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百家集解

易经百家集解:比卦详解,水地比卦名、卦画、卦辞、爻辞、彖传、象传及比卦象数理占。


[卦辞详解]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比吉”者,谓能相亲比而得具吉。“原筮,元永贞,无咎”者,欲相亲比,必能原穷其情,筮决其意,唯有元大永长贞正,乃得无咎。“元永贞”者,谓两相亲比,皆须“永贞”。“不宁方来”者,此是宁乐之时,若能与人亲比,则不宁之方,皆悉归来。“后夫凶”者,夫,语辞也。亲比贵速,若及早而来,人皆亲已故在先者吉。若在后而至者,人或疏己,亲比不成,故“后夫凶”。或以“夫”为丈夫,谓后来之人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师二上之五,得位,众阴顺从,比而辅之,故“吉”。与大有旁通。 《子夏传》曰:地得水而柔,水得土而流,比之象也。夫凶者生乎乖争,今既亲比,故云“比吉”也。干宝曰:比者,坤之归魂也。亦世于七月,而息来在已。去阴居阳,承乾之命,义与师同也。原,卜也。《周礼》三卜,一曰原兆。砷德变化,反归其所,四方既同,万国既亲,故曰“比吉”。考之蓍龟,以谋王业,大相东土,卜惟洛食,遂乃定鼎郏鄏。卜世三十,卜年七百,德善长于兆民,戬禄永于被业,故曰“原筮元永贞”。逆取顺守。居安如危,故曰“无咎”。天下归德,不唯一方,故曰“不宁方来”。后服之夫,违夭失人,必灾其身故曰“后夫凶”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比,吉道也。人相亲比,自为吉道。故杂卦云:“比乐师忧。”人相亲比,必有其道,苟非其道,则有悔咎,故必推原占决,其可比者而比之。筮谓占决卜度,非谓以蓍龟也。所比得元永贞则无咎。元谓有君长之道,永谓可以常久,贞谓得止道。上之比下,必有此三者;下之从上,必求此三者,则无咎也。人之不能自保其安宁,方且来求亲比,得所比则能保其安。当其不宁之时,固宜汲汲以求比。若独立自恃,求比之志不速而后,则虽夫亦凶矣。夫犹凶,况柔弱者乎?夫,刚立之称。传曰:“子南,夫也。”又曰:“是谓我非夫。”凡生天地之间者,未有不相亲比而能自存者也。虽刚柔之至,未有能独立者也。比之道,由两志相求。两志不相求,则睽矣。君怀抚其下,下亲辅于上,亲戚朋友乡党皆然,故当上下合志以相从。苟无相求之意,则离而凶矣。大抵人情相求则合,相持则睽。相持,相待莫先也。人之相亲固有道,然而欲比之志,不可缓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比,毗意反。比,亲辅也。九五以阳刚居上之中,而得其正,上下五阴,比而从之,以一人而抚万邦,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故筮者得之,则当为人所亲辅。然必再筮以自审,有元善长永正固之德,然后可以当众之归而无咎。其未比而有所不安者,亦将皆来归之。若又迟而后至,则此交已固,彼来已晚,而得凶矣。若欲比人,则亦以是而反观之耳。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比亲也。辅也。坎坤同舍于子。故曰比。唐以前。先天象失传。故卦名不得解。清毛大可黄宗义等知之而之认。后学不察。相率以言先天为戒。而自命为汉易。岂知康成注月令。于季夏云。未属巽辰。又在巽位。巽若不在西南。未能在巽位乎。是先天方位。郑且明言之。九家注同人云。乾舍于离。与日同居。荀爽注同人云。乾舍于离。相与同居。注阴阳之义配日月云。乾舍于离。配日而居。坤舍于坎。配月而居。已一再言之乎。比之义即以坎坤同居也。原者田也。左传僖二十八年。原田每每。注高平曰原。周礼太卜原兆注。原原田也。按古皆井田。每每者。井与井相间之形。坤为拆。象原田。故曰原筮。坎为筮。坤为原。原筮。犹言野筮也。曲礼云。外事以刚日。郑注。外事郊外之事。仪礼士丧礼。筮于兆域。兆域在郊外。即原筮也。而乾宝因周礼三卜。一曰原兆。即训原为卜。可谓大谬。按周礼。太卜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日原兆。注。言龟兆似玉瓦原之璺鏬。然则原者原田。田必有璺鏬。象龟兆之形。故曰原兆。岂以原为卜乎。故原指坤。于训卜固非。孔颖达谓原为原究。朱子谓原为再。王夫之谓原为本。俞樾谓原为始。为本。益浮泛不切。故夫说易而不求象。未有能当者也。元谓九五。永贞者永定也。坤为乱。故曰不宁。方。诗小雅方舟为梁。汉书韩信传云。今井陉之道。车不得方轨。注皆训方为并。方来。谓下四阴并来归五也。旧解不求卦象。训方为将。为四方。皆失之。艮为夫。上六独居艮后。故曰后夫。下四阴皆承阳。独上六乘阳不顺。故凶。此卦因原象筮象夫象失传。故自汉迄今。无得解者。


[彖辞详解]

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从也。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不宁方来,上下应也。后夫凶,其道穷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众畏险民,咸其安也。辅其正而获吉也。刚位于尊也。本其阳之德行,仁也。居中可以长正也。长正可以宁方也。筮而比之,亦何咎也,则不宁,辅而安矣。后夫道穷,虽求辅,凶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比之时,将原筮以求无咎,其唯元永贞乎?夫群党相比,而不以“元永贞”,则凶邪之道也。若不遇其主,则虽永贞而犹未足免于咎也。使永贞而无咎者,其唯九五乎? 上下无阳以分其民,五独处尊,莫不归之,上下应之,既亲且安,安则不安者讬焉,故不宁方所以来,“上下应”故也。夫无者求有,有者不求所与,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火有其炎,寒者附之。故已苟安焉,则不宁之方皆来矣。 将合和亲而独在后,亲成则诛,是以凶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彖曰”至“以刚中也”。○正义曰:“比,吉也”者,释亲比为善,言相亲比而得吉也。“比,辅也”者,释“比”所以得吉,由“比”者人来相辅助也,“下顺从”者,在下之人,顺从于上,是相辅助也,谓众阴顺从九五也。自此以上,释比名为吉之义。“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者,释“原筮,元永贞,无咎”之义,所以得如此者,以九五刚而处中,故使“比”者皆得“原筮,元永贞,无咎”也。○注“处比之时”至“其唯九五乎”?○正义曰:“将原筮以求无咎,其唯元永贞乎”者,原谓原穷比者根本,筮谓筮决求比之情,以求久长无咎。“其唯元永贞乎”,元,大也;永,长也。为已有大长贞正,乃能原筮相亲比之情,得久长而无咎,谓彼此相亲比也。“若不遇其主,则虽永贞而犹未足免于咎”者,若不逢遇明主,则彼此相求,“比”者虽各怀永贞,而犹未足免离于咎。虽有永贞,而无明主照察,不被上知,相亲涉于明党,故不免咎也。“使永贞而无咎者,其唯九五乎”者,使“比”者得免咎,保永贞,久而无咎,其唯九五乎?以九五为比之主,刚而处中,能识“比”者之情意,故使“比”者得保永贞,无内咎也。
[疏]正义曰:释“不宁方来”之义,以九五处中,故上下群阴皆来应之。于此之时,阴往比阳,群阴未得其所,皆未宁也。
[疏]“后夫凶,其道穷也”。○正义曰:释“后夫凶”。他悉亲比,己独后来,比道穷困,无人与亲,故其凶也。此谓上六也。○注“将合和亲”至“是以凶也”。○正义曰:“亲成则诛”者,彼此相比,皆速来为亲;亲道已成,已独在后而来,众则嫌其离贰,所以被诛而凶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崔觐曰:下比于上,是下顺也。蜀才曰:此本师卦。案:六五降二,九二升五,刚往得中,为比之主。故能原究筮道,以求长正,而“无咎”矣。虞翻曰:水性流动,故“不宁”。坤阴为方,上下应之,故“方来”也。虞翻曰:后谓上,夫谓五也。坎为后,艮为背。上位在背后,无应乘阳,故“后夫凶”也。荀爽曰:后夫谓上六。逆礼乘阳,不比圣王,其义当诛,故“其道穷凶”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比吉也,比者吉之道也。物相亲比,乃吉道也。比辅也,释比之义,比者相亲辅也。下顺从也,解卦所以为比也。五以阳居尊位,群下顺从以亲辅之,所以为比也。推原筮决相比之道,得元永贞而后可以无咎。所谓元永贞,如五是也,以阳刚居中正,尽比道之善者也。以阳刚当尊位为君德,元也。居中得正,能永而贞也。卦辞本泛言比道,彖言元永贞者,九五以刚处中正是也。人之生,不能保其安宁,方且来求附比。民不能自保,故戴君以求宁;君不能独立,故保民以为安。不宁而来比者,上下相应也。以圣人之公言之,固至诚求天下之比,以安民也。以后王之私言之,不求下民之附,则危亡至矣。故上下之志,必相应也。在卦言之,上下群阴比于五,五比其众,乃上下应也。众必相比,而后能遂其生。天地之间,未有不相亲比而能遂者也。若相从之志不疾而后,则不能成比,虽夫亦凶矣。无所亲比,困屈以致凶,穷之道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比吉者,比而吉也。凡物孤则危,群则强,父子夫妇朋友未有孤危而不凶者,人君为甚,故比而吉,谓九五也。比,辅也,一阳在上,四阴在下,顺从之比,所以吉也,故曰比吉也。 比辅也,此合两体言比也。然比当慎不可以不与善,不可以不长久,不可以不正,有是三者,乃可以无咎。以其当慎也,故原筮以决其所从。 原,再也,如原蚕原庙之原。比自复来,一变师,二变谦,三变豫,自谦至豫,有艮手持震草,占筮之象,故曰原筮。原筮则其慎至矣。 复初九始于正,四变成比,不离于贞,元永贞也。元,君德也,善之长也。乾,刚之始也,盖比道之难,既原筮以审之,其始也相比以善,其终也永贞,则无咎矣。不然,虑之不审,其始比之不善,或贞而不永,岂能无咎? 原筮元永贞者,九五也。九五之刚,乾元也,故曰元;位乎中正,故永贞,故曰以刚中也。 坎往则坤来,坎劳卦,不宁也,坤为方,不宁方来也。比之时,下虽比辅,不敢自宁,则上下相应,多方来矣,故曰不宁方来,上下应也。 谦坤三四五爻先来,比之上六独安其位而不来,欲来则已后,不来则履险而逼,道穷而不知变,故凶。上六之所以凶者,后夫三爻也,故曰后夫凶,比道贵先故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此三字疑衍文。此以卦体释卦名义。亦以卦体释卦辞。刚中,谓五。上下,谓五阴。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上谓五。下谓四阴。上六居卦之极。故曰道穷。


[大象详解]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地载水而泽也,水得地而安也。下得上而宁也,上得下而位也。故先王建万国和亲诸侯,然后天下安也。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万国以“比”建,诸侯以“比”亲。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建万国亲诸侯”,非诸侯以下之所为,故特云“先王”也。“建万国”谓割土而封建之。“亲诸侯”谓爵赏恩泽而亲友之。万国据其境域,故曰“建”也。“诸侯”谓其君身,故云“亲”也。地上有水,犹域中有万国,使之各相亲比,犹地上有水,流通相润及物,故云“地上有水,比”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何宴曰:水性润下,今在地上,更相浸润,比之义也。虞翻曰:先王谓五。初阳已复。震为建,为诸侯。坤为万国,为腹,坎为心。腹心亲比,故“以建万国,亲诸侯”。《诗》曰:公侯腹心,是其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夫物相亲比而无间者,莫如水在地上,所以为比也。先王观比之象,以建万国,亲诸侯。建立万国,所以比民也。亲抚诸侯,所以比天下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地上有水,相比而无间。乾五,王也;四,诸侯位。坤土在上,国也。坤为衆,万国诸侯众多也。比,师之反,九二为五,有先王建万国,亲诸侯之象。建万国者,衆建也。建万国则民比其国君,亲诸侯则国君比于天子,封建自上古圣人至于三代不废,享国久长,秦罢侯置守,二世而亡,此封建不可废之验也。患封建不得其道耳,得其道者,建万国是已。夏承唐虞,执玉帛者万国。成汤之时,七千七百七十三国,成周千八百国,而夫子必曰建万国者,衆建诸侯而少其力也,衆建则多助,少其力则易制,观此则周官诸侯之制,疑若非周公之意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地上有水,水比于地,不容有间。建国亲侯,亦先王所以比于天下而无间者也《彖》意,人来比我,此取我往比人。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先王谓五。坤为万国。国必建侯。坤多故曰诸侯。五南面称尊。抚临天下。故王者取以为法。亲即比也。


[初爻详解]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比之始,为比之首者也。夫以不信为比之首,则祸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后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无咎”也。处比之首,应不在一,心无私吝,则莫不比之。著信立诚,盈溢乎质素之器,则物终来无衰竭也。亲乎天下,著信盈缶,应者岂一道而来?故必“有他吉”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初六有孚”至“有他吉”。○正义曰:“有孚比之无咎”者,处比之始,为比之首,若无诚信,祸莫大焉。必有诚信而相亲比,终始如一,为之诚信,乃得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他吉”者,身处比之首,应不在一,心无私吝,莫不比之。有此孚信盈溢质素之缶,以此待物,物皆归向,从始至终,寻常恒来,非唯一人而已,更有他人并来而得吉,故云“终来有他吉”也。此假外象喻人事也。○注“应不在一,心无私吝”。○正义曰:“应不在一”者,初六无应,是“应不在一”,故“心无私吝”也。若心有偏应,即私有爱吝也,以“应不在一”,故“心无私吝”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孚谓五。初失位,变来得正,故“无咎”也。 荀爽曰:初在应外,以喻殊俗,圣王之信,光被四表。绝域殊俗,皆来亲比,故“无咎”也。虞翻曰:坤器为缶。坎水流坤。初动成屯。屯者,盈也,故“盈缶”。终变得正,故“终来有它吉”。在内称来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初六,比之始也。相比之道,以诚信为本。中心不信而亲人,人谁与之?故比之始,必有孚诚,乃无咎也。孚,信之在中也。诚信充实于内,若物之盈满于缶中也。缶,质素之器。言若缶之盈实其中,外不加文饰,则终能来有他吉也。他,非此也,外也。若诚实充于内,物无不信,岂用饰外以求比乎?诚信中实,虽他外皆当感而来从。孚信,比之本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缶,俯九反。他,汤何反。比之初,贵乎有信,则可以无咎矣。若其充实,则又有他吉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吉。坎为孚。五为卦主。故亦孚于初而比之。初失位。本有咎。比五故无咎。坤为缶。初居缶之最下。去五虽远。然坎雨下注。始于四。以次及初。至初而缶盈矣。故曰有孚盈缶。阳性上升。五升上剥。剥穷上反下。则初阳复矣。故曰来。以其有待。故曰终来。有它谓有应于他方也。大过九四曰有它吝。谓应初也。中孚初九曰有它不燕。谓应四也。此两卦皆有应。而皆不吉者。以得敌为害也。故不安。故吝。此曰有它吉者。以阳来反初。当位有应。故吉。荀爽以非应释有它,清易家多从之。岂知大过中孚皆有应。而亦曰有它。则夫有它之不指非应甚明。虞翻谓初动成屯得正故吉。岂知此谓之变。不谓之来。更不得谓之终来。曰终来。固确有所指。且果如虞说。初动之正。乃初爻自变。益不得谓之有它。理甚明矣。虞亦知其说之有鏬。复申曰在内称来。夫爻在外曰往。在内曰来。如需讼之往来得中。否泰之大小往来。皆是。兹曰终来。若仅在内称来。复何有始终之可言乎。失经旨矣。它古蛇字。易林以坤为它。损之比云。大它当路。使季畏惧。以比下坤为它。不读为谁他之他。系辞云。龙它之蛰。以存身也。龙为乾。它为坤。言蛰于戍亥也。林所本也。而巽亦为蛇。故大过九四。中孚初九。亦曰有它。后儒颇有用焦说者又一义也。


[初爻象传]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衆各保其所居也。能初以求比,是以吉也。知乎几,辨乎微,爲天下首。比必自诚信盈于素分也。素分盈,则主恩及,而他吉来矣。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缶者应内,以喻中国。孚既盈满中国,终来及初,非应,故曰“它”也。《象》云:“有它吉”者,谓信及非应,然后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言比之初六者,比之道在乎始也。始能有孚,则终致有他之吉。其始不诚,终焉得吉?上六之凶,由无首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初六不正,未能信者也。比道以信为本,中心不信,人谁亲之?以是比人,宜有咎。四与初本相应,初动而正,往比之则有孚信矣。孚者,信之应也。春秋传曰:小信未孚,故有孚,比之无咎。初六坤土,坤为腹,动之四成兑,兑为口,巽为绳。土器有腹有口,而绳引之,坎水盈其中,盈缶也。缶所以汲,质素之器,诚之象,水盈其中,亦诚信充实而无间之象,有孚之谓也。比之有孚,何咎之有?故曰有孚盈缶。 初,始也。四,终也。初自四,复位终来也。四非正应,谓之它,子夏曰:非应称它。初比之以诚信,其终也来,有它之吉矣。若始比不以诚,其能终有它乎?故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陆绩曰:变而得正,故吉是也。


[二爻详解]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处比之时,居中得位,而系应在五,不能来它,故得其自内贞吉而已。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比之自内,贞吉”者,居中得位,系应在五,不能使它悉来,唯亲比之道,自在其内,独与五应,但“贞吉”而已,不如初六“有它吉”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干宝曰:二在坤中。坤,国之象也。得位应五,而体宽大,君乐民人自得之象也,故曰“比之自内,贞吉”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二与五为正应,皆得中正,以中正之道相比者也。二处于内,自内谓由己也。择才而用,虽在乎上,而以身许国,必由于己。己以得君,道合而进,乃得正而吉也。以中正之道应上之求,乃自内也,不自失也。汲汲以求比者,非君子自重之道,乃自失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柔顺中正,上应九五。自内比外,而得其贞,吉之道也。占者如是,则正而吉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贞吉。二应五。故曰自内。言自内比五也。二当位中正。故曰贞吉。


[二爻象传]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为五内比,应而相合,承其私也。为衆所覩也。能自守中正,故保其吉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不自失”者,释“比之自内”之义,不自失其所应之偶,故云“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崔觐曰:自内而比,不失已亲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守己中正之道,以待上之求,乃不自失也。易之为戒严密。二虽中正,质柔体顺,故有贞吉自失之戒。戒之自守,以待上之求,无乃涉后凶乎?曰:士之修己,乃求上之道;降志辱身,非自重之道也。故伊尹、武侯救天下之心非不切,必待礼至,然后出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六二、九五,中正相比,刚柔正而位当,圣人犹曰比之自内者,六二柔也,恐其自失也。二处乎内,待上之求,然后应之,比之自内者也。故贞吉,正则吉也。不能自重,汲汲以求比,动而自失,其正道亦不可以行矣。枉尺直寻,未有能直人者也。故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易传曰:士之修己,乃求上之道,降志辱身,非自重之道也。故伊尹武侯救天下之心非不切,必待礼至而后出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得正,则不自失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言自内比五。不敢安逸也。失通佚。诸家作得失诂。非。


[三爻详解]

六三:比之匪人。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则无应,所与比者,皆非已亲,故曰“比之匪人”。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匪,非也,失位无应,三又多凶,体剥伤象,弑父弑君,故曰“匪人”。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三不中正,而所比皆不中正。四,阴柔而不中;二,存应而比初;皆不中正,匪人也。比于匪人,其失可知,悔吝不假言也,故可伤。二之中正,而谓之匪人,随时取义,各不同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阴柔不中正,承、乘、应皆阴,所比皆非其人之象。其占大凶,不言可知。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虞氏逸象乾为人。六三不当位无应。承乘皆阴。行失类。故曰比之匪人。言不得阳也。


[三爻象传]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不正,不能辨,其去就,而辅于上,无首也。可比非其人乎,不亦伤矣。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者,言六三所比,皆非己亲之人。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又无应,是所欲亲比,皆非其亲,是以悲伤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干宝曰:六三乙卯,坤之鬼吏。要比之家,有土之君也。周为木德,卯为木辰,同姓之国也。爻失其位,辰体阴贼,管蔡之象也。比建万国,唯去此人。故曰“比之匪人”,不亦伤王政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人之相比,求安吉也,乃比于匪人,必将反得悔吝,其亦可伤矣。深戒失所比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比之匪人,与否之匪人同义。子夏曰:处非其位,非人道也。三四处中,人位也。人道相比以正,六三柔而不正,处非其位,远比于上六,以非道而不应,近比乎六。四六二以不正而不受天地之间,未有不相亲比而能自存者也。比之而人莫与,不亦可伤乎?虞翻曰:体剥伤象。弥子瑕曰:孔子主我卫卿可得也。孔子曰:有命鲁桓公求会于卫,至桃丘卫侯弗与之见,求比而不得,不亦可伤乎?可伤则悔吝不必言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三独失实。故可伤。


[四爻详解]

六四:外比之,贞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外比于五,复得其位,比不失贤,处不失位,故“贞吉”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六四上比于五,欲外比也。居得其位,比不失贤,所以贞吉。凡下体为内,上体为外,六四比五,故云“外比”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在外体,故称外。得位比贤,故贞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四与初不相应,而五比之,外比于五,乃得贞正而吉也。君臣相比,正也。相比相与,宜也。五,刚阳中正,贤也;居尊位在上也。亲贤从上,比之正也,故为贞吉。以六居四,亦为得正之义。又阴柔不中之人,能比于刚明中正之贤,乃得正而吉也。又比贤从上,必以正道则吉也。数说相须,其义始备。

《周易本义》(宋·朱熹)

以柔居柔,外比九五,为得其正,吉之道也。占者如是,则正而吉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六四,外比之贞吉。四承五。外比即从上。贞吉者。卜问则吉也。


[四爻象传]

象曰:外比于贤,以从上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比于尊,刚承上,辅贤,得正,吉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九五,居中得位,故称“贤”也。五在四上,四往比之,是“以从上”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干宝曰:四为三公,在比之家,而得其位。上比圣主,下御列国,方伯之象也。能外亲九服,贤德之君,务宣上志,绥万邦也。故曰“外比于贤,以从上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外比谓从五也。五,刚明中正之贤,又居君位,四比之,是比贤且从上,所以吉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四以五为外,内外相形而后有者也。六四当位,不内比于初,绝其繫应,外比于五,守正不动,则相比以诚矣,故贞吉。五以德言之,刚健中正,贤也;以位言之,君上也。以正比贤,以臣比君,外比之所以吉欤?易曰:东北丧朋,安贞吉,六四之谓乎!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象曰。外比于贤。以从上也。阳为贤指五。


[五爻详解]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为比之主而有应在二,“显比”者也。比而显之,则所亲者狭矣。夫无私于物,唯贤是与,则去之与来,皆无失也。夫三驱之礼,禽逆来趣已则舍之,背已而走则射之,爱于来而恶于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显比”而居王位,用三驱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驱,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讨叛,邑人无虞,故“不诫”也,虽不得乎大人之吉,是“显比”之吉也。此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道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九五显比”至“邑人不诫吉”。○正义曰:五应于二,显明比道,不能普遍相亲,是比道狭也。“王用三驱失前禽”者,此假田猎之道,以喻“显比”之事。凡三驱之礼,禽向已者则舍之,背已者则射之,是失于“前禽”也。“显比”之道,与己相应者则亲之,与己不相应者则疏之,与三驱田猎,爱来恶去相似,故云“王用三驱,失前禽”也。言“显比”之道,似于此也。“邑人不诫吉”者,虽不能广普亲比于自己相亲之处,不妄加讨罚,所以己邑之人,不须防诫而有吉也。至于“邑人不诫”而“为吉”,非是大人弘阔之道,不可为大人之道,但可为大人之使。○注“为比之主”至“非为上之道”。○正义曰:“去之与来皆无失”者,若“比”道弘阔,不偏私于物,唯贤是亲,则背己去者与来向己者,皆悉亲附无所失也;言去亦不失,来亦不失。夫三驱之礼者,先儒皆云“三度驱禽而射之也”。三度则已,今亦从之,去则射之。褚氏诸儒皆以“为三面著人驱禽”,必知“三面”者,禽唯有背己、向己、趣己,故左右及于后皆有驱之。“爱于来而恶于去”者,来则舍之,是爱于来也;去则射之,是恶于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者,言独“比”所应,则所比为失。如三驱所施,爱来憎去,则失在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讨叛”者,此九五居中得正,故云“用其中正”也。心既中正,不妄喜怒,故征伐有常也。所伐之事,不加亲己之邑;兴师动众,必欲讨其叛逆。五以其“显比”,亲者伐所不加也,叛者,必欲征伐也。云“虽不得乎大人之吉,是显比之吉”者,以《象》云“显比之吉”,其比狭也。若“大人之吉”,则“比”道弘通也。“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之道”者,九五居上之位,若为行如此,身虽为王,止可为上使之人,非是为王之道,故云“非为上之道”。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五贵多功,得位正中,初三以变体重明,故“显比”。谓显诸仁也。虞翻曰:坎五称王。三驱,谓驱下三阴,不及于初,故“失前禽”。谓初已变成震,震为鹿,为惊走,鹿之斯奔,则“失前禽”也。虞翻曰:坤为邑师,震为人师。时坤虚无君,使师二上居五中,故不诫吉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五居君位,处中得正,尽比道之善者也。人君比天下之道,当显明其比道而已。如诚意以待物,恕己以及人,发政施仁,使天下蒙其惠泽,是人君亲比天下之道也。如是,天下孰不亲比于上?若乃暴其小仁,违道干誉,欲以求下之比,其道亦狭矣,其能得天下之比乎?故圣人以九五尽比道之正,取三驱为喻,曰:“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先王以四时之畋,不可废也。故推其仁心,为三驱之礼,乃礼所谓天子不合围也。成汤祝网,是其义也。天子之畋,围合其三面,前开一路,使之可去,不忍尽物,好生之仁也。只取其不用命者,不出而反入者也。禽兽前去者皆免矣,故曰失前禽也。王者显明其比道,天下自然来比。来者抚之,固不煦煦然求比于物,若田之三驱,禽之去者从而不追,来者则取之也。此王道之大,所以其民,而莫知为之者也。邑人不诫吉,言其至公不私,无远迩亲疏之别也。邑者居邑,易中所言邑皆同。王者所都,诸侯国中也。诫,期约也。待物之一,不期诫于居邑,如是则吉也。圣人以大公无私治天下,于显比见之矣。非惟人君比天下之道如此,大率人之相比莫不然。以臣于君言之:竭其忠诚,致其才力,乃显其比君之道也,用之与否,在君而已,不可阿庾逢迎,求其比己也。在朋友亦然,修身诚意以待之,亲己与否,在人而已,不可巧言令色,曲从苟合,以求人之比己也。于乡党亲戚,于众人,莫不皆然,三驱失前禽之义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一阳居尊,刚健中正,卦之群阴皆来比己,显其比而无私,如天子不合围,开一面之网,来者不拒,去者不追。故为用三驱失前禽,而邑人不诫之象。盖虽私属,亦喻上意,不相警备以求必得也。凡此皆吉之道,占者如是,则吉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九五伏离。当阳得位。向明而治。故曰显比。王谓五。三驱猎礼也。汉书五行志。田狩有三驱之制。注。三驱之礼。一为乾豆。二为宾客。三为君庖。又晋书五行志。登车有三驱之制。又刘聪传。校猎上林。将军负戟前导。行三驱之礼。艮数三。故曰三驱。前禽谓下四阴。上为后。故知前为下。失逸古通。逸前禽者。喻人皆来比。无所诛杀。任其逸也。坤为邑。不诫谓王师宽大。所至之邑。百姓仍安居乐业。人人亲附。不惊诫也。说文诫敕也。广韵言警也。左传桓十一年。郧人军其郊。必不诫。言无备虞也。


[五爻象传]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为天下王也,背之以来,皆吾人也。则可以安天下矣。独守其中,而私其应,为衆所观,非显其私欤。疾其背,而爱其向也。则失其不来者矣。邑有家者也,私也,岂王者显私也。偏其私,故邑人不诫,王所使之,然也。虽显,其吉。正其位而尊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显比之吉”至“上使中也”。○正义曰:“显比之吉,位正中”者,所以“显比”得吉者,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故云“显比之吉”。“舍逆取顺失前禽也”者,禽逆来向己者,则舍之而不害,禽顺去背己而走者,则射而取之,是“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者,释“邑人不诫”之义,所以己邑之人,不须防诫,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伐不加邑,动必讨叛,不横加无罪,止由在上使中也。“中”谓九五也。此九五虽不得为王者之身,堪为王者之使,以居中位,故云“上使中”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谓离象明。正上中也。虞翻曰:背上六,故“舍逆”。据三阴,故“取顺”。不及初,故“失前禽”。虞翻曰:谓二,使师二上居五中。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显比所以吉者,以其所居之位得正中也。处正中之地,乃由正中之道也。比以不偏为善,故云正中。凡言正中者,其处正得中也,比与随是也。言中正者,得中与正也,讼与需是也。礼取不用命者,乃是顺取逆也,顺命而去者皆免矣。比以向背而言,谓去者为逆,来者为顺也。故所失者前去之禽也,言来者抚之,去者不追也。不期诫于亲近,上之使下,中平不偏,远近如一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九五比之主,坎为明,显明比道者也,故曰显比。五位乎正中,比者因以比之,不规规以求比于物,比之以正中之道,所以吉也。故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乾五为王,自四至二,历三爻,坤为舆,为衆,坎为轮,田猎之象,王用三驱也。艮为黔喙,坎为豕,震为决躁,内卦为后,外卦为前,嚮上为逆,顺下为顺,故曰失前禽也。显比之道,譬之从禽,王者之于田也。三面驱之,阙其一面,逆而嚮我则舍之,背而顺我之射则取之,舍之者明比也,取之者明不比也,所谓正中也。施于征伐,叛伐之,服者舍之,故曰舍逆取顺,失前禽也。 坤在下为邑,谓二也。邑人者,二乾也。二之五,艮见兑伏,兑为口,邑人不诫也。王者之比天下无远迩、无内外、无亲踈,不以邑人近则告诫而亲之,不以僻陋之国远则不诫而踈之,使人人以中道相比,无适无莫则吉。若显比矣,其道犹狭未吉也。故曰“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或曰:安知捨逆之为嚮我、取顺之为射取之?曰:观其所杀而知也。射者从禽左而射之,由左达右。诗曰:公曰左之,舍拔则获。故田有三杀,自左膘达于右腢为上杀,射右耳本为中杀,射左髀达于右[月幺目]为下杀。面伤不献,剪毛不献。郑康成曰:禽在前来不逆而射之也,去又不射也。唯其走者,顺而射之。王弼亦曰:趣己则舍之,背己而走则射之。

《周易本义》(宋·朱熹)

舍,音舍。由上之德使不偏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九五中正。故显。逆迎也。下四阴皆逆我者也。逆而来归。理应舍之。故曰逸前禽。如纣师之倒戈归周是也。王注禽顺行背我而走者。则射而取之。按顺行与我同向。同向即背我。上六是也。故取之。此四字只王注得解。虞翻谓舍逆指上六。前禽指初。岂知后夫如得舍。尚何云凶。初有孚盈缶。即孚于五。又安得独不及初。而后儒皆从之。异已。上使中者。言五所遣师徒。合乎中道。故无过举。得不诫也。唐郭京举正。称得辅嗣真本。以舍逆取顺。在失前禽下。朱芹引李清植曰。考象传。屡以禽与东部字韵。屯三爻禽与穷韵。恒四爻禽与容韵。此又与中韵。郭京所改。显失易韵。今按诗小雅呦呦鹿鸣。食野之芩。韵与此同。焦氏易林用韵如此者尤多。而履之夬以禽与功韵。与象传尤符。盖古音原如此。今晋人读禽为轻。正与古音合。郭京所称辅嗣本。无论真伪。不可从也。


[六爻详解]

上六:比之无首,凶。

《周易注》(三国·魏·王弼)

无首,后也,处卦之终,是后夫也。亲道已成,无所与终,为时所弃,宜其凶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无首凶”者,谓无能为头首。它人皆“比”,己独在后,是亲比于人,无能为头首也。它人皆“比”,亲道已成,己独在后,众人所弃,宜其凶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荀爽曰:阳欲无首,阴以大终。阴而无首,不以大终。故“凶”也。虞翻曰:首,始也。阴道无成,而代有终,“无首,凶”。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六居上,比之终也。首谓始也。凡比之道,其始善则其终善矣。有其始而无其终者,或有矣;未有无其始而有终者也。故比之无首,至终则凶也。此据比终而言。然上六阴柔不中,处险之极,固非克终者也。始比不以道,隙于终者,天下多矣。

《周易本义》(宋·朱熹)

阴柔居上,无以比下,凶之道也,故为无首之象,而其占则凶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坎为首。首谓五也。而五为坎主。上六乘阳。首为所蔽。故曰无首。大过上六曰灭顶凶。既济上六曰。濡其首。与此义同也。而复于此爻。更曰反君道。无首即反君道。反君故凶。荀虞皆不知首指五。故说皆不切。清惠士奇更实指曰首指上。谓木一在下为本。一在上为末。末即首。意谓上六为末爻。故为首也。说尤穿凿。


[六爻象传]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无诚于附,道穷,而比,戮,斯及矣,何终哉。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无所终”者,释“比之无首”,既不能为比之初首,被人所弃,故无能与之共终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迷失道,故无所终也。崔觐曰:下顺从而上下应之,则有所畜矣。 韩康伯曰:由比而畜,故曰“小畜”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比既无首,何所终乎?相比有首,犹或终违。始不以道,终复何保?故曰无所终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六三动而比上,上比乎三成乾,乾为首。三者上之始,上者比三之终,三不知比上,则比之无首,上不知比三,则比之无终。比之无首,无所终矣。正者宜吉,然上六不免于凶者,正而不用也,道与人同者也。不相亲比与比之而无首,虽正亦凶。

《周易本义》(宋·朱熹)

以上下之象言之,则为无首,以终始之象言之,则为无终,无首则无终矣。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道穷故无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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