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无妄之药,不可试也。
象曰:无妄之药,不可试也。
象曰:无妄之药,不可试也。
注释:译文:《象传》说:九五“不妄为而染疾却不须服用药物”,是因为不能胡乱试用。
注释: ①不可试:即不可以药试。《王注》药攻有妄者也;而S攻无妄,故‘不可试’也。”
说明: 三言“无妄之灾”,此言“无妄之疾”。“灾”重、“疾”微,三失正居下、五中正居尊,故彼忧此喜。《折中》曰:“此爻之疾,与六三之灾同;然此曰‘有喜’者,刚中正而居尊位,德位固不同也。”
刚自外来,为主于内,动而得民,往而获志,道既盛矣,则疑疾之也。夫以刚动,强志在,于正攻之,则反害从之,则成功。故药之増剥待之,终吉。
[疏]正义曰:解“勿药有喜”之义。若有妄致疾,其药可用。若身既“无妄”,自然致疾,其药不可试也。若其试之,恐更益疾也。言非妄有灾不可治也,若必欲治之,则劳烦于下,害更甚也。此非直施于人主,至于凡人之事,亦皆然也。若己之无罪,忽逢祸患,此乃自然之理,不须忧劳救护,亦恐反伤其性。
侯果曰:位正居尊,为无妄贵主,百姓有过,在予一人。三四妄处,五乃忧疾,非乖摄,则药不可试。若下皆不妄,则不治自愈,故曰“勿药有喜”也。
人之有妄,理必修改。既无妄矣,复药以治之,是反为妄也,其可用乎?故云不可试也。试,暂用也,犹曰少尝之也。
九五、六二无妄相与,而九四以妄间之,九五之疾也。疾者,阴阳失位之象。五动四成坎,坎为毒药之象,医师聚毒攻邪,济人于险者也。易传曰:治之而不治,率之而不从,化之而不革,若舜之有苗,周公之管蔡,孔子之叔孙、武叔。然而无妄之疾,非妄所致,勿药可也。盖九五至正,戒之在动,动而求所以攻之则不正,复入于妄,以妄治妄,其疾愈深,待之以正则邪妄自复,故曰不可试也。试犹甞,试言不可妄动,少有所试,二不能往。五得位而二应,勿药有喜也。不正则二不应,其能喜乎?喜阳得位之象。
既已无妄而复药之,则反为妄而生疾矣。试,谓少尝之也。
不可试。言此为事之偶然。非所期望。不可尝试。盖五虽当位有应。然承乘皆阳。未为全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