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或得其桷,顺以巽也。
象曰:或得其桷,顺以巽也。
象曰:或得其桷,顺以巽也。
注释:译文:《象传》说或能寻得平柯栖止稳当”,说明六四温顺而又和巽。
注释: ①顺以巽:《尚氐学》言顺承五、上二阳。”
说明: 马其昶曰鸿不木栖,之木而得桷,或可暂安,言能称物之宜也。”(《重定费氏学》)此可参考。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木非鸿之本,止渐而得位于高,或得于桷,桷上附也。承五而相得焉,亦非其安而安也。五巽巳顺,尊而相保,不可倾夺,故无咎。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顺以巽也”者,言四虽乘三体,巽而附下,三虽被乘,上顺而相保,所以六四得其安栖,犹“顺以巽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坤为顺,以巽顺五。案:四居巽,木爻,阴位正直,桷之象也。自二至五,体有离坎。离为飞鸟而居坎水,鸿之象也。鸿随阳鸟,喻女从夫。卦明渐义,爻皆称焉。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桷者,平安之处。求安之道,唯顺与巽。若其义顺正,其处卑巽,何处而不安?如四之顺正而巽,乃得桷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六四之柔进而介于二刚之间,犹鸿渐于木也。鸿足蹼不能握木,渐于木,非所安之地。四离飞鸟而有坎巽,鸿之象。巽为木,渐于木也。然上承五以巽事之,下得三以顺接之,得所止焉,惟顺以巽,故介于二刚之间,得位而无咎。犹或得其桷也。桷,椽之方者。巽为长木,艮为小木,离为丽,坤为方,木小而方,可丽于长者,木之材中乎?椽桷者也。易传曰:横平之柯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言顺承五上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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