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全文下经

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憧憧往来,未光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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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憧憧往来,未光大也。

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憧憧往来,未光大也。

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憧憧往来,未光大也。

注释:

译文:《象传》说守持正固可获吉祥,悔恨必将全消”,说明九四未曾因“交感”不正而遭害;“心意不定地频频往来”,说明此时“交感”之道尚未光大。

注释: ①未感害也:《本义》言不正而感,则有害也。”

说明: 本爻极言男女交感须“正”:初六阴柔,当恬静不妄动;九四阳刚,宜守正通其感。爻辞后两句喻象颇为生动憧憧往来”,状思虑不定之忧,适如《诗•关雎》“求之不得”、“辗转反恻”,•“朋从尔思”,抒终成眷属之喜,亦犹“窈窕淑女,钟鼓乐之”。然而,“交感”之理原非限于男女情事。所“感”至正至大者,不但“思虑不定”之求不复存在,乃至“天下”因之心志归一,人无所思,意均通同。故《系辞下传》引孔子语发挥此爻象征意义曰:“天下何思何虑?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天下何思何虑?”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升于上体而兼于下,始以两体相逐追也。凡物以形利相感者,未极于志也。神遇者,岂假役哉。无虑澹然而居于形之上,不言而信,不行而至天下,感之况于明乎。而以形质相感,未感则害至,故贞吉。而获悔亡,憧憧相追,朋乃从思。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未感害”者,心神始感,未至于害,故不可不正,正而故得“悔亡”也。[疏]正义曰:“未光大”者,非感之极,不能无思无欲,故未光大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坤为害也。今未感坤,初体遯弑父,故曰“未感害”也。 虞翻曰:未动之离,故未光大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贞则吉而悔亡,未为私感所害也;系私应则害于感矣。憧憧往来,以私心相感,感之道狭矣,故云未光大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九四感不以正则不诚,不诚则害于感,有悔也。动则贞而吉,其悔亡,虽勉而至未为感害也。何以知勉动而贞也。故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四兑感于初,方来而说,初艮从于四,欲往而止,是以九四憧憧,劳思虑于往来之际,而不能定也。四阴,初六亦阴,故曰朋。四居中,在三之上,心思之所在。夫思之所至则从,思之所不至则不从,朋从尔思所感亦狭矣,能无悔乎?四动而正,初九不应,去其偏係之私心则诚,诚则虚而无所不感。动成坎离,光大之象,故曰憧憧往来,未光大也。易传曰:圣人感天下之心,如寒暑雨暘,然无不通、无不应者,亦贞而已。贞者,虚中无我之谓也。

《周易本义》(宋·朱熹)

感害,言不正而感,则有害也。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下系云。凡易之情。近而不相得则凶。或害之。三近四。二近初。然三亦阳。为四敌。二亦阴。为初敌。故二三为初四害。知其害而不动。害斯免矣。故曰未感害也。初四相上下成离。离为光大。今不能相上下。故曰未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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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咸卦 象曰 憧憧往来 贞吉悔亡 未感害也 未光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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