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上经

象曰:过涉之凶,不可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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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曰:过涉之凶,不可咎也。

象曰:过涉之凶,不可咎也。

象曰:过涉之凶,不可咎也。

注释:

译文:《象传》说涉水过深以至淹没头顶有凶险”,说明上六救时亡身、不可视为有咎害。

说明: 上六犹如“栋梁”的“末端”,因过弱不胜重负而下曲;当极力拯救仍未能承压之时,毅然自损其身,保存主体,大屋赖以不陷。李士轸谓时无可为,祸无可避,甘罹其凶”(《周易学说》引),正是爻辞“凶”而“无咎”的寓意。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过涉襄危之极,罪咎之地也。况以柔终乎。过涉之深,灭其顶,顶灭身之终也,于何而咎哉。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九家易》曰:君子以礼义为法,小人以畏慎为宜。至于大过之世,不复遵常,故君子犯义,小人犯刑。而家家有诛绝之罪。不可咎也。大过之世,君子逊遁,不行礼义,谓当不义则争之,若比干谏而死是也。桀纣之民,可比屋而诛。上化致然,亦不可咎。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是其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过涉至溺,乃自为之,不可以有咎也,言无所怨咎。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乾为首,上六在首之上,顶也。上六本遯之六二,自二进而上行,涉四爻至上成兑,兑泽灭没其顶,涉难之过也。九二、九四刚阳过越以济难乃克,有济上六柔而处大过之极,不量其力,至于灭顶。然上六正也,志在拯溺,不可咎也。过涉之凶,所谓以贞胜也。象有言不可咎者,义不可咎也。有言又谁咎者?自取祸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不可咎。言致命遂义。杀身成仁。属于天者虽凶。而咎则未有也。 颐大过四象在先天处四隅。而包灭地水火于其中。天地水火四正卦。上经首尾也。亦即离坎也。而即列于离坎之前。以结上经。最耐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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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大过卦 象曰 过涉之凶 不可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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