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解而拇,未当位也。
象曰:解而拇,未当位也。
象曰:解而拇,未当位也。
注释:译文:《象传》说像舒解你大脚姆趾的隐患一样摆脱小人的纠附”,说明九四居位尚未妥当。
说明: 二、四两爻皆有“王臣”之象,而居位均未正。九二能“获三狐”,赖其“中”德;九四被“小人”纠附,一方面由于居位“未当”,另一方面又因其“不中”之故。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刚处于卑而与叁相得,如拇附也。未当位者也。非可久也。故解拇而与,初为朋得其正,乃保其孚矣。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未当位”者,四若当位履正,即三为邪媚之身,不得附之也。既三不得附四,则无所解。今须解拇,由不当位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王弼曰:失位不正,而比于三。故三得附之,为其拇也。三为之拇,则失初之应,故“解其拇”,然后“朋至斯孚”而信矣。 案:九四体震,震为足。三在足下,拇之象。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四虽阳刚,然居阴,于正疑不足,若复亲比小人,则其失正必矣,故戒必解其拇,然后能来君子,以其处未当位也。解者,本合而离之也,必解拇而后朋孚。盖君子之交,而小人容于其间,是与君子之诚未至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四震为足,初在下体之下,动而应,足拇之象。九四阳也,阳与阳为朋。刘牧曰:朋谓二四,当大臣之位,下与初六小人相应,则九二君子与我朋类者,不信而去。盖观近臣以其所主也。故解其拇,则九二自至,为孚于五矣。四阳处阴,于正疑不足,复比小人,则与君子之诚有不至也,其能为五得君子乎?故拇不解则小人进,小人进则君子去而难作。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解而拇。前进也。四失位。进至五则当位矣。申解而拇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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