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本义》比卦 第八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比,毗意反。比,亲辅也。九五以阳刚居上之中,而得其正,上下五阴,比而从之,以一人而抚万邦,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故筮者得之,则当为人所亲辅。然必再筮以自审,有元善长永正固之德,然后可以当众之归而无咎。其未比而有所不安者,亦将皆来归之。若又迟而后至,则此交已固,彼来已晚,而得凶矣。若欲比人,则亦以是而反观之耳。
《彖》曰:「比」,吉也。
此三字疑衍文。
「比」,辅也,下顺从也。
此以卦体释卦名义。
「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不宁方来」,上下应也。「后夫凶」,其道穷也。
亦以卦体释卦辞。刚中,谓五。上下,谓五阴。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地上有水,水比于地,不容有间。建国亲侯,亦先王所以比于天下而无间者也《彖》意,人来比我,此取我往比人。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他,吉。
缶,俯九反。他,汤何反。比之初,贵乎有信,则可以无咎矣。若其充实,则又有他吉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
柔顺中正,上应九五。自内比外,而得其贞,吉之道也。占者如是,则正而吉矣。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得正,则不自失矣。
六三,比之匪人。
阴柔不中正,承、乘、应皆阴,所比皆非其人之象。其占大凶,不言可知。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六四,外比之,贞吉。
以柔居柔,外比九五,为得其正,吉之道也。占者如是,则正而吉矣。
《象》曰:外比于贤,以从上也。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
一阳居尊,刚健中正,卦之群阴皆来比己,显其比而无私,如天子不合围,开一面之网,来者不拒,去者不追。故为用三驱失前禽,而邑人不诫之象。盖虽私属,亦喻上意,不相警备以求必得也。凡此皆吉之道,占者如是,则吉也。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舍,音舍。由上之德使不偏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
阴柔居上,无以比下,凶之道也,故为无首之象,而其占则凶也。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以上下之象言之,则为无首,以终始之象言之,则为无终,无首则无终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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