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还存在者与“天人合一,相对立的“天人相分”的思想传统
先秦时期(《周易大传》以前)“天人合一”观念由原始自然崇拜的人与自然神的统一,转变为奴隶制时代的天命神学,再衍化为孟子的神秘的主观唯心主义先验论,从而形成了天人关系问题上的唯心主义传统。
更为有意义的是,先秦时期还存在者与“天人合一,相对立的“天人相分”的思想传统。“天人相分”的思想孕育于奴莱制初期夏代的天文学。现存的《夏小正》一书,当然不是夏代的著作,但学术界都认为它包含着夏代人们有关天象观测的知识。加之,商周的历法,以及二十四节气的区分,都表明夏南周三代,人们逐渐把自然天象视为人类的异己存在。正是在古代天文科学的启示下,春秋时期的此有思想的贵族开始提出了“天人相分”的观念。据《左传》傳公十六年载:春天,未国发生院石雨和六鹚退飞的异常 现象。宋襄公以为是吉凶的预兆并询问正在宋国行聘礼的周内史权兴。叔兴的解释是:“是阴阳之事,非吉凶所生也。吉凶由人。”叔兴的理解,割断了旧观念中天神与人事之间虚幻的联系,力求按照自然和人事的本来面貌去认识它们。这应该说是“天人相分”思想的萌芽。
又,《左传》昭公十七年载:郑国大夫神灶观察天象,预言郑国将有火灾。建议郑国执政大夫子产用瑾翠玉瓒祭神,以禳除火灾。子产不听。次年,宋卫陈郑等国都发生火灾。裨灶等郑国贵族再次请求子产祭神禳除。子产的回答是:“天道远,人道还,非所及也。”子产的话剔除了传统天命观中天的神学意义,认为火灾是自然现象,赋子天以物质自然的内涵,同时还把天道(自然现象)和人道(社会人事)区分开来。在中国文化史上,子产第一次运用明晰的具有哲学意义的语言,表达了“天人相分”的思想。
在天人关系上,道家的自然哲学表现出复东的情况,具有特殊的意义。老子称:“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 •第二十五章》)这里的天,指自然界的广大天空,和地并称,居于道之下,不是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它和人并列,同为“域中四大”之一。
天、地同属自然界,成为与人并列的一方,天地人三者并列,实际上是人与天地(亦即自然界)的并列。据此,似乎可以看出老子思想中有“天人相分”的倾向。然而老子又主张“人法地,地法 天,天法道,道法 自然”。人地天道四者次第相取法。
人是经过“法地”“法天”“法道”进而效法自然的。尽管这里的“自然"是指宇宙万物的本然状态,而非指物质自然界,却又不可否认地含有物质自然的内容。人“法自然”,含有人应效法自然界及规律的意义。据此,我们可以说老子思想中又有天(自然)人(人事)合一的倾向。老子的“天人合一”倾向,与南周时期宗天神学的“天人合一”根本不同,亡剔除了天的概念中的神学内涵,具有重大的反神学意义。
这种“天人合一”的倾向在庄子哲学那里呈现出更为复杂的面貌。和老子哲学相同,庄子哲学以道为最高的范畴,但天、道、自然,在多数情况下是同意语。如《秋水篇》:“牛马四足,是谓天;落(络)马首、穿牛翠,是谓人。”这里的天,指宇街万物的本然状态,亦即自然,自然也就是道。人,指人为;更为复东的是,《庄子》书中的人多指世俗之人,有时又指得道之人,体道之人,如“天人”“神人”“至人”〝真人”。这就使得《庄子》书中有关天人关系的表述,很难分辨清哳。如《大宗师》说〝不以人助天”,这似乎主张天人对立,其实,这是说不需要用人为去促进自然衍化,因为人为会改变自然状态。否定人为,并不足以证明庄子主张天(自然)人(个体人)的对立。又如《秋水篇》说“无以人灭天”,这是要求放弃人为,顺应自然。从顺应自然以放弃人为作为必要条件来看,似乎是人与自然的对立。可是人为的放弃,却又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同一。再如《齐物论》提出了“天籁”〝地籁”“人籁”三个概念,表示三种不同的声音。“人籁”,是人为吹奏乐器发出的声音;“地籁”是大地万窍怒号发出的声音;似乎“天籁”另有所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