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下经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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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注释:

译文:《象传》说不能遇合阳刚却更超过阳刚”,说明上六已居亢极之地。

说明: 《折中》曰:“《复》之上曰‘迷复,凶,有灾眚’,此曰‘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辞意不同。‘凶’由己作,‘灾眚’外至。迷复则因‘凶’而致‘灾眚’者也,此则‘凶’即‘灾眚’也。盖时当过极,不能自守,而徇俗以至于此;与初六当时未过,而自飞以致‘凶’者稍别。”此说比较两卦“灾眚”措辞之异,似有可取。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小过,隂□过也。小人之道,极也。应何遇乎,飞鸟之凶,上何止矣。道之穷,离之凶,是谓灾之过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已亢”者,释所以“弗遇过之”,以其已在亢极之地故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飞下称亢。晋上之三,故“已亢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居过之终,弗遇于理而过之,过已亢极,其凶宜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上六不与五相当,失中也,又动而过之,则甚矣。而况处小过之极,于时为已亢乎?故曰弗遇过之。上动成离,离为飞鸟、为目,巽为绳,以绳为目,罔罟之象。其违理过常,犹飞鸟过甚,自离于罔罟。故曰飞鸟离之凶,动则不正,故凶。离有伏坎,灾也,弗遇过之灾,乃自取,非天也,人也。而曰灾眚者,过之极穷之灾也,于时已亢也。人事过越如此,使知时而守正,未必能免,已亢故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虞翻云。飞下称亢。按说文。亢人颈。或从页。是亢即颃。古通为一字。诗邶风颌之颃之。毛传飞而上曰颉。飞而下回颃。故前书扬雄传解嘲。邹行以颉亢而取世资。颃即作亢。师古云。颉亢上下不定也。亦训亢为下。上卦艮鸟覆有坠象。故曰亢。已亢者。言飞鸟离灾而下也。李道平云。阳言亢。阴不言亢。故虞不从俗说。闻见录云。唐张师为赞皇尉。梦白鸟飞翔坠于云际。召黄贺筮之。遇小过。曰。雷震山上。鸟坠云间。声迹两销。不可复见。委心顺命可也。是亦以艮为鸟。艮覆故曰鸟坠。互大坎故曰云间。震为声迹。坎隐伏。故曰声道两销。不可复见。是亢之为下。再见于唐人所释。以艮覆为鸟坠。黄贺独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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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小过卦 象曰 弗遇过之 已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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