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上经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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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注释:

译文:《象传》说引领众宫女承宠于君王”,说明六五终究无所过失。

说明: 本爻拟象,至为巧妙:先以“贯鱼”喻“宫人”,再合“贯鱼”、“宫人”喩六五与四阴爻的情状,宜视为“复叠式”的譬喻。《周易乾凿度》引孔子语,谓《剥》之六五犹“阴贯鱼而欲承君子也”,可谓深得喻旨。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剥上于五,为剥之主,能得其中。上承于阳,反止羣小,羣小由之贯鱼。宠以宫人,不害外正,何不利焉。则终无尤矣。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崔觐曰:鱼与宫人皆阴类,以比小人焉。鱼大小一贯,若后夫人嫔妇御女,小大虽殊,宠御则一,故“终无尤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群阴消剥于阳,以至于极,六五若能长率群阴,骈首顺序,反获宠爱于阳,则终无过尤也。于剥之将终,复发此义,圣人劝迁善之意,深切之至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巽为鱼、为绳,艮为手,持绳下连众阴,贯鱼也。艮坤为宫,止于中也。乾为人,巽为进退,以宫人宠也。宫人,嫔妇御女之属,古之进御于君者,望前先卑,望后先尊,尊卑迭为进退。五得尊位,其动也,正与上同德,下制众阴,若贯鱼,然咸顺于上,以宫人宠之,使尊卑有序,厚恩锡予,不及以政,宠均则势分,不及以政则无权,小大相持乃可为也,故无不利。六五居宜有尤而以正,制小人者,尽道终无尤也。五有伏兑为口,尤之也,不然鱼脱于渊,其能制乎?或曰:先儒以巽为鱼,何也?曰:以重卦离知之。包牺氏结绳而为罔罟,以佃以渔,盖取诸离,离中有巽,巽复有离。巽为鱼,以渔也;离为雉,以佃也,鱼龙同气,东方鳞虫,龙为之长,震为龙,木之王气,巽为鱼,木之废气。故太玄以三八为木、为鳞,兼震巽言之。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五得承阳。故无尤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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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剥卦 象曰 终无尤也 以宫人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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