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注释:译文:《象传》说:由于争讼而受赏官禄,这也不值得尊敬。
说明: 六三不争,可以保有旧禄并获吉祥;上九强争,尽管受赐也将被夺回。两爻正从相反的角度,说明“讼”不可极、“禄”不可争的义理。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刚居讼,终能讼而得其终也。专攻得其非,上或赏也。叁脱其服,象褫疾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释终朝三褫”之义。以其因讼得胜,受此锡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终朝之间,三被褫脱也。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言或有如此,故言“或”。则上云“或从王事无成”,及《坤》之六三“或从王事无成”之类是也。鞶带谓大带也。故杜元凯桓二年《传》“鞶厉旒缨”注云:“盘,大带也。”此讼一卦及爻辞并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服谓鞶带。终朝见褫(拕),乾象毁坏。故“不足敬”。《九家易》曰:初、二、三、四皆不正,以不正相讼,而得其服,故“不足敬”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穷极讼事,设使受服命之宠,亦且不足敬,而可贱恶,况又祸患随至乎?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三限乎上下之际,腰之象也。上九之三,或锡之乾,变为金,腰以金饰鞶带也。三离日之上为终朝,兑为毁折,伏艮为手、为受服,三复位,鞶带毁有褫之象也。故曰“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自五之三,历三爻,三褫也。敬者,人以其正足惮,故敬之。上九成讼而居上位,受服不以正,知其虽有是物亦不足取敬于人,内自愧耻,不安其服,是以终朝三褫之。争讼逆德,非人之本心,故不克讼则归而逋窜,以讼受服,则愧而三褫。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乾为敬。旋得旋失。故不足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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