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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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讼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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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下干上

讼者,争辨也,其卦坎下干上,以二象论天运乎上,水流乎下,其行相违,所以成讼。以卦德论,上以刚陵乎下,下以险伺乎上,以一人言,内险而外健,以二人言,己险而彼健,险与健相持,皆欲求胜,此必讼之道也。《序卦》;“饮食者,人之大欲存焉,既有所需,必有所争。”讼所由起也,所以次需。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有孚者,心诚实而不诈伪也。窒者,窒塞而能含忍也。惕者,戒惧而畏刑罚也。中者,中和而不狠愎也。人有此四者,必不与人争讼,所以吉。若可已不已,必求其胜,而终其讼,则凶。利见大人者,见九五以决其讼也。不利涉大川者,不论事之浅深,冒险入渊,以兴讼也。九二中实,有孚之象。一阳沉溺于二阴之间,窒之象。坎为加忧,惕之象。阳刚来居二,中之象。上九过刚,终之象。九五中正,以居尊位,大人之象。中爻巽木,下坎水,本可涉大川,值三刚在上,阳实阴虚,遇巽风,舟重遇风,则舟危矣。舟危岂不入渊,故彖辞曰入渊不利涉之象也,与栋挠同。文王卦辞,其精妙至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以卦德卦综卦体卦象释卦名卦辞,险健详见前卦。下若健而不险,必不生讼。险而不健,必不能讼,所以名讼。刚来得中者,需讼相综。需上卦之坎,来居讼之下卦,九二得中也。前儒不知序卦杂卦,所以依虞翻以为卦变,刚来居柔地得中,故能有孚,能窒,能惕,能中。终者,极而至于成也。讼已非美事,若讼之不已,至于其极,其凶可知矣。尚者,好尚之尚,主也,言九五所主,在中正也。惟中正,所以能辨人是非。入渊者,舟重遇风,其舟危矣。故入渊与冒险兴讼,必陷其身者,一而已矣。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天上蟠,水下润;天西转,水东注,故其行相违。谋之于始,则讼端绝矣。作事谋始,工夫不在讼之时,而在于未讼之时也。与其病后能服药,不若病前能自调之意。天下之事,莫不皆然。故曰:曹刘共饭,地分于匕箸之间。苏史灭宗,忿起于谈笑之顷。苏逢吉史弘文*俱为令,见五代史。

* “史弘文”当作“史弘肇”。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不永所事者,不能永终其讼之事也。小有言者,但小有言语之辨白而已。变兑为口舌,言之象也。应爻干为言,亦言之象也。因居初,故曰小。终吉者,得辨明也。

初六才柔位下,不能永终其讼之事,虽在我不免小有言语之辩,然温柔和平,自能释人之忿怨,所以得以辨明,故其象如此,而占者终得吉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讼不可长,以理言也。言虽是初六阴柔之故,然其理亦如此。长永二字相同,虽不免小有言语之辨,然终因此言辨明。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克,胜也。自下讼上,不克而还,故曰归。逋,逃避也。坎为隐伏,逋之象也。邑人,详见谦卦。中爻为离,坎错离,离居三,三百之象也。二变,下卦为坤,坤则阖户之象也。三百,言其邑之小也。言以下讼上,归而逋窜是矣。然使所逋窜之邑为大邑,则犹有据邑之意,迹尚可疑,必如此小邑藏避,不敢与五为敌,方可免眚。需讼相综,讼之九二即需之九五,曰刚来而得中,曰归而逋,皆因自上而下,故曰来曰归,其字皆有所本,如此玄妙,岂粗浮者所能解。坎为眚,变坤则无眚矣。

九二阳刚为险之主,本欲讼者也。然以刚居柔之中,既知其理之不当讼,而上应九五之尊,又知其势不可讼,故自处卑小,以免灾患。其象如此,占者如是则无眚矣。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归逋窜者,不与之讼也。掇者,拾取也。自下讼上,义乖势屈,祸患犹拾而自取,此言不克讼之故。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德与秽德彰闻,闺门惭德之德同,乃恶德也。德乃行而有得,往日之事也,故以旧字言之。凡人与人争讼,必旧日有怀恨不平之事,有此怀恨其人之恶德,藏畜于胸中,必欲报复,所以讼也。食者,吞声不言之意。中爻巽综兑口,食之象也。王事者,王家敌国忿争之事,如宋之与金是也。变巽不果,或之象也。中爻离日,王之象也。应爻干君,亦王之象也。无成者,不能成功也。下民之争讼,主于怯。王家之争讼,主于才。以此食旧德之柔,处下民之刚强敌国则可,若以此处王家之刚强敌国,是即宋之于金,柔弱极矣。御侮无人,稽首称臣,安得有成。

六三上有刚强之应敌,阴柔自卑,故有食人旧德,不与争辩之象。然应与刚猛,常受侵陵,虽正亦不免危厉矣。但六三含忍不报,从其上九,与之相好,所以终不为己害而吉也,如此之人,柔顺有馀,而刚果不足,安能成王事哉。故占者乃下民之应敌则吉,或王事之应敌,则无成而凶。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从上者,从上九也。上九刚猛,六三食其旧日刚猛侵陵之恶德,相从乎彼,与之相好,则吉矣。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即,就也。命者天命之正理也,不曰理而曰命者,有此象也。中爻巽,四变亦为巽,命之象也。渝变也,四变,中爻为震,变动之象也,故随卦初爻曰渝。安贞者,安处于正也。复即于命者,外而去其忿争之事也。变而安贞者,内而变其忿争之心也。心变则事正矣。吉者虽不能作事于谋始之先,亦能改图于有讼之后也。九二九四皆不克讼,既不克矣,何以讼哉?盖二之讼者,险之使然也,其不克者势也。知势之不可敌,故归而逋逃。曰归者,识时势也。四之讼者,刚之使然也。其不克者理也,知理之不可违,故复即于命。曰复者,明理义也。九四之复,即九二之归,皆以刚居柔,故能如此。人能明理义,识时势,处天下之事无难矣。学者宜细玩之。

九四刚而不中,故有讼之象,以其居柔,故又有复即命渝安贞之象。占者如是则吉也。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始而欲讼,不免有失。今既复渝,则改图而不失矣。

九五,讼,元吉。

九五为讼之主,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听讼而得其平者也。凡讼,占者遇之则利见大人,讼得其理,而元吉矣。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所以利见大人而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鞶音盘。褫,池尔切。)

或者,设或也,未必然之辞。鞶带,大带,命服之饰。又绅也,男鞶革,女鞶丝。干为衣,又为圜,带之象也。干君在上,变为兑口,中爻为巽命令,锡服之象也。故九四曰复即命。中爻离日,朝日之象也。离日居下卦,终之象也。又居三,三之象也。褫,夺也。坎为盗,褫夺之象也。命服以锡有德,岂有赏讼之理,乃设言以极言讼不可终之意。

上九有刚猛之才,处讼之终,穷极于讼者也,故圣人言人肆其刚强,穷极于讼,取祸丧身,乃其理也。设若能胜至于受命服之赏,是亦仇争所得,岂能长保?故终一朝而三见褫夺也。即象而占之,凶可知矣。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纵受亦不足敬,况褫夺随至,其不可终讼也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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