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终莫之胜吉,得所愿也。
象曰:终莫之胜吉,得所愿也。
象曰:终莫之胜吉,得所愿也。
注释:译文:《象传》说(夫妇必将会合)外物终究不能侵阻取胜,吉祥”,说明九五得遂应合六二的愿望。
说明: 二五两爻,为居正守中之象,因此并获“吉”占。《重定费氏学》引华学泉曰:“二不轻进,五不轻任,相须之久,相信之深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陵高,安之所。二本应五,叁近止之,至五而叁,故曰叁嵗不孕。夫务于大功者,不检于细故,细故不有,匪正之事不甚非之,及其得至于大位,则人莫敢不惧,而道自复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得所愿也”者,所愿在于与三合好,既各履中正,无能胜之,故终得其所愿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上之三,既济定,故“得所愿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君臣以中正相交,其道当行,虽有间其间者,终岂能胜哉?徐必得其所愿,乃渐吉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二至五有坎离巽,鸿之象。五巽为高,二艮为山,二之五,自山而进于高,复有山焉,陵也。大阜曰陵。二进于五,得尊位也。鸿,水鸟,进至于陵,其位高矣,然非所乐。君子之乐,王天下不与存焉。故曰鸿渐于陵。巽为妇,离为大腹,乾为岁,二五相易,三至五,历三爻,离毁巽见,妇三岁不孕。渐之时,道不可遽行,其功未见于上下之间,以三四相比而胜之也。二艮为土,三四为震,木胜之。五巽为木,三四为兑金胜之。胜之则四比五,三比二,而君臣离矣。然二五相应,中正之德同,其合乃中心之所愿欲,岂三四所能间哉?其行有渐,功成而复其所,则孕矣。故终莫之胜,吉。吉,正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五终能应二。故得所愿。旧解皆从虞氏以成既济定为说。强命初上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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