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弗损益之,大得志也。
象曰:弗损益之,大得志也。
象曰:弗损益之,大得志也。
注释:译文:《象传》说不用自我减损即可施益于人”,说明上九大得施惠天下的心志。
说明: 上九、九二均言“弗损益之”,二是不自损即可益上,上是不自损即可益下:两者居位不同,义旨亦别。《论语•尧曰》云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亦惠而不费乎?”朱熹注语(见前注引《本义》)即本于此,实与本爻之义至相切合。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损,损下奉其君也。上非受益之地,亦臣于主也。而刚正以处之,五柔以奉之,故不损己以奉主,而为主所益也,復何咎哉。得正之吉也。尚徳而往,何不利乎,高而无位,賛五之功,虽应得臣,无自有也。上贤之徳得损之终反受其益,大得志者也。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大得志”者,刚德不损,“为物所归”,故“大得志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谓二五已变,上下益三,成既济定。离坎体正,故“大得志”。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居上,不损下而反益之,是君子大得行其志也。君子之志,唯在益于人而已。
《汉上易传》(宋·朱震)
上九損之極,乃有弗損。弗損於下,反以益三,故曰弗損益之。上九如此,何咎於損,故无咎。九在上宜有咎也,夫益下必以正理,正理者,天理也。益之以天理則取之愈有,用之不竭,人各自得於分量之內,故正吉。利有攸往者,六三往也。坤為臣,二大夫位,為家。上九反三,則六不比于二,故得臣无家,其益豈有窮哉?又易外以內為家,四以初,五以二,上以三,外本於內也。故虞仲翔解鼎九二曰:二據四,家言四以初為家也。言上九益下,則得人心之服,從者无有遠近內外之限,非適一家。以六三之上則內外皆應,五之所得不止於二也。弗損益之,其效至於得臣无家,則上九之志大有得也。无求於人,益我也,而人自益之。上九益人之志,豈不大有得乎?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坤为志。上据坤。阳乘阴。故曰大得志。旧解皆以上返三为说。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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