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利幽人之贞,未变常也。
象曰:利幽人之贞,未变常也。
象曰:利幽人之贞,未变常也。
注释:译文:《象传》说利于幽静安恬的人守持正固”,说明九二未曾改变严守节操的恒常之道。
注释: ①未变常:《来氏易注》:“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此妇道之常也。今能守幽人之贞,则未变其常矣。”
说明: 《楚辞》常发“美人香草”之怨,与九二爻义有合。来知德云:“幽人无贤君,正如九二无贤夫。”(《来氏易注》)
《子夏易传》(春秋·子夏)
刚居内而应,柔之制也。道之反,不足以为明也。眇而视者矣。自守其幽,不变其常,虽利也。岂娶之道哉。
《周易正义》(唐·孔颖达 疏)
[疏]正义曰:“未变常也”者,贞正者人之常也,九三失位,嫌其变常不贞也,能以履中不偏,故云“未变常”也。
《周易集解》(唐·李鼎祚)
虞翻曰:常,恒也。乘初未之五,故“未变常也”。
《周易程氏传》(宋·程颐)
守其幽贞,未失夫妇常正之道也。世人以狎为常,故以贞静为变常,不知乃常久之道也。
《汉上易传》(宋·朱震)
九二离为目,兑毁其右,眇也。眇者不足以明,然二有应之五,能视也。女待男而行,六五未下二,二以刚中自持,处内而不动,不足以明也,有眇之象。初动而二不动,在坎中,坎为隐伏。二贞于五,处内而说,为幽人。幽人者,女在窈窕幽闲之中。五下之则二行,复成兑,女自若也。故利幽人之贞,利幽人之贞者,五下之而后兑变坤为常。此爻无娣象,此以女子守常为义。
《周易尚氏学》(近代·尚秉和)
未变常。言二五相应与乃常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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