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咸其股,亦不处也。志在随人,所执下也。
象曰:咸其股,亦不处也。志在随人,所执下也。
象曰:咸其股,亦不处也。志在随人,所执下也。
注释:译文:《象传》说交感相应在大腿”,说明九三不能安静退处;“心志在于盲从泛随于人”,说明所执守之意是卑下的。
注释: ①亦不处:《正义》非但进不能制动,退亦不能静处也。”
说明: 九三处“多凶”之位,阳盛性躁;上应一阴,下履两阴,为三心二意、相感不专之象,故动辄致“吝”。马其昶释本爻《小象传》曰君子观于三,不责其行之随,而责其志之所执者下也。”(《重定费氏学》)
志在随人,所执下也。居下体之上,随上体而往止,亦非自处之物也。感止于下,以下事而求感也,岂由已乎。执贱随感可惜者也。
[疏]正义曰:“咸其股亦不处也”者,非但进不能制动,退亦不能静处也。“所执下”者,既“志在随人”,是其志意所执下贱也。
虞翻曰:巽为股,谓二也。巽为随,艮为手,故称“执”。三应于上,初四已变历险,故“往吝”。巽为处女也,男已下女,以艮阳入兑阴,故“不处也”。凡士与女未用,皆称“处”矣。志在于二,故“所执下也”。
云亦者,盖象辞本不与易相比,自作一处,故诸爻之象辞,意有相续者。此言亦者,承上爻辞也。上云:“咸其拇,志在外也,虽凶居吉,顺不害也。”咸其股,亦不处也。前二阴爻皆有感而动,三虽阳爻亦然,故云“亦不处也”。不处谓动也。有刚阳之质,而不能自主,志反在于随人,是所操执者卑下之甚也。
巽为股,股,[月比土]也。感上而动,三阳才刚,为内卦之主,当位宜处,说于上六而动,亦若二阴爻然,故曰咸其股,亦不处也。下比于二,二,腓也,股动则腓动,三在上,反随二不能自止,所执在下,执其随者也,非为上之道。艮为手,有执意,随人谓二也。虞翻谓志在二是巳。故曰志在随人,所执下也。随二则感上而往亦吝,虽不处也,岂能往哉?是以进退皆失其宜。
言亦者,因前二爻皆欲动而云也。二爻阴躁,其动也宜。九三阳刚,居止之极,宜静而动,可吝之甚也。
股所以行。故曰不处。巽为志。乾为人。言初二志在随三。故三之所执。宜于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