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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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本义》小过卦 第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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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过卦

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小,谓阴也。为卦四阴在外,二阳在内,阴多于阳,小者过也。既过于阳,可以亨矣。然必利于守贞,则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刚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体内实外虚,如鸟之飞,其声下而不上,故能致飞鸟遗音之应,则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类也。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

以卦体释卦名义与其辞。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以二五言。

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以三四言。

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以卦体言。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山上有雷,其声小过。三者之过,皆小者之过。可过于小,而不可过于大,可以小过,而不可甚过。《彖》所谓可小事而宜下者也。

初六飞鸟以凶。

初六阴柔,上应九四,又居过时,上而不下者也。「飞鸟遗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致羽虫之孽。」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六二柔顺中正,进则过三四而遇六五,是过阳而反遇阴也。如此,则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适遇其臣也。皆过而不过,守正得中之意,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所以不及君而还遇臣者,以臣不可过故也。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戕,在良反。小过之时,事每当过,然后得中。九三以刚居正,众阴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刚,不肯过为之备,故其象占如此。若占者能过防之,则可以免矣。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

当过之时,以刚处柔,过乎恭矣,无咎之道也。弗过遇之,言弗过于刚而适合其宜也。往则过矣,故有厉而当戒;阳性坚刚,故又戒以勿用永贞。言当随时之宜,不可固守也。或曰:弗过遇之,若以六二爻例,则当如此说,若依九三爻例,则过遇当如过防之义。未详孰是,当阙以俟知者。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爻义未明,此亦当阙。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弋,馀职反。以阴居尊,又当阴过之时,不能有为,而弋取六二以为助,故有此象。在穴,阴物也。两阴相得,其不能济大事可知。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

已上,太高也。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眚,生领反。六以阴居动体之上,处阴过之极,过之已高而甚远者也,故其象占如此。或曰:遇过,恐亦只当作「过遇」,义同九四。未知是否。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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