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哲学——《周易》中的义利理欲之辦 利与欲是人的自然本性,义与理是人的社会属性
阴阳哲学——《周易》中的义利理欲之辦
利与欲是人的自然本性,义与理是人的社会属性。《易传》既然认为人性同时包含着自然本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彼此不存在矛盾,所以也把义和利、理和欲看作是统一的。
《乾卦•文言》:“利者,义之和也。”“利物足以和义。”这是《易传》关于义利关系的经典式的表述,历代易学家对此做了很多解释,阐发了不同的理解。朱熹曾说:…‘利物足以和义’,此数向最难看。”“伊川说‘利物足以和义’,觉见他说得糊涂。如何唤作和合于义?”“苏氏(老苏)说“利者义之和’,却说义惨杀而不和,不可徒义,须着些利则和。如此,则义是一物,利又是一物,义是苦物,恐人嫌,须着些利令甜,此不知义之言也。义中自有利,使人而皆义,则不遗其亲,不后其君,自无不利,非和而何?”(《朱子语类》卷六十人)朱熹不满意程顾的解释,批评了苏洵的理解,而对自己“义中自有利”的说法又不完全自信,认为“此数句最难看”,说明《易传》的这两个命题,文约义半,要想全面地把握其中的意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本人俞琰试图把义与利统一起来,做了一个较为详尽的解释。他说:“利与义皆训宜。利自义中来,义安处便是利,非义之外别有利也。大凡利于己不利于物,则为悖于义而不和,岂所宜哉?盖唯利物而不以己害物,则足以和于义而不悖,斯得其宜。故日‘利物足以和义’。”“利者,宜也。利而无有乖戾,故曰°义之和’。
“君子不以利为利,而以义为利也”(《周易集说》卷二十六)。这种解释实际上是沿袋了程朱的恩路,认为“义中自有利”,表现了儒家重义轻利的倾向,并不符合《易传》的本义。就原文的本义而言,《易传》是用义利互训的方法,,认为利就是义,义就是利,凡是行事得宜而合乎义的行为必然能给人们带来利益,凡是能给人们带来利益的行为必然合乎义的规范。因而《易传》的这个思想同时包含了道德义务论和功利主义两种倾向,一方面把利归结为义,另一方面又把义归结为利,不完全同于儒家,而与墨家有着很大程度的类似。儒家都是重义而轻利的。
比如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孟子认为:“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己矣。”(《孟子•染惠王》)儒家把承担道德义务、履行伦理规范置于首位,反对计较功利。墨家恰恰相反,把功利的目的置于首位,认为判断人的行为是否正当,重要的标准是看这种行为是否于国家百姓有利。《墨子 •经上》说:“义,利也。”这个定义是和《易传》的思想相吻合的。后世的儒家学者往往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片面地强调道德义务论的倾向,忽视或者排斥功利主义的倾向,所以在解释《易传》的这两个命题时,总是失之于偏,不能全面地把握其中的意蕴。
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易传》的功利主义的思想倾向渊源于《易经》。《易经》本为卜筮之书,属于巫术文化范畴。卜旅巫术带有强烈的实用性、功利性。人们为了实践上的需要,迫切关心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手是通过卜旅来进行预测,做出估计和决定,判断行为的标准在于是否达到预定的功利目的。因此,《易经》的卦交辞,其用在告人以休咎,而且着眼于功利对休咎有着极为精确的计算。据高亨先生研究,《周易》一书,所用表示休咎之字凡七:日利,日吉,日吝,日厉,日悔,日咎,日凶。利者,利益也;吉者,福祥也;吝者,艰难也;厉者,危险也;悔者,困厄也;咎者,灾患也;凶者,祸殃也。吉与利均表示其有好前途,好结果,属于“休”之范围,两字之含义不殊。音、厉、悔、咎、凶均表示其有坏前途,坏结果,属于“咎”(广义)之范围,五字之含义有差异。具体说来,答(狭义)比悔为重,比凶为轻。
悔乃较小之困厄,凶乃巨大之祸殃,咎则较轻之灾惠。(见《周易古经今注•吉吝厉悔咎凶解》)《易传》作为一部解经之作,虽然把《易经》的巫术文化转化成以哲学理性为特征的人文文化,但是,巫术文化中的那种实用性和功利性的恩想倾向,却是完全继承下来了。《易传》反复强调,《周易》是一部指导人们趋吉避凶的行为参考书,而行为之是非得失则根据行学所带来的后果来判断,为了判断准确,应该对利害做出精确的计算,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小。《系辞》说:“《易》有四象,所以示也。系辞焉,所以告也。定之以吉凶,所以断也。”“爻也者,效天下之动者也,是故吉凶生而悔吝著也。”“是故吉凶者,失得之象也。悔吝者,忧虞之象也。”“吉凶者,言乎其失得也。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无答者,善补过也。”“圣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系辞焉以尽其言,变而通之以尽利。”“损以远害,益以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