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本义》恒卦 第三十二
恒:亨,无咎,利贞,利有攸往。
恒,常久也。为卦震刚在上,巽柔在下,震雷巽风,二物相与,巽顺震动,为巽而动。二体六爻,阴阳相应。四者皆理之常,故为恒。其占为能久于其道,则亨而无咎。然又必利于守贞,则乃为得所常久之道,而利有所往也。
《彖》曰:「恒」,久也。刚上而柔下,雷风相与,巽而动,刚柔皆应,恒。
以卦体、卦象、卦德释卦名义。或以卦变言刚上柔下之义,曰:《恒》自《丰》来,刚上居二,柔下居初也。亦通。
「恒,亨,无咎,利贞」,久于其道也。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
恒固能亨,且无咎矣。然必利于正,乃为久于其道,不正则久非其道矣。天地之道,所以长久,亦以正而已矣。
「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
久于其道,终也,利有攸往,始也。动静相生,循环之理,然必静为主也。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观其所恒,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极言恒久之道。
《象》曰:雷风,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
初与四为正应,理之常也,然初居下而在初,未可以深有所求。四震体而阳性,上而不下,又为二三所隔,应初之意,异乎常矣。初之柔暗,不能度势,又以阴居巽下,为巽之主,其性务入,故深以常理求之,浚恒之象也。占者如此,则虽贞亦凶,而无所利矣。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九二,悔亡。
以阳居阴,本当有悔,以其久中,故得亡也。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
位虽得正,然过刚不中,志从于上,不能久于其所,故为不恒其德,或承之羞之象。或者,不知其何人之辞。承,奉也,言人皆得奉而进之,不知其所自来也。贞吝者,正而不恒,为可羞吝。申戒占者之辞。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九四,田无禽。
以阳居阴,久非其位,故为此象。占者田无所获,而凡事亦不得其所求也。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
以柔中而应刚中,常久不易,正而固矣。然乃妇人之道,非夫子之宜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
上六,振恒,凶。
振者,动之速也。上六,居恒之极,处震之终,恒极则不常,震终则过动,又阴柔不能固守,居上非其所安,故有振恒之象,而其占则凶也。
《象》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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