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下经

象曰:益用凶事,固有之也。

象曰:益用凶事,固有之也。

象曰:益用凶事,固有之也。

象曰:益用凶事,固有之也。

注释:

译文:《象传》说:受益至多应该努力施用于救凶平险的事务,这样才能牢固保有所获之益。

注释: ①固有之:《王注》用施凶事,乃得固有之也。”

说明: 本爻“用凶事”,实即戒其不可无功受益;但语意比初九“利用为大作”更见强烈,则是由于六三既“失正”又居“多凶”之位。爻辞“中行”、“用圭”两句,正是重申此爻处“无咎”之道,以进一步强调前文之诫。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柔处高位危,咎之道也。居危而受上之益,非其见危致命,坚志而固有其事则不免矣。五为施益之主,而已竭,信不敢自专,必中行以告之用圭以表之,乃可能行奉其中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固有之”者,明其为救凶,则不可求益;施之凶事,乃得固有其功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三上失正当变,是“固有之”。 干宝曰:固有如桓文之徒,罪近篡弑,功实济世。六三失位,而体奸邪。处震之动,怀巽之权,是矫命之士。争夺之臣,桓文之爻也。故曰“益之用凶事”。在益之家,而居坤中,能保社稷,爱抚人民,故曰“无咎”。既乃中行,近仁,故曰“有孚中行”。然后俯列盟会,仰致锡命,故曰“告公用圭”。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六三益之独可用于凶事者,以其固有之也,谓专固自任其事也。居下当禀承于上,乃专任其事,唯救民之凶灾,拯时之艰急,则可也。乃处急难变故之权宜,故得无咎,若平时,则不可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易以正为吉,不正为凶,六居三,不正。上巽来益,三巽为事,益之用凶事也。三震动之极为决躁,巽其究为躁,果于益民者也。用之于凶事,乃无咎,以为不当故也。凶事者,患难囏阨非常之事,唯此乃当,奋身不顾,如救焚拯溺,果于益可也。然非有诚心爱民,见信于上,中道而行,亦不可。三公位,上乾不变为玉,震东方之卦,交乾为圭,圭象春,生者也。三公以中道上行,见孚于上,故聘之用圭以达其诚,及其既孚,上九反三,复以诚信与之。用圭之礼,卒事则反之告者,上告下也。伏兑为口,告公用圭也。夫益用凶事,唯有孚中行,上、三交孚,至于告公用圭,乃能固有其孚。不然公虽人臣之尊位也,为善专辄有拊伛其民之嫌,虽益犹有咎。季路为蒲宰,修沟洫不白于君,以箄食壶浆与民,而夫子止之者,亦此类也。易传曰:礼大夫执圭而使所以申信也。凡祭祀朝聘皆以达诚而已。

《周易本义》(宋·朱熹)

益用凶事,欲其困心衡虑而固有之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言阴遇阴。阳遇阳。近而不相得故凶。乃易理当然之事。故曰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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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益卦 象曰 固有之也 益用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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