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百家集解

易经百家集解:师卦详解,地水师卦名、卦画、卦辞、爻辞、彖传、象传及师卦象数理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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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卦辞详解]

师:贞,丈人吉,无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丈人,严庄之称也。为师之正,丈人乃吉也。兴役动众无功,罪也,故吉乃无咎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师:贞,丈人吉,无咎”。○正义曰:“师”,众也。贞,正也。丈人谓严庄尊重之人,言为师之正,唯得严庄丈人监临主领,乃得“吉无咎”。若不得丈人监临之,无不畏惧,不能齐众,必有咎害。○注“丈人严戒之称也”至“乃无咎也”。○正义曰:“兴役动众无功,罪”者,监临师旅,当以威严,则有功劳,乃得无咎;若其不以威严,师必无功而获其罪,故云“兴役动众无功,罪”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何晏曰:师者,军旅之名。故《周礼》云:二千五百人为师也。 王弼曰:丈人,严庄之称,有军正者也。为师之正,丈人乃吉。兴役动众,无功则罪,故“吉”乃“无咎”。 陆绩曰:丈人者,圣人也。帅师未必圣人,若汉高祖、光武应此义也。 崔觐曰:《子夏传》作大人,并王者之师也。 案:此《彖》云:师,众。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故老子曰: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由是观之,则知夫为王者,必大人也,岂以丈人而为王哉!故,《乾·文言》曰:夫大人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先天而天不违,后天而奉天时,天且不违,而况于人乎!况于行师乎!以斯而论,《子夏传》作大人,是也。今王氏曲解大人为丈人,臆云“严庄之称”,学不师古,匪说攸闻,既误违于经旨,辄改正作大人明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师之道,以正为本。兴师动众以毒天下,而不以正,民弗从也,强驱之耳。故师以贞为主。其动虽正也,帅之者必丈人,则吉而无咎也。盖有吉而有咎者,有无咎而不吉者。吉且无咎,乃尽善也。丈人者,尊严之称。帅师总众,非众所尊信畏服,则安能得人心之从?故司马穰苴擢自微贱,授之以众,乃以众心未服,请庄贾为将也。所谓丈人,不必素居崇贵,但其才谋德业,众所畏服,则是也。如穰苴既诛庄贾,则众心畏服,乃丈人矣。又如淮阴侯起于微贱,遂为大将,盖其谋为有以使人尊畏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师,兵众也。下坎上坤,坎险坤顺,坎水坤地。古者寓兵于农,伏至险于大顺,藏不测于至静之中。又卦唯九二一阳居下卦之中,为将之象,上下五阴顺而从之,为众之象。九二以刚居下而用事,六五以柔居上而任之,为人君命将出师之象,故其卦之名曰师。丈人,长老之称。用师之道,利于得正,而任老成之人,乃得吉而无咎。戒占者亦必如是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师。众也。坤舍于坎。俱居子方。坤坎皆为众。故曰师。犹乾舍于离。俱居午为同人也。贞。卜问也。大人。正义作丈人。子夏传作大人。崔憬李鼎祚从之是也。此与困贞大人吉同。皆谓二。乾九二云。利见大人。利见故吉。陆绩郑王等皆读为丈。谓震为长子。丈者长也。故曰丈人。岂知二得中。临御万民。大人之事。以二为大人。于象方合。丈人则于卦名不类矣。陆谓丈人为圣人。王谓丈人为庄严之称。皆曲说也。且子夏传为韩婴所作。(臧庸据七略。谓婴字子夏。今按艺文志有韩氏二篇。注曰名婴。其篇数与隋唐志子夏传卷数同。疑即子夏传。)与田何同时。皆秦遗老。其所据当无误也。


[彖辞详解]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五天位也,而以非阳居之,或有战争之事。二刚阳也,而能正衆,可崇任之,佐其尊而臣也。文人之谓,居中而奉,行险而顺,以杀上。杀毒其人,而人从也。专其命,咎,则吉复大矣。又何咎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毒犹役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彖曰”至“又何咎矣”。○正义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者,此释师卦之名,并明用师有功之义。但师训既多,或训为法,或训为长,恐此师名取法之与长,故特明之师训为众也。贞为正也。贞之为正,其义已见于此,复云““贞,正”者,欲见齐众必须以正,故训贞为正也。与下文为首引之势,故云“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者,“刚中”谓九二,而“应”谓六五。“行险而顺”者,“行险”谓下体坎也,而“顺”谓上体坤也。若刚中而无应,或有应而不刚中,或行险而不柔顺,皆不可行师得吉也。“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者,毒犹役也,若用此诸德使役天下之众,人必从之以得其吉,又何无功而咎责乎?自“刚中”以下释“丈人吉,无咎”也,言丈人能备此诸德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坤为众,谓二失位,变之五,为比。故“能以众正“,乃“可以王矣”。 荀爽曰:谓二有中和之德,而据群阴,上居五位,可以王也。蜀才曰:此本剥卦。案:上九降二,六二升上,是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也。干宝曰:坎为险,坤为顺,兵革刑狱,所以险民也。毒民于险中,而得顺道者,圣王之所难也。毒,荼,苦也。五刑之用,斩刺肌体,六军之锋,残破城邑,皆所以荼毒奸凶之人,使服王法者也。故曰“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毒以治民,明不获已而用之,故于彖象六爻,皆著戒惧之辞也。崔觐曰:刚能进义,中能正众,既顺且应,行险戡暴,亭毒天下,人皆归往而以为王,“吉又何咎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能使众人皆正,可以王天下矣。得众心服从而归正,王道止于是也。言二也。以刚处中,刚而得中道也。六五之君为正应,信任之专也。虽行险道,而以顺动,所谓义兵,王者之师也。上顺下险,行险而顺也。师旅之兴,不无伤财害人,毒害天下,然而民心从之者,以其义动也。古者东征西怨,民心从也。如是故吉而无咎。吉谓必克,无咎谓合义。又何咎矣,其义故无咎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坤,衆也,五阴而一阳为之主,利于用衆。二有震体,震,动也,聚众而动之,亦用衆也。周官自五人为伍,积之至于二千五百人为师,亦衆也。故曰师,衆也。用师之道,以正为本,九二动之五,正也,苟动不以正,出于忿鸷骄矜,虽迫之以威,非得其心也。惟一本于正,使衆人皆得其正,天下之民将归往之,王者之道也。师自复来,初之二者也。一变师,二变谦,三变豫,四变比,至比而得尊位,可以王矣。要终而言也,故曰贞正也。能以衆正,可以王矣。丈人者,尊严可信,长者之称。身在险中,服其勤劳,则衆应之,能以衆正者也。震为长之象,言九二也,武王之于尚父,宣王之于方叔是已。子夏传本作“大人”。将帅之道,不刚则慢而不肃,刚而不中,则暴而无亲。刚中矣,而上无柔中之主以应之,则睽孤,内顾动辄见疑,己且不暇恤,其能成功乎?古者人君之用将,既得其人,跪而推毂付之斧钺,进止赏罚皆决于外,不从中制,是以出则有功。语天下之至险者,无若师也。师动以义,而民从之,虽至险而行之以顺也。坎自初之二,进而上行,行险而顺也。凡药石攻疾,谓之毒,师之所兴,伤财害物,施之天下至惨也。圣人不得已而用之,以去民之害,犹用毒药以攻疾,虽曰毒之,其实生之,以此毒天下而民安有不从者哉?兼是五者,唯九二乎?是以吉而无丧败,合于义而无咎也。坎为险,又为毒者,险难之所伏也。医师毒药以攻疾,所以济险难也,故又为药。故曰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在卦气为立夏,四月。故太玄准之以衆。

《周易本义》(宋·朱熹)

王,往况反。此以卦体释师、贞之义。以,谓能左右之也。一阳在下之中,而五阴皆为所以也。能以众正,则王者之师矣。又以卦体、卦德释“丈人吉,无咎”之义。刚中,谓九二。应,谓六五应之。行险,谓行危道。顺,谓顺人心。此非有老成之德者不能也。毒,害也。师旅之兴,不无害于天下,然以其有是才德,是以民悦而从之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震为帝为王。故曰可以王。二应五。坎险坤顺。震为行。故曰行险而顺。易林以坤为害。坎为毒。震为从。乾宝云。毒荼苦也。按列子宋阳里华子病忘。阖室毒之。注毒苦也。师旅之兴。不无所苦。然非师旅不能安天下。故民从之而吉也。吴语云。吾先君阖庐,以与楚昭王毒逐于中原柏举。义与此同也。马融训毒为治。与行险而顺。义不相应。行险即毒。顺即民从也。他若王弼之训毒为役。崔憬训为亭毒。俞樾训为督。皆不协。是皆因坎毒之象。人不尽知。故众说纷纭也。岂知噬嗑六三云。遇毒。以坎为毒。象甚明也。


[大象详解]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地中有水,故能有得其润,而保其广地之用也。盖象乎君子也。则能得其情而获其治道,出于民也。故君子以容而畜之,显仁以藏用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君子以容民畜众”者,言君子法此师卦,容纳其民,畜养其众。若为人除害,使众得宁,此则“容民畜众”也。又为师之,主虽尚威严,当赦其小过,不可纯用威猛于军师之中,亦是容民畜众之义。所以《象》称“地中有水”,欲见地能包水,水又众大,是容民畜众之象。若其不然,或当云“地在水上”,或云“上地下水”,或云“水上有地”。今云“地中有水”,盖取容、畜之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陆绩曰:坎在坤内,故曰“地中有水”。师,众也。坤中众者,莫过于水。虞翻曰:君子谓二。容,宽也。坤为民众,又畜养也。阳在二,宽以居之,五变执言时,有颐养象。故“以容民畜众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地中有水,水聚于地中,为众聚之象,故为师也。君子观地中有水之象,以容保其民,畜聚其众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物之在天地间至多者无若水也,地中能有之,师之象也。故土虽緻密而含通,流泉河海之大,不能出其涯涘。君子宽以容民,又有度量,上下维持以畜衆。繫辞曰:阳一君而二民,阴二君而一民,民谓阴爻也,有阳爻则阴爻为民,所谓容民者,言内卦也。坤为衆,所谓畜衆者,言外卦也。或曰:隐至险于大顺,伏师旅于民衆,井田之法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畜,许六反。水不外于地,兵不外于民,故能养民,则可以得众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地中所容畜。莫多于水。故君子法之。


[初爻详解]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为师之始,齐师者也。齐众以律,失律则散。故师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异于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师出不以律,否臧皆凶。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初六师出”至“否臧凶”。○正义曰:“初六师出以律”者,律,法也。初六为师之始,是整齐师众者也。既齐整师众,使师出之时,当须以其法制整齐之,故云“师出以律”也。“否臧凶”者,若其失律行师,无问否之与臧,皆为凶也。“否”谓破败,“臧”谓有功。然“否”为破败,即是凶也。何须更云“否臧凶”者,本意所明,虽臧亦凶。“臧”文既单,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凶,不可单言,故云否之与臧,皆为凶也。○注“为师之始”至“否臧皆凶”。○正义曰:“为师之始,齐师者也”者,以师之初爻,故云“为师之始”。在师之首,先唱发始,是齐整师众者也。“失律而臧,何异于否”者,若弃失法律,不奉法而行,虽有功而臧,何异于否也?“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异于否”之义。令则法律也。若失此法令,虽有功劳,军法所不容赦,故云“何异于否”。然阃外之事,将军所载,临事制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为师之体,理非一端,量事制宜,随时进退,此则将军所制,随时施行。若苟顺私情,故违君命,犯律触法,则事不可赦耳。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案:初六以阴居阳,履失其位,位既匪正,虽令不从。以斯行师,失律者也。凡首率师出必以律,若不以律,虽臧亦凶。故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九家易》曰:坎为法律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初,师之始也,故言出师之义,及行师之道。在邦国兴师而言,合义理,则是以津法也,谓以禁乱诛暴而动。苟动不以义,则虽善亦凶道也。善谓克胜,凶谓殃民害义也。在行师而言,律谓号令节制。行师之道,以号令节制为本,所以统制于众。不以律,则虽善亦凶,虽使胜捷,犹凶道也。制师无法,幸而不败且胜者时有之矣,圣人之所戒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律,法也。否臧,谓不善也。晁氏曰,“否”字,先儒多作“不”是也。在卦之初,为师之始。出师之道,当谨其始,以律则吉,不臧则凶。戒占者当谨始而守法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坎为律。律法也。臧善也。否臧。即失律也。失律故凶。


[初爻象传]

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春秋传言:执事顺成,为臧逆,为否理。有必然之胜者,师出而谋合之。为臧,乃其律也。失之,是以凶也。夫律者,军事之命也。师之兴,主君不能亲之,是以授其命而不授其事。名曰专征。此古师之道也。军志曰:军之所承于君者,师之可战,君曰无战,必战可也。师不可战,君曰战之,无战可也。故进不求其名,煺不避其罪,本乎社稷之卫也。或以听君主之制为律,岂足是哉。愼诸,其在授人以律乎。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失律凶”者,释“师出以律”之义。言所以必须以律者,以其失律则凶。反经之文,以明经义。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师出当以律,失律则凶矣。虽幸而胜,亦凶道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坎坤为律,律谓之法者,度量衡之法,起于黄锺之九寸。黄锺,坎位也。《尔雅》曰:“坎,律,铨也。”《兵法》:“地生度,度生量,量生数,数生称,称生胜。”师出以律,则教道素明,兵卒有制,胜敌之道也。初六不正,动则坤,坎毁,师失律之象也。否臧,失律也。否读为可否之否。刘遵曰:否字,古之不字也。失律者,为不善,否臧则不善。杜预亦曰:否,不也。故辞曰“否臧”,象曰“失律”,失律则凶矣。或曰:师出无名,而以律,可谓臧乎?曰:司马掌九伐之灋,不正而动,是亦失律,安得不凶?执事顺成为臧,逆为否,衆散为弱,川壅为泽,有律以如已也,故曰否臧,其律竭也。盈而以竭,大且不整,所以凶也。曰师之临者,初六动而成兑也。坤为衆,坎为律、为川,坤毁则衆散,坎毁则川壅而律竭。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坎为失。故曰失律。


[二爻详解]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以刚居中,而应于上,在师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吉乃无咎也。行师得吉,莫善怀邦,邦怀众服,锡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九二”至“王三锡命”。○正义曰:“在师中吉”者,以刚居中而应于五,是“在师中吉”也。“无咎”者,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吉乃无咎。“王三锡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锡命。○注“以刚居中”至“故乃得成命”。○正义曰:“在师而得中”者,观注之意,以“在师中”为句,其“吉”字属下;观《象》之文,“在师中吉,承天宠”者,则似“吉”字属上。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该,故注文属下,《象》文属上,但《象》略其“无咎”之字,故“吉”属“师中”也。“故乃得成命”者,案《曲礼》云:“三赐不及车马。”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车马。三赐三命,而尊之得成,故“乃得成命”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九家易》曰:虽当为王,尚在师中,为天所宠,事克功成。故“吉,无咎”。二非其位,盖谓武王受命而未即位也。受命为王,定天下以师。故曰“在师中,吉”。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师卦惟九二一阳,为众阴所归,五居君位,是其正应,二乃师之主,专制其事者也。居下而专制其事,唯在师则可。自古命将,阃外之事得专制之。在师专制而得中道,故吉而无咎。盖恃专则失为下之道,不专则无成功之理,故得中为吉。凡师之道,威和并至则吉也。既处之尽其善,则能成功而安天下,故王锡宠命至于三也。凡事至于三者,极也。六五在上,既专意任,复厚其宠数。盖礼不称,则威不重而下不信也。他卦九二为六五所任者有矣,唯师专主其事,而为众阴所归,故其义最大。人臣之道,于事无所敢专,唯阃外之事则专制之,虽制之在己,然因师之力而能致者,皆君所与而职当为也。世儒有论鲁祀周公以天子礼乐,以为周公能为人臣不能为之功,则可用人臣不得用之礼乐,是不知人臣之道也。夫居周公之位,则为周公之事,由其位而能为者,皆所当为也,周公乃尽其职耳。子道亦然。唯孟子为知此义,故曰“事亲若曾子者可也”,未尝以曾子之孝为有余也,盖子之身所能为者,皆所当为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九二在下,为众阴所归,而有刚中之德。上应于五,而为所宠任,故其象占如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居下卦之中。故曰在师中吉。失位宜有咎。在师中。故无咎。震为王为言。故曰命。震数三。锡予也。王三锡命者。言王以官爵或车服器物。锡予有功。而告命之也。曲礼一命受爵。二命受服。三命受车马。言二为卦主。抚驭万邦。而日有所锡予也。旧解谓六五为君。锡命于二。于卦义全背。祇荀爽谓王指二为得解。


[二爻象传]

象曰:在师中吉,承天宠也。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刚中而应,行险而顺。受命而能正衆也。吉何咎哉。王者以天下为心,用兵非以怒也,平之非喜杀也。叁锡命非私也,安万邦而已矣。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承天宠”者,释“在师中吉”之义也。正谓承受五之恩宠,故“中吉”也。“怀万邦也”者,以其有功,能招怀万邦,故被“王三锡命”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王谓二也。三者,阳德成也。德纯道盛,故能上居王位,而行锡命,群阴归之。故曰“王三锡命,怀万邦也”。案:二互体震,震木。数三,王三锡命之象。《周礼》云:一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是其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在师中吉者,以其承天之宠任也。天谓王也。人臣非君宠任之,则安得专征之权,而有成功之吉?象以二专主其事,故发此义,与前所云世儒之见异矣。王三锡以恩命,褒其成功,所以怀万邦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卦五阴听于一阳,在下而专制其事者也。人臣惟在师可以专制,然专制疑于擅权,不专制无成功之理,得中道乃吉而于义无咎。九二刚居柔,威和并用,得中者也,故能承天宠。天宠者,龙光也。乾在上为天,五坎为光,二震为龙。二之专制,以五宠之,譬之地道,含万物而化光,非天地之施乎?惟在师得中,乃能承天宠,不然怙宠而骄,必有凶咎。莫敖自用,得臣刚而无礼,安能承天宠哉?坤在上为邦,四诸侯,三公,五乾为王,九自四历三爻,二有伏巽为命,王三锡命,怀万邦也。古者诸侯入为天子之卿,天子之卿为六军之将,王锡命之。至于三,极数也,然亦不过乎中,万邦所以怀欤。过则滥赏,有功者不悦,非所以怀来之。九自五之二,怀来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五天位。言二必升五。为群阴所承也。故曰承天宠。坤为万邦。言二临万邦。而有所锡予者。正所以怀念万邦。坎为怀也。故夫旧解谓六五锡二者。不惟于经背。于象传亦背矣。


[三爻详解]

六三:师或舆尸,凶。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进则无应,退无所守,以此用师,宜获“舆尸”之凶。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六三师或舆尸凶”。○正义曰: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进无所应,退无所守,以此用师,或有舆尸之凶。○注“以阴处阳”至“舆尸之凶”。○正义曰:“退无所守”者,倒退而下,乘二之刚,已又以阴居阳,是“退无所守”。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坤为尸,坎为车多眚。同人离为戈兵,为折首:失位乘刚无应,尸在车上,故“舆尸,凶”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三居下卦之上,居位当任者也。不唯其才阴柔,不中正;师旅之事,任当专一。二既以刚中之才为上信倚,必专其事,乃有成功,若或更使众人主之,凶之道也。舆尸,众主也。盖指三也。以三居下之上,故发此义。军旅之事,任不专一,覆败必矣。

《周易本义》(宋·朱熹)

舆尸,谓师徒挠败,舆尸而归也。以阴居阳,才弱志刚,不中不正,而犯非其分,故其象占如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坎为尸。震为舆。管辂以坎为棺椁。故曰舆尸。夫陈师而出。。舆尸以还。其无功甚矣。故曰凶。盖坤为死。三失位无应。以阴遇阴。得敌。故凶如是。


[三爻象传]

象曰:师或舆尸,大无功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师之出也,任于一人。刚中者也。多则或矣。非其任也。何功之有,吉。二刚也。而以隂柔乘其上,是兼其领也。舆师之凶也。宜哉。无君上之命,则免矣。故曰或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大无功也”者,释“舆尸”之义,以其舆尸,则大无功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卢氏曰:失位乘刚,内外无应,以此帅师必大败。故有舆尸之凶,功业大丧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倚付二三,安能成功?岂唯无功?所以致凶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九二以刚中之才行师,上下当顺以听,坎耳,坤顺也。六三在下卦之上,又动而主之,则尸其事者衆也,故曰师或舆尸。坤为舆,舆又训衆。三动得位,尸之也。坎变兑,毁其师也。故大者无功而凶,荀卿论兵曰:权出一者彊,权出二者弱。易传曰:军旅之任不专一,覆败必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大无功。即太无功。


[四爻详解]

六四:师左次,无咎。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得位而无应,无应不可以行,得位则可以处,故左次之,而无咎也。行师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虽不能有获,足以不失其常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六四,师左次,无咎”。○正义曰:六四得位而无应,无应不可以行,得位则可以处,故云“师左次,无咎”。故师在高险之左,以次止则无凶咎也。○注“行师之法”至“故左次之”。○正义曰:“行师之法,欲右背高”者,此兵法也。故《汉书》韩信云:“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泽。”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左谓二也,阳称左。次,舍也。二与四同功,四承五,五无阳,故呼二舍于五,四得承之,故“无咎”。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师之进,以强勇也。四以柔居阴,非能进而克捷者也。知不能进而退,故左次。左次,退舍也,量宜进退,乃所当也,故无咎。见可而进,知难而退,师之常也。唯取其退之得宜,不论其才之能否也。度不能进而完师以退,愈于覆败远矣。可进而退,乃为咎也。易之发此义以示后世,其仁深矣。

《周易本义》(宋·朱熹)

左次,谓退舍也。阴柔不中,而居阴得正,故其象如此。全师以退,贤于六三远矣,故其占如此。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次舍也。震为左。故曰左次。古人尚右。左次则退也。四前临重阴。阴遇阴得敌。其行难矣。知难而退。故无咎也。


[四爻象传]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左者不用之地,待其师命而已,未失常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未失常”者,释“无咎”之义,以其虽未有功,未失常道。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崔觐曰:偏将军居左。左次,常备师也。师顺用柔,与险无应,进取不可,次舍无咎,得位故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行师之道,因时施宜,乃其常也,故左次未必为失也。如四退次,乃得其宜,是以无咎。

《汉上易传》(宋·朱震)

六四之动,震为左,日在地下,暮夜之时,师宿为次。坎阻水也,险难在下,救者当倍道赴之,动而左次,阻水以自固,岂用师之常哉?宜有咎。然六四柔能自正,而下无应,知其不可行,量敌虑胜,临事而惧,未失坤之常也,于义为无咎。春秋书齐师宋师次于聂北救邢,按兵待事,卒能救邢,何咎于次哉?易傅曰:度不能进而完师以退,愈于覆败远矣。可进而退,乃为咎也。易发此义以示后世,其仁深矣。

《周易本义》(宋·朱熹)

知难而退,师之常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未失常者。言四当位。量力自处。故不改其常。


[五爻详解]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师之时,柔得尊位,阴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后应,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执言而无咎也。柔非军帅,阴非刚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王,则众不从,故“长子帅师”可也。弟子之凶,故其宜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六五田有禽”至“舆尸贞凶”。○正义曰:“田有禽,利执言”者,柔得尊位,阴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后应,往必得直,故往即有功。犹如田中有禽而来犯苗,若往猎之,则无咎过也。人之修田,非禽之所犯。王者守国,非叛者所乱。禽之犯苗,则可猎取。叛人乱国,则可诛之。此假他象以喻人事,故“利执言,无咎”,已不直则有咎。己今得直,故可以执此言往问之而无咎也。“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者,以已是柔,不可为军帅。已又是阴,身非刚武,不可以亲行,故须役任长子、弟子之等。若任役长子,则可以帅师。若任用弟子,则军必破败而舆尸,是为正之凶。庄氏云:“‘长子’谓九二,德长于人。‘弟子’谓六三,德劣于物。”今案:《象》辞云“长子帅师,以中行也”,是九二居中也。“弟子舆尸,使不当也”,谓六三失位也。○注至“往必得直”。○正义曰:“往必得直”者,见犯乃得欲往征之,则于理正直,故云“往必得直”。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田谓二。阳称禽。震为言。五失位,变之正,艮为执。故“利执言,无咎”。 荀爽曰:田,猎也。谓二帅师禽五,五利度二之命,执行其言,故“无咎”也。 案:六五居尊失位,在师之时,盖由殷纣而被武王擒于鹿台之类是也。以臣伐君,假言田猎。六五离爻,体坤,离为戈兵,田猎行师之象也。虞翻曰:长子谓二,震为长子,在师中,故“帅师”也。虞翻曰:弟子谓三。三体坎。坎震之弟而乾之子,失位乘阳,逆,故“贞凶”。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五,君位,兴师之主也,故言兴师任将之道。师之兴,必以蛮夷猾夏,寇贼奸宄,为生民之害,不可怀来,然后奉辞以诛之。若禽兽人于田中,侵害稼穑,于义宜猎取,则猎取之,如此而动,乃得无咎。若轻动以毒天下,其咎大矣。执言,奉辞也,明其罪而讨之也。若秦皇、汉武皆穷山林以索禽兽者也,非田有禽也。任将授师之道,当以长子帅师。二在下而为师之主,长子也。若以弟子众主之,则所为虽正,亦凶也。弟子,凡非长者也。白古任将不专而致覆败者,如晋荀林父之战,唐郭子仪相州之败是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长,之丈反。六五用师之主,柔顺而中,不为兵端者也。敌加于己,不得已而应之,故为田有禽之象。而其占,利以搏执而无咎也。言,语辞也。长子,九二也。弟子,三四也。又戒占者专于委任,若使君子任事,而又使小人参之,则是使之舆尸而归,故虽贞而亦不免于凶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田猎。禽获也。释文云。徐本作擒。王陶庐云。说文无擒字。其见于经传者。皆作禽。展获字禽。不从手。是其证。下应二阳故有禽获。二震为言。利执言者。言师出有名。如汤武历数桀纣之罪。汉高讨杀怀王者是也。故无咎。五应二。二震主爻。震长子。居师中为主。故曰长子帅师。二亦坎主爻。坎为震弟为尸。故曰弟子舆尸。舆尸故贞凶。贞卜问也。言五宜与震。不宜与坎。与坎。则使不当矣。


[五爻象传]

象曰:长子帅师,以中行也。弟子舆师,使不当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居尊虽柔,待而有获也。何以利乎,柔不能临衆也。执命而授德人,则无咎矣。二刚中而继体于五,其长子乎。命授一人,帅师可也。叁柔弟子也。命不可二也。其舆尸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长子谓九二也。五处中应二,二受任帅师,当上升五。故曰“长子帅师,以中行也”。宋衷曰:弟子谓六三也。失位乘阳,处非所据。众不听从,师人分北,或败绩死亡,舆尸而还,故曰“弟子舆尸”。谓使不当其职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长子,谓二以中正之德合于上,而受任以行。若复使其余者众尸其事,是任使之不当也,其凶宜矣。

《汉上易传》(宋·朱震)

五应二,二为田,震为稼,坎为豕。田豕害稼,四时之田皆为去害。二往之五,成艮手,为执,伏兑为言,执言者,奉辞罚罪也。六五柔中以任将帅,二执言而行,去民之害,不得已而用师。譬如田猎,田既有禽,然后取之,田有禽,则非无名兴师。执言则我有辞,于义无咎矣。故曰“田有禽,利执言,无咎。”然六五柔于用人,不可不戒。九二震为长子,帅衆而衆从之者,以刚居柔,威克厥爱,以中道行师也。若五动成艮,于震为弟,于乾为子,之三则坎毁,既使二主师,又使三主之,舆尸也。所任不一,虽正亦凶。九五正也,艮手有上使之意,上使不当也。舆尸之凶,圣人再言之者,任将不可不重也。易传曰:自古任将不专而致覆败者,如晋荀林父邲之战,唐郭子仪相州之败是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当,去声。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二居中为震主。故为群阴之帅。二坎陷于阴中。不可使。使则有舆尸之祸也。宋衷虞翻谓弟子指六三。非是。皆因三爻有舆尸字而误。


[六爻详解]

上六: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师之极,师之终也。大君之命,不失功也。开国承家,以宁邦也。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上六大君有命”至“小人勿用”。○正义曰:“大君有命”者,上六处师之极,是师之终竟也。“大君”谓天子也,言天子爵命此上六,若其功大,使之开国为诸侯;若其功小,使之承家为卿大夫。“小人勿用”者,言开国承家,须用君子,勿用小人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同人,乾为大君巽为有命。 干宝曰:大君,圣人也。有命,天命也。五常为王位,至师之家,而变其例者。上为郊也。故易位,以见武王亲征,与师人同处于野也。离上九曰:王用出征,有嘉折首。上六为宗庙,武王以文王行,故正开国之辞于宗庙之爻,明已之受命,文王之德也。故《书·泰誓》曰:予克纣,非予武,惟联文考无罪。纣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无良。开国,封诸侯也。承家,立都邑也。小人勿用,非所能矣。虞翻曰:承,受也。坤为国。二称家。谓变乾为坤,欲令二上居五,为比,故“开国承家”。 荀爽曰:大君,谓二。师旅已息,既上居五,当封赏有功,立国命家也。开国,封诸侯。承家,立大夫也。 宋衷曰:阳当之五,处坤之中,故曰“开国”。阴下之二,在二承五,故曰“承家”。开国,谓析土地以封诸侯,如武王封周公七百里地也。承家立大夫,为差次立大夫。因采地名,正其功勋,行其赏禄。虞翻曰:阴称小人,坤虚无君,体迷复凶,坤成乾灭,以弑君,故“小人勿用”。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上,师之终也,功之成也。大君,以爵命赏有功也。开国,封之为诸侯也。承家,以为卿大夫也。承,受也。小人者,虽有功不可用也,故戒使勿用。师旅之兴,成功非一道,不必皆君子也,故戒以小人有功不可用也,赏之以金帛禄位可也,不可使有国家而为政也。小人平时易致骄盈,况挟其功乎?汉之英、彭,所以亡也。圣人之深虑远戒也。此专言师终之义,不取爻义,盖以其大者。若以爻言,则六以柔居顺之极,师既终而在无位之地,善处而无咎者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师之终,顺之极,论功行赏之时也。坤为土,故有开国承家之象。然小人则虽有功,亦不可使之得有爵士,但优以金帛可也。戒行赏之人,于小人则不可用此占,而小人遇之,亦不得用此爻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大君指二震。震为君为言。故曰大君有命。坤为国。二升五居坤中。故曰开国。坎为室为家。二升五仍坎体。群阴承之。故曰承家。小人指上六。二升五虽开国承家。上六独居五后。乘阳势逆。不顺承五。比之后夫凶。即此爻也。故戒曰勿用。宋衷虞翻解开国承家是矣。然二升五于上六何涉。即以勿用为戒。必有故也。不申其故。只以坤为小人。笼统说之。胡可乎。惠栋知其不安。仍不能得其故。竟谓小人指初三。益淆乱矣。


[六爻象传]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师之终复于大君者,居天下而无私。故誓师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功存社稷之公也,天下共之有。开国而封之者,承家而食之者,此功之分也。王执而正之,非惠之私也。小人不塬于天命,不足于贵位,故至乱邦。此易之终戒也,而失于用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者,正此上六之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者,若用小人,必乱邦国,故不得用小人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谓五多功,五动正位,故“正功也”。 干宝曰:汤武之事。虞翻曰:坤反君道,故“乱邦也”。 干宝曰:楚灵、齐闵,穷兵之祸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大君持恩赏之柄,以正军旅之功。师之终也,虽赏其功,小人则不可以有功而任用之,用之必乱邦。小人恃功而乱邦者,古有之矣。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上六动,乾在五上,五君位,大君也。大君者,号令之所自出也。故履之上九,临之六五,皆曰大君。上之三成巽,巽为命,大君有命也。有命以正,有功也。有大功者,开国使建国,有小功者,承家使受邑也。四,诸侯位,震为长子,主宗庙社稷,开国者也。二,大夫,为家,初阴在下承之,承家者也。巽三在二四之中,有开国承家之象。上师之成,宗庙之位,古者赏人必于祖庙,示不敢专。故上六併言之,六三不正为小人,三之上,小人用于上,成坤,必乱邦也。行师之时,贪愚皆在,所使未必皆君子,及其成功而行赏,则君子当使之开国承家,小人厚之以金帛,优之以禄位,不害其为赏功也。盖胙之土,万世之利,尊有德,所以示训。若小人无厌,有民人社稷,其害必至于乱邦。《周颂》“赉大封于庙”,言锡予善人也。光武中兴,臧宫马武之徒,奉朝请而已,得此道也。然寇邓诸贤无尺寸之土,亦过矣。易传曰:小人易致骄盈,况挟功乎?汉之英彭,所以亡也。或问:坤为土,为国邑,古亦有言之者乎?曰:周太史为陈侯之子筮之,遇观之否,观六四,诸侯之位也,坤为土,变而为乾,乾父坤母,继父母之国者也。故曰其代陈有国乎。内卦坤为土,风行地上,不处者也。故曰:风行而著于土,其在异国乎?此皆以坤土为国也。毕万将仕于晋,遇屯之比,初九变也,辛廖占之曰:震为土,车从马,公侯之卦。又曰:公侯之子孙,必复其始,二大夫位也。言大夫复为诸侯,以坤土动于下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二升五位正。故曰正功。坤为邦为乱。上六反君道。故曰必乱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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