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下经

象曰:不胜而往,咎也。

象曰:不胜而往,咎也。

象曰:不胜而往,咎也。

象曰:不胜而往,咎也。

注释:

译文:《象传》说:不能取胜而急于前往,是招致咎害之道。

说明: 初九“往不胜为咎”,也是戒人“慎始”的意思。《重定费氏学》引欧阳修曰圣人之用刚,常深戒于其初。”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阳处体初,志在乎前,趾将行以,求胜也。壮之用斯穷之矣,下之微也,何可胜哉。知其不可以往之,自为咎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经》称“往不胜。为咎”,象云“不胜而往,咎”翻其文者,盖暴虎冯河,孔子所忌,谬于用壮,必无胜理。孰知不胜,果决而往,所以致于咎过。故注云“不胜之理,在往前”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往失位应阳,故咎矣。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人之行,必度其事可为,然后决之,则无过矣。理不能胜,而且往,其咎可知。凡行而有咎者,皆决之过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大壮震为足,初九在下体之下,应足之动,趾也。夬自大壮积之,在大壮时,四刚已壮,长而至于五,刚则初九壮于前,大壮之趾也。大壮所以征凶者,初九无应,不可动而先动也。今震足毁折,又无应动而往不正,不正不足以胜,九四恃其刚壮,不计彼之不可胜而往决之,过也。不正故有咎,不曰凶者,阴将尽也。易传曰:凡行而有咎者,皆决之过。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前有重阳。所遇皆敌。不胜必矣。明知不胜而往。宜其有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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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夬卦 象曰 不胜而往 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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