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注释:译文:《象传》说不及其君主”,说明六二作为臣仆不可超过尊上。
说明: 六二所以“无咎”,正是在“过”与“不过”之中妥善周旋,恰到好处。王宗传曰或过或不及,皆适当其时与分,而不愆于中焉。此在‘过’之道为‘无过’也,故曰‘无咎’。”(《童溪易传》)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小过,刚失位也。二得位,得中能过其刚者也。妣,臣柔也。往与于隂也。非其常而得之,曰过。于其家斯遇妣矣。其于国斯遇臣矣。不及其君人之化也。臣不可过君也。而今过之者,小过之过者也。遇而时,故无咎矣。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臣不可过”者,臣不可自过其位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体大过,下止,舍巽下,故“不可过”。与随三同义。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过之时,事无不过其常,故于上进则戒及其君,臣不可过臣之分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三乾在上为父,四为祖,五坤阴居尊位,配乎祖,妣也。曰祖,曰妣,既过之称。六二中正,祖,尊也,妣,亦尊也。祖不中正于义,当过妣,中而过之,义不可也,过则失中矣,故遇之。遇,不期而会。五下应二,以中相会,故遇之,言过而适与中相当也。五,君之位,坤居之,坤,臣也。过而适及于臣之分,则可。过而及于君,过臣之分也,于义为有咎,故不可不戒。易传曰:遇,当也,过臣之分,其咎可知。
《周易本义》(宋·朱熹)
所以不及君而还遇臣者,以臣不可过故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传义未详。旧说或昆仑。或浮泛。皆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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