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上经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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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注释:

译文:《象传》说剥落大床已经剥至床头”,说明六二未获互应者相助。

注释: ①未有与:指二、五不相应和,故有“凶”宜“贞”。《集解》引崔憬曰:“未有与者,言至三则应,故二未有与也。”

说明: 当“剥”之时,上能助下,则有益于防“剥”抑“剥”;六二无应,自当防凶。《折中》引袭焕曰:“六二阴柔中正,使上有阳刚之与,则必应之助之,而不为剥矣。惟其无与,所以杂于群阴之中而为剥。若三则有与,故虽不如二之中正,而得无咎。”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剥以渐长,小人渐得位也。至剥其牀,剥道见而可辨也。无正而得位,谁与之哉,凶之道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郑玄曰:足上称辨,谓近膝之下。屈则相近,信则相远,故谓之辨。辨,分也。 崔觐曰:今以床言之,则辨当在第足之间,是床梐也。“未有与”者,言至三则应,故二“未有与”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阴之侵剥于阳,得以益盛,至于剥辨者,以阳未有应与故也。小人侵剥君子,若君子有与,则可以胜小人,不能为害矣;唯其无与,所以被蔑而凶。当消剥之时而无徒与,岂能自存也?言未有与,剥之未盛,有与犹可胜也,示人之意深矣。

《汉上易传》(宋·朱震)

郑康成曰:足上称辨,近厀之下,屈则相近,申则相远,故谓之辨。辨,分也。崔璟曰:辨当在笫足之间,牀[月比土]也。巽为木、为股,艮为指,在初为趾,二在股趾之间,近厀之下,股之象。[月比土]即股也。阴浸长次及于二,犹剥牀至于股也。九二无应,未有与之者,是以小人无所忌惮。二当内不失正以自守,斯可矣。若迫穷祸患,蔑所守之,正则凶,蔑无之也。曰蔑贞凶,戒六二也。剥之方长,君子而有与,犹可胜也。剥而自守其正,小人虽胜,犹未凶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言未大盛。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未有兴。言上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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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剥卦 象曰 剥床以辨 未有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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