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纂周易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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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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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卦

師卦 坎下坤上

【程傳】師《序卦》:「訟必有眾起,故受之以師。 」師之興由有爭也,所以次訟也。為卦坤上坎下,以二體言之,地中有水,為眾聚之象。以二卦之義言之,內險外順,險道而以順行,師之義也。以爻言之,一陽而為眾陰之王,統眾之象也。比以一陽為眾陰之主而在上,君之象也。師以一陽為眾陰之主而在下,將帥之象也。

師貞,丈人,吉无咎。

【本義】師,兵眾也。下坎上坤,坎險坤順,坎水坤地,古者寓兵於農,伏至險於大順,藏不測於至靜之中。又卦惟九二一陽居下卦之中,為將之象。上下五陰順而從之,為眾之象。九二以剛居下而用事,六五以柔居上而任之,為人君命將出師之象,故其卦之名曰師。丈人,長老之稱。用師之道,利於得正,而任老成之人,乃得吉而无咎。戒占者亦必如是也。

【程傳】師之道,以正為本。興師動眾以毒天下,而不以正,民弗從也,強驅之耳。故師以貞為主。其動雖正也,帥之者必丈人,則吉而无咎也。蓋有吉而有咎者,有无咎而不吉者,吉且无咎,乃盡善也。丈人者,尊嚴之稱。帥師總眾,非眾所尊信畏服,則安能得人心之從?故司馬穰苴擢自微賤,授之以眾,乃以眾心未服,請莊賈為將也。所謂丈人,不必素居崇貴,但其才謀德業,眾所畏服,則是也。如穰苴既誅莊賈,則眾心畏服,乃丈人矣。又如淮陰侯起於微賤,遂為大將,蓋其謀為有以使人尊畏也。

【集說】

○ 王氏弼曰:興役動眾無功,罪也,故吉乃无咎。

○ 《朱子語類》云:吉无咎,謂如一件事,自家作出來好,方得无罪咎;若作得不好,雖是好事,也則有咎。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

【本義】律,法也。否臧,謂不善也。晁氏曰:否字先儒多作不,是也。在卦之初,為師之始,出師之道,當謹其始,以律則吉,不臧則凶,戒占者當謹始而守法也。

【程傳】初,師之始也。故言出師之義,及行師之道。在邦國興師而言,合義理則是以律法也。謂以禁亂誅暴而動。苟動不以義,則雖善亦凶道也。善,謂克勝。凶,謂殃民害義也。在行師而言,律謂號令節制。行師之道,以號令節制為本,所以統制於眾,不以律則雖善亦凶,雖使勝捷,猶凶道也。制師无法,幸而不敗且勝者,時有之矣,聖人之所戒也。

【集說】

○ 王氏弼曰:為師之始,齊師者也,齊眾以律,失律敗散。

○ 程子曰: 律有二義,有出師不以義者,有行師而無號令節制者,皆失律也。

○ 胡氏炳文曰:初六才柔,故有否臧之戒。然以律不言吉,否臧則言凶者,律令謹嚴,出師之常,其勝負猶未可知也,故不言吉。出而失律,凶立見矣。

九二,在師中吉,无咎,王三錫命。

【本義】九二在下,為眾陰所歸,而有剛中之德,上應於五,而為所寵任,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師卦惟九二一陽為眾陰所歸,五居君位,是其正應,二乃師之主,專制其事者也。居下而專制其事,惟在師則可。自古命將,閫外之事,得專制之。在師專制而得中道,故吉而无咎。蓋恃專則失為下之道,不專則无成功之理,故得中為吉。凡師之道,威和並至則吉也。既處之盡其善,則能成功而安天下,故王錫寵命至於三也。凡事至於三者,極也。六五在上,既專倚任,復厚其寵數。蓋禮不稱,則威不重而下不信也。它卦九二為六五所任者有矣,惟師專主其事而為眾陰所歸,故其義最大。人臣之道,於事无所敢專,惟閫外之事,則專制之。雖制之在己,然因師之力而能致者,皆君所與而職當為也。世儒有論魯祀周公以天子禮樂,以為周公能為人臣不能為之功,則可用人臣不得用之禮樂,是不知人臣之道也。夫居周公之位,則為周公之事,由其位而能為者,皆所當為也,周公乃盡其職耳。子道亦然。惟孟子為知此義,故曰事親若曾子者可也,未嘗以曾子之孝為有餘也。蓋子之身所能為者,皆所當為也。

【集說】

○ 孔氏穎達曰: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凶,故吉乃无咎。王三錫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錫命。

○ 《朱子語類》云:在師中吉,言以剛中之德在師中,所以為吉。

○ 胡氏炳文曰:卦辭「師貞丈人吉无咎」,爻「在師中吉无咎」即卦辭意也。中則無過不及,所以為貞。以師而中,所以為丈人。故師六爻,惟九二吉无咎。

六三,師或輿尸,凶。

【本義】輿尸,謂師徒撓敗,輿尸而歸也。以陰居陽,才弱志剛,不中不正,而犯非其分,故其象占如此。 

【程傳】三居下卦之上,居位當任者也。不唯其才陰柔不中正,師旅之事,任當專一,二既以剛中之才,為上信倚,必專其事,乃有成功,若或更使眾人主之,凶之道也。輿尸,眾主也,蓋指三也。以三居下之上,故發此義。軍旅之事,任不專一,覆敗必矣。

【集說】

○ 王氏申子曰:三不中不正,以柔居剛,是小人之才弱志剛者,而居二之上,是二為主將,三躐而尸之也。凡任將不專,偏裨擅命,權不出一者,皆輿尸也。軍旅何所聽命乎?其取敗必矣。

六四,師左次,无咎。

【本義】左次,謂退舍也。陰柔不中,而居陰得正,故其象如此。全師以退,賢於六三遠矣,故其占如此。

【程傳】師之進,以強勇也。四以柔居陰,非能進而克捷者也。知不能進而退,故左次。左次,退舍也。量宜進退,乃所當也,故无咎。見可而進,知難而退,師之常也。唯取其退之得宜,不論其才之能否也。度不能勝,而完師以退,愈於覆敗遠矣。可進而退,乃為咎也。易之發此義以示後世,其仁深矣。

【集說】

○ 吳氏澄曰:按兵家尚右,右為前,左為後,故八陣圖天前衝、地前衝在右,天後衝、地後衝在左。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无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尸,貞凶。

【本義】六五用師之主,柔順而中,不為兵端者也。敵加於己,不得已而應,故為田有禽之象,而其占利以摶執而无咎也。言,語辭也。長子,九二也。弟子,三四也。又戒占者專於委任,若使君子任事,而又使小人參之,則是使之輿尸而歸,故雖貞而亦不免於凶也。

【程傳】五君位,興師之主也,故言興師任將之道。師之興,必以蠻夷猾夏寇賊奸宄為生民之害,不可懷來,然後奉辭以誅之。若禽獸入於田中,侵害稼穡,於義宜獵取,則獵取之。如此而動,乃得无咎。若輕動以毒天下,其咎大矣。執言,奉辭也,明其罪而討之也。若秦皇漢武,皆窮山林以索禽獸者也,非田有禽也。任將授師之道,當以長子帥師。二在下而為師之主?長子也,若以弟子眾主之,則所為雖正亦凶也。弟子,凡非長者也。自古任將不專而致覆敗者,如晉荀林父邲之戰,唐郭子儀相州之敗是也。

【集說】

○ 孔氏穎達曰: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故往即有功。猶如田中有禽而來犯苗,若往獵之則无咎過。

○ 《朱子語類》:問:易爻取義,如師之五「長子帥師」,乃是本爻有此象,又卻說「弟子輿尸」,何也?曰:此假設之辭也,言若弟子輿尸則凶矣。問:此例恐與「家人嗃嗃」而繼以「婦子嘻嘻」同。曰:然。

○ 蔣氏悌生曰:「輿尸,《程傳》訓眾主,朱《義》訓撓敗。但訓作眾主,則與「長子帥師」為反對,其義尤切。禽在山林,固無事於獵取,今入於田,則害我禾稼,畋而執之宜也。長子帥師可也,又使弟子眾主之,是自取凶咎也。

○ 蔡氏清曰:田有禽利執言,是師貞意。長子帥師,是丈人意。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

【本義】師之終,順之極,論功行賞之時也。坤為土,故有開國承家之象。然小人則雖有功,亦不可使之得有爵土,但優以金帛可也。戒行賞之人,於小人則不可用此占,而小人遇之,亦不得用此爻也。

【程傳】上,師之終也,功之成也,大君以爵命賞有功也。開國,封之為諸侯也。承家,以為卿大夫也。承,受也。小人者雖有功,不可用也,故戒使勿用。師旅之興,成功非一道,不必皆君子也,故戒以小人有功不可用也,賞之以金帛祿位可也,不可使有國家而為政也。小人平時,易致驕盈,況挾其功乎?漢之英彭所以亡也,聖人之深慮遠戒也。此專言師終之義,不取爻義,蓋以其大者。若以爻言,則六以柔居順之極,師既終而在无位之地,善處而无咎者也。

【集說】

○ 《朱子語類》云:「開國承家,小人勿用」,舊時說只作論功行賞之時,不可及小人。今思他既一例有功,如何不及他得?看來「開國承家」一句,是公共得底,未分別君子小人在。「小人勿用」則是勿更用他與之謀議經畫耳。漢光武能用此義,自定天下之後,一例論功行封,其所以用之在左右者,則鄧禹耿弇賈復數人,他不與焉。此義方思量得如此,未曾改入《本義》,且記取。

○ 趙氏汝楳曰:大君,六五也。周官軍將皆命卿,開國者,出封為諸侯,師帥皆中大夫,旅帥皆下大夫。承家者,大夫之采邑。

○ 又曰:知勇之人,不能皆全材,用於戎行,有將師節制於上,未見其害。今為國為家,有民人,有社稷,則不可屬之小人。

○ 胡氏炳文曰:初,師之始,故紀其出師而有律。上,師之終,故紀其還師而賞功。六爻中,將兵將將,伐罪賞功,靡所不載。末曰「小人勿用」,則又戒辭也。雖然,亦在於謹其始焉耳。曰「丈人」,曰「長子」,用以行師者得其人。及其開國承家,自不至於用小人矣。

○ 林氏希元曰:小人立功,不得不一例賞以爵邑。若一例賞以爵邑,又恐播惡於眾,不若於行師之初,不用之為愈也。故《象傳》謂其「必亂邦」,彖辭於師貞之下,即言宜用丈人,五爻之辭又戒用「弟子」,即此意也。師之始既言之,師之終而復言,正戒人當謹於其始也。

【案】小人勿用,非既用而不封,亦非既封而不用,乃是從初不用,所謂丈人吉弟子凶者,自其出師之始而已然也。胡氏林氏之說,皆合卦意。但此處小人勿用,小人二字又似所包者廣,蓋非專論在師立功之人,乃是謂亂定之後,建官惟賢,不可復用小人,恐為他日之亂本爾。如解卦難既平矣,必曰小人退。既濟卦三年克之矣,又必曰小人勿用,皆此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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