得实而吉,不丧其实,终无尤也。四兑为口,尤之者也。五往兑毁,故终无尤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有实而不慎其所往,则为仇所即而陷于恶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之往也。二前临重阳。行不利。故慎所之。二五终合。故终无尤。按此爻旧解。鲜有当者。一仇字失诂。虞翻谓二据四妇。四为仇。朱子以仇为初。阳遇阳为敌之义。自汉失传。故慎所之三字。皆莫知所谓。清儒以汉为步趋。汉儒误遂无不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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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鼎卦 象曰 终无尤也 鼎有实 我仇有疾 慎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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