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上经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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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注释:

译文:《象传》说守持正固以防危险,可免遭咎害”,是说行为符合正当的治狱之道。

注释: ①得当:当,犹“正”。谓得“用狱”之正。《周易辑闻》释彖言‘不当位’,此言‘得当’者,释彖以位言,此以事言。六五以柔用狱,行以贞厉,其无咎者,得用狱之当者也。”

说明: 六五以阴处阳位,遂有“得黄金”之正;故《小象传》所谓“得当”,与《彖传》“虽不当位,利用狱也”之理实相一致。又,李过认为九四以刚噬,六五以柔噬。以刚噬者,有司执法之公;以柔噬者,人君不忍之仁也。”(《西溪易说》)此说似亦成理,可备 参考。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柔以噬物亦为难也,噬乾肉矣。位尊民服,可以有制,因于刚之道也。治至于刑,正之危也。得中当理,故无咎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谓阴来正居,是而厉阳也。以阴厉阳,正居其处。而无咎者,以从下升上,不失其中。所言得当。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所以能无咎者,以所为得其当也。所谓当,居中用刚,而能守正虑危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噬上也,上刚而居柔,离日熯之,乾肉之象。乾肉比肤为难,比胏为易,五与上易成兑口,故曰噬乾肉。黄,中色,离中之坤也,上乾变为金,故曰得黄金。言自五噬上,噬之亦难,噬之而服,则于刚为得中矣。九居五贞也,故曰贞。五未易上,有强不能噬于正,为厉于德,为有咎。噬上九而当,虽厉终无咎也,故曰厉无咎,得当也。得当者,于五刚中为当也。或曰:用刑言噬,何也?曰此圣人之深意也。夫示之德让,使人安于至足之分则不争,不争则无讼,今物至于噬而后合,德下衰矣。噬之当也,犹愧乎无讼,矧噬之有不当乎?未流之祸,怨乱并兴,反覆相噬,且万物同体而使物至于噬,自噬之道也。故四之刚直,上九之刚,未免于噬。夫子曰:必也使无讼乎?叔向曰:三辟之兴皆兴于叔世,圣人之意,不其深乎?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得当者。得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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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噬嗑卦 象曰 贞厉无咎 得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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