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注释:译文:《象传》说肩荷刑具,遭受伤灭耳朵的重罚”,说明上九积恶不改太不聪明了。
说明: 初九“屦校灭趾”,与上九“何校灭耳”,一为小惩大诫,一为积恶不改,其义适可相互对照。《系辞下传》引孔子曰:“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校灭耳,凶。’”此说把本爻的深刻戒意披露得至为明切。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噬嗑之终,罪不可掩,至于极刑,故荷负其校以没于耳,凶灭身也。小人为过之初,皆知其然也。不虞咎,大而不可脱也,徒闻其言而不能辨其终也,故耳其没矣。听之罪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九家易》曰:当据离坎,以为聪明。坎既不正,今欲灭之。故曰“聪不明也”。崔觐曰:言物不可苟合于刑,当须以文饰之,故受之以贲。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人之聋暗不悟,积其罪恶,以至于极。古人制法,罪之大者,何之以校,为其无所闻知,积成其恶,故以校而灭伤其耳,诚聪之不明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四坎为耳,上九之三,巽为木,巽见坎毁,何校灭耳也?上九有耳,不明乎善,罪大恶积,陷于凶而不知,宜曰耳不聪,曰聪不明,何也?坎水离火,日月之光,火外景也,于目为视,水内景也,于耳为听,视听之用无非明也,气交则通,精併则专。瞶者,专视併耳之用于目也;瞽者,专听併目之用于耳也,上之三离目毁,无见善之明,又不能专听,是聪复不明。何校灭耳,责其有耳之形,无耳之用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灭耳,盖罪其听之不聪也。若能审听而早图之,则无此凶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灭耳则有害于聪。故曰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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