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下经

象曰:虽旬无咎,过旬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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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曰:虽旬无咎,过旬灾也。

象曰:虽旬无咎,过旬灾也。

象曰:虽旬无咎,过旬灾也。

注释:

译文:《象传》说尽管两者阳德均等也不致咎害”,说明初九和九四要是阳德不均等必致竞争而有灾患。

注释: ①过旬灾也:过旬,即过均,犹言“不均等”。《正义》言势若不均,则相倾夺;既相倾夺,则争竞乃兴而相违背,灾咎至焉。”

说明: 胡炳文曰凡卦爻取刚柔相应,《丰》则取明动相资。”又曰初之刚与四之刚,同德而相遇,虽两阳之势均敌,往而从之,非特无咎,且有尚矣。”(《周易本义通释》)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丰,尚大也。唯其大者至之以阳,遇四务同而相配彼,俟之为巳主,相须而待也。明方动进而速有功也。迟而过旬失其动也。灾之道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象曰”至“灾也”。○正义曰:“过旬灾光”者,言势若不均,则相倾夺。既相倾夺,则争竞乃兴,而相违背,灾咎至焉,故曰“过旬灾也”。○注“过均”至“叛也”。○正义曰:初,四应配,谓之为交,势若不均,则初、四之相交,于斯乖叛矣。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体大过,故“过旬灾”。四上之五,坎为灾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圣人因时而处宜,随事而顺理。夫势均则不相下者,常理也。然有虽敌而相资者,则相求也,初四是也,所以虽旬而无咎也。与人同而力均者,在乎降己以相求,协力以从事。若怀先己之私,有加上之意,则患当至矣,故曰过旬灾也。均而先己,是过旬也。一求胜,则不能同矣。

《汉上易传》(宋·朱震)

泰九二之四成丰,故九四为丰之主,配者,阴阳相匹。孟氏郑氏本作妃,嘉耦曰妃,妃嫓也,亦匹配之意。初九、九四,阳也;六五,阴也。初与四不应,六五亦无应,四虽不应,初可因四为主而配五,阴阳相配,故九四为配主,遇者不期而会。四不应初,而初九主之不期于会而会。故曰遇其配主。旬均也,初九、九四,均也,然明动相资,致丰之道,非明则动无所之,非动则明无所用,是以均而无咎。无咎者,初九以正相资也。初九遇四,往而相易,以致用则初得尚于五,而丰之道上行矣。尚亦配也,与尚于中行之尚同,故曰:往有尚也。夫初九遇九四,所以得尚于五者,以正相资而成丰。譬之共难则仇怨协力,势使之然,若妄动不正,过四而有其位,明动不相为用,过旬也。过旬则失其配主,往而无所尚,与坎险相会,灾至矣。丰道亡,所以灾也。故曰过旬灾也。初动有小过象,故曰过旬。谓之均者,六甲周行乘八节,其数四百八十而成钧。钧,匀也,初九离纳己,九四震纳庚,自己至庚,凡十日,十日周而复始,故训匀。

《周易本义》(宋·朱熹)

戒占者不可求胜其配,亦爻辞外意。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旬者盈数。过旬灾。仍月盈则食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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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丰卦 象曰 虽旬无咎 过旬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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